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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四名大法學員法庭自辯做好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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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四位法輪功學員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謝育軍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興寧市國保、公安局等部門非法抄家、綁架,七月下旬被構陷至興寧市檢察院,八月二十日被興寧市檢察院所謂「移交」到梅縣檢察院,十月十八日開庭中斷後於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再次開庭。法輪功學員與辯護律師都要求無罪釋放。

在最後辯護環節,李卓忠自述自己修煉前對人生的迷茫,而修煉後注重心性的提高,方方面面高標準要求自己,家庭中主動承擔家裏農活,父母親住院幾乎是自己和妻子照顧。愛妻如命,夫妻恩愛,家裏基本用我的工資。對下一代關心教育,讓其成長為一位尊老愛幼的好孩子,幾乎不讓人操心,也成為一個教師。工作中勤勤懇懇,補課所收的費用最後都以獎品獎勵給學生,後來因身體原因依舊堅持為一老師代課一個月。生活中別人和我借錢都是大大方方,人家不還我也不會主動要,已超十一萬,平時也助人為樂,經常帶頭捐款捐物。平時在家也捨不得吃捨不得穿,破了的衣服補了後繼續穿,不玩手機,很少看電視。是師父教我修心向善,慈悲救度眾生,在此我也感謝所有人成就我,感謝師父的慈悲苦度!我無罪,應立即釋放。

廖苑群是李卓忠的妻子,也表示丈夫自從修煉法輪功後變化很大,善待他人,自己也是修心向善,應立即無罪釋放。

廖娟娜說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沒有罪,自己家庭中丈夫剛剛去世,兒子又患重病,真的很冤屈,法官們要好好考慮,立即無罪釋放。

謝育軍說公訴人指控的沒有事實依據,邪教組織名義上不存在,法輪功又不是教人做壞事,沒有暴力行為,看看港澳台國外都沒有禁止法輪功,當時只是江自己說的,中央的政策隨時變,要立即無罪釋放。

家屬辯護人說首先我要對我哥說:你們沒有錯,我為你而驕傲。其次我要對在場的公訴人和法官說:我的哥嫂在村裏是公認的大善人,你們可以去調查。我不懂很多大道理,我只知道這麼好的人都被打壓,那甚麼才是正的,司法公正在哪裏?這麼多年來的打壓迫害給親朋好友都造成了難以磨滅的陰影,尤其是子女。你們應該依法判決我哥無罪,立即釋放。

他們的孩子說在我特別小的時候父母雙親皆被綁架,我只能由奶奶撫養,過著無時無刻不擔驚受怕的日子。這次又同時綁架我的父母,家裏被貼封條,無家可歸,過了幾個月才讓撕,家裏也沒有任何人,被翻的一片狼藉,父母的銀行卡均被凍結,工資退休金也被停發,沒有了生活來源,弱小的我只能獨自落淚。我不敢回家,只能拼命工作,讓我暫時忘記這些痛苦,如此多的苦難都是這場迫害強加的,應立即無罪釋放我父母。在場的人無不動容。

律師們再次陳述了整個辦案過程的違法行為:

第一,搜查證和筆錄時間對不上,搜查證據存疑,從搜查錄像和證人證言也無法證明搜查時出示了搜查證,非法獲取的證據應予與排除。

第二,不允許摘抄複製,有錄音為證,區別對待律師,沒有充份保障律師的辯護權。

第三,當事人曾經被勞教時說交兩萬元就不用勞教,那勞教的意義是甚麼?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

第四,四人被定為共同犯罪更是沒有依據,四人之間也說是不認識,證據無閉環,程序違法,且申請迴避都是當庭駁回,不讓覆議。搜查前沒有犯罪事實,僅僅看到兩人去了兩次那夫妻倆家就認為是共同犯罪,這是法治的恥辱。

第五,沒有充份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有一位辯護人被惡意禁止辯護。

第六,信仰、思想不構成犯罪,煉法輪功不構成犯罪,沒有犯罪事實,沒有法律規定,從犯罪的主客觀上也不構成犯罪。人類有社會和文化的特徵是:人類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靈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環境、歷史際遇、文化滋養和生命體驗,致使人們產生了不同的信仰與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保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

第七,政策宣傳與法律不同,不能以權代法,反覆打擊來強迫他們放棄信仰是很邪惡的,不應成為要立功的隨時湊數,這些人是我們的同胞,是我們生活中遇到的,是活生生的人,不能因為信仰就遭到如此嚴重的反覆迫害,應該尊重他們的信仰。

第八,事實上這是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醜化和長期有罪推定,把這上升到政治問題,公訴人僅因為李卓忠家搜出了很多設備資料就說情節特別嚴重是不成立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可以合法修煉及傳播法輪功,甚至中國港澳台地區法輪功也可以合法存在。

