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迫害的開端否定迫害的一點認識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中共公檢法不法人員對大法弟子的迫害從應用實體法到程序法都是違法的,但是這些不法人員仍然披著所謂「法律」的外衣,強行推進所謂的「法律」程序。本文僅從否定非法傳喚、非法訊問的角度和同修探討。

第一、否定非法傳喚

舉例說明:同修被綁架,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直接上門綁架,此時一般都帶著傳喚證(也有不帶後來補辦的),讓同修看一眼,或讓同修簽字(同修不簽字的,辦案人員會在簽字處寫上:某某拒絕簽字);另一種是同修講真相時被惡意舉報,警察不帶傳喚證,當場直接將同修綁架到派出所,然後補辦一個傳喚證,讓同修簽字。

傳喚證會寫明傳喚事由:「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同修不管出於何種心態,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是在承認迫害。如何否定?

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能拘傳守法公民,既然傳喚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就應該:

1、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身份證件,然後核實對方的身份。

2、要求辦案人員出具傳喚的合法依據。

首先,辦案人員必須出示法輪功被認定為「邪教組織」的合法依據。

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

其實,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附件裏明確了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如果辦案人員使用兩高司法解釋或其它條文,同修應該明確告訴對方: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些文件中沒有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就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合法依據,而且兩高司法解釋只是應用法律的解釋,該司法解釋違憲違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同修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識的掌握更有利於我們揭露邪惡、解體邪惡、救度眾生。)

因此:

第一、法律無權也從來沒有給法輪功作過任何定義;

第二、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第三、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既然法輪功從未被中國政府官方認定為邪教組織,那麼以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罪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錯誤的,非法的。

其次,必須出示當事人的行為破壞了哪條哪款法律法規實施的具體內容。

目前,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

完成以上事項後,在傳喚證上寫明:因辦案人員無法出具傳喚本人的法律依據,所以傳喚是非法的,寫明日期,過程中要求對方打開執法記錄儀,將拒絕簽字的過程和內容錄像。

如果出現辦案人員將迫害流程推進到下一步:非法訊問,那麼我們在每個環節都要將辦案人員的非法性儘量的展現出來。

第二、否定非法訊問

訊問筆錄是有固定模板的,核實同修的身份信息等,然後比如:

問:我們是××公安民警(出示證件),現依法對你訊問,你應如實回答,說假話、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了嗎?

答:我明白了。

問:因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依法傳喚你到××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訊問,你清楚嗎?

答:我清楚了。

其實,不管是拒絕回答,還是低頭不語,還是按照上面的回答,都是在配合辦案人員構陷你。即使訊問筆錄上面都是「拒絕回答」四個字,構陷你的辦案人員依然可以將迫害程序繼續推進。

所以,同修不要配合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也是首先核實對方辦案人員的身份信息,然後針對哪怕是訊問名字、身份、是否修煉法輪功等所有的問題,要求對方出示訊問的法律依據,即當事人同修的行為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因為當事人同修不能配合非法的訊問,非法訊問就是犯罪行為,明確答覆: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拒絕回答。

比如訊問:「是否修煉法輪功、是否發放過資料」,當事人同修不要配合回答是否修煉,以及發放或者未發放資料。

而是告知對方:《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修煉法輪功和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本人有權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然後開始反過來給對方講清真相,比如信仰法輪功和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和《刑法》300條沒有任何關係,法輪功不是「×教組織」,發放真相資料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公安人員未出示當事人的行為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的合法依據,這是非法訊問,相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本人依法有權拒絕回答,必須將我拒絕回答的理由在筆錄上寫明,全程要求打開執法記錄儀,同步錄音、錄像。

如果公安機關人員綁架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未出示合法依據就非法拘傳、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就要在非法訊問過程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將當事人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未當場核實扣押物品清單,未讓本人簽字確認,採取非法方法獲取的所謂證據材料必須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同時應當依法追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法律責任,本人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立即迴避本案的繼續辦理。

也就是不但要講清真相,還要及時的揭露邪惡。當然,我們的基點是為他的,為法負責、為眾生負責,是為了救度眾生,修煉人沒有敵人,除首惡外,大法弟子都是心懷慈悲盡力救度的,所以也要告知辦案人員:國家實行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重大決策領導負責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明確了:公職人員執行上級明顯違法命令需要自行承擔責任。所以,停止迫害就是對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負責。

以上內容僅從應對非法傳喚和非法訊問的角度做出粗略的探討,公義論壇上有詳實的資料,包括所有應對迫害的法律知識、應對非法訊問的全面答覆內容等等,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學習。

擺正救度眾生的基點去做,我們純正的一切都來源於對師父和大法的正信與正念。

一點認識,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