以前經常有警察來我家敲門,要進我家,有的我直接拒絕,不開門。有的威脅恐嚇,我又找不出適當的話應對,就開門讓進來。有一次我腰突然痛,我知錯了;師父點化我,不應順從邪惡的要求。
後來,我就把《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其它公民的基本權利抄下來貼在門上。他們再來時,要進屋,我說:不可以。他們也就走了。
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行為,違法了最基本的憲法與法律。所以我們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還可以上公議論壇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用常人這一層的法,來制約行惡者,那些還有一點良知的人可能就會停止作惡。
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