第九,即使看我們國家的當代歷史,我們也知道政府也會犯錯誤,比如打倒劉少奇、反右擴大化。現在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懲治措施就有擴大化的傾向,表現在追究一些實施無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對法輪功修煉者一概處以刑事處罰,並不能使他們改變信仰。本案第二次庭審的前一天珠海市就發生了駕車撞死撞傷數十人的慘劇,這恰恰反映了底層老百姓的苦難無處發洩。

第十,如果「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不看任何實際危害後果,相信所有有宗教信仰的國民都會感到不安和恐懼,從而可能導致減少對這個國家政權的擁護之心,反而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與最初的維護政治安全的目的背道而馳。

第十一,歷史無數次表明,許多今日的囚徒會成為明日的英雄!面對渺小的人類無法掌控的命運,我們應該保持謙卑。

綜上,請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

謝育軍親友辯護人提交辯護手續被拒

十一月十一日,謝育軍一親友辯護人在梅縣區法院依法依規提交辯護手續及相關證明,還有其他地方通知其出庭的例子,法官魏東華收到後得知其不是律師時便拒不受理,打電話也不接。後書記員張旭輝出面跟這位朋友辯護人溝通,但並未給出任何理由,只表示不接受其辯護手續。張旭輝還和另一個人給其做了筆錄,因簽委託手續是在八月八日,裏面明確表示了「我確認我的朋友作為我的親友辯護人」,並簽字按手印,張書記員卻說此委託不知真假,還問其是如何與謝育軍成為朋友的,明顯是故意刁難,不讓其為謝育軍辯護。隨後辯護人到法院信訪以及梅縣區檢察院反映了這個情況,希望相關責任人能「緊急監督糾正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辯護權」這種違法行為。

謝育軍家屬到梅縣區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約見彭秋紅、羅惠梅公訴人,家屬把自己寫的辯護詞、相關合法無罪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規文書拿給她們,並說在中國的港澳台都是合法的,獨獨中國大陸這裏是這種情形,這就是迫害,是搞分裂,是以權代法,你們是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這是冤假錯案,全國各地都有不起訴撤訴撤案無罪的例子,是因為他們都明白了事實真相,因此都不當替罪羊,但如果你們一意孤行,如果這個案子最後無罪,那你們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公訴人不聽不接不看,還說要告可以去告。家屬要求撤案,彭秋紅明確說不會撤案。12309前台等工作人員一直驅趕家屬,家屬談到法輪功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並舉文革的例子。他們也不敢聽不敢看,說這些不能在這裏說。如果真實發生的歷史都不能說,那甚麼是能說的?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就是與本案相關的,還有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是相關的。他們又說案子涉密,我們不能知道。

家屬還反映了相關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包括公安國保、派出所參與綁架抄家,檢察院參與非法逮捕非法起訴,法院參與非法開庭等,並把所有合法材料附了上去。

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點再次非法開庭,法官(審判長):魏東華0753-2589586,審判員:張巧玲13502523608、張威13823869381,法官助理黃佳佳,書記員:張旭輝0753-2589713,公訴人(梅縣區檢察院檢察官):彭秋紅13823890648、羅惠梅。

在開庭前,謝育軍的親友辯護人再次依法申請辯護,要求法院應維護當事人的辯護權,審判長和審判員依然不同意。開庭時,各律師都提出這種做法沒有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是違法違規的,法官狡辯說有一個律師了,就已經充份保障了辯護權。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律師們據此要求審判長迴避。審判長說:你甚麼意思?你指揮還是我指揮?你超越了律師法,駁回。其他律師對此抗議,無效。法庭儼然變成了他的一言堂。並且一律師提出在非法搜查謝育軍家時有民警辱罵只有10歲的小孩,審判長否認,律師要求警察出庭作證是否屬實,審判長卻說要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而不是整個案子,不能越權。

律師與家屬辯護人駁斥公訴人的指控

十一月十二日的開庭延續上次十月十八日的非法開庭,從質證開始。質證時,審判長帶有威脅的口氣對律師們說:要遵守職業道德,有監控看著,監控那裏有領導看著,也有司法局的。律師也對此回應:簡述了這個案件的經過和律師遭遇的被非法刁難報復區別對待的情況,檢察院到法院違法,不讓摘抄複製,沒有保障辯護權。希望各領導也要好好調查,維護自己法律的尊嚴。

對於一系列的筆錄,當事人都表示這不是事實,是非法訊問,非法證據,不能採信。對於筆錄提到的一些法輪功資料等合法財產,當事人也表示數量我也不清楚,並且拿恢復了的數據當作所謂宣傳證據不合理。而說有監控拍到我去了哪個人家裏,只因這個也不能證明是違法犯罪了,也不是所謂共同犯罪的證據。並且筆錄中存在辦案人員自己加上去歪曲事實的現象。

家屬辯護人說我的家人是煉法輪功,但沒有危害社會,這麼長時間我沒有看到你們的公正,我申請三位法官迴避,理由:你們不是司法公正,把我兄弟當作有罪的人來看待。審判長只說:要遵守法庭紀律。

律師們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沒有關聯性,與本案無關,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是共同犯罪,當事人也互相不認識對方,案件來源也不合法。又是非法搜查,其中有當事人並不在現場的情況。再次提到應依法增加一位辯護人,使結果更公正。一九九九年以前不受干擾,可以自由煉功,一九九九年以後卻說是違法的,但港澳台都是合法的,並不認為是邪教。對於翻牆,互聯網上有權自由獲得信息。

對於所謂「證人證言」,證人大多數是鄰居和家人,他們均對此說不知道這些情況,而且說當事人品行好,關係好。律師說第一可能是,鄰居為了保護當事人所以說不知道他們修煉,正說明了當事人是好人,沒有擾民;第二是,鄰居真的不知道,那麼更沒有危害社會。還有律師提出對鄰居只能是詢問。因為有當事人家中被非法搜走大量現金,公安還去工商銀行那裏調查,有三位工作人員表示不認識,沒有取大量現金。

對於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當事人表示二零一三年就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應立即無罪釋放,現在卻換一種由頭繼續迫害法輪功,甚至加重加大判刑,是錯上加錯,罪上加罪。家屬辯護人說這個過去的事我就已經很反感了,把過去當現在,本來就很冤屈了,現在就是在往我哥的傷口上撒鹽!

律師說一九九九年前後完全不同的做法,現在是依法治國,這個刑事界線在哪裏?還有反覆用同一條理由,只是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反覆打擊,這個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原則是受到質疑的。勞教是從前蘇聯引入的,現在在朝鮮這樣的非民主國家才存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應作為前科。

對於所謂「破案」經過,是提前違法安裝了攝像頭,對著公民房屋路邊的大門,非法監視公民的隱私。家屬辯護人說非法搜家時是幾十個人像黑社會一樣,也沒有穿警服,沒有警察證,那鐵鍬撬門,把這一群如此善良的人當作好像十惡不赦的人一樣對待。律師們也說即使這樣,他們依然很和平,沒有任何反抗,這樣的抓捕是非法的。

對於家中被非法搜查的資料、設備,當事人說都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偷來搶來的,並提醒法官不要繼續參與迫害,從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制作傳播是犯罪,把人權迫害合法化是政府行為犯罪,是自欺欺人,害人害己!

家屬辯護人表示,公安到底出於何種目的去搜查,而這些法輪功修煉者都是自己的信仰,沒有過激的行為。事實上中共中央、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幾次發布都是沒有法輪功的,從沒有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律師提出:搜查錄象顯示都是非法搜查,沒有出示警察證搜查證,強行撬門闖入。後來的搜查證和搜查筆錄時間不一致,有偽造的可能。搜查清單也沒有讓當事人當場確認,程序違法。現金一沓沓的到底是不是有字的不知道,有甚麼字也不知道。《真相》小冊子這個「真相」是指甚麼真相,不讓看。很多書籍是一九九九年以前的有正規合法出版社出版的,而且在二零一一年已經廢除了法輪功出版禁令。關於計算機設備等,是他們個人財產,不能證明是用來打印法輪功資料的。還有一個蒲團,居然也被用來當作證據,實在是匪夷所思。

對於監控截圖,很模糊看不清,且當事人不承認是自己,利用「飛識人像」比對,檢索結果也有幾十人之多,「大華算法」顯示相似度也不是100%,這種人像鑑定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標準,操作人是誰也不知道,沒有責任人,只有一個彰顯示「興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對於非法關押情況,當事人提出:這個案件說涉密,其實就是掩蓋公安誣陷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利。律師提出:案件的承辦人員也包括律師,和司法人員有同等權利,司法人員可以複製卷宗,律師卻不讓,卷宗裏並沒有國家秘密,為甚麼說是「秘密」?公安把這事這麼認定了,就算是錯誤也要這麼一直走下去嗎?

四人並沒有經濟上的違法行為,私自去查當事人的銀行流水,也不合法,而且他們銀行卡裏有的只有兩千多元卻還凍結,對本就的困難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有當事人的退休金和工資也被非法停發,家屬辯護人要求要立即糾正這種違法行為,我的父母沒有犯罪。

對於電子數據和認定意見,律師提出公訴人有沒有去查閱裏面的各種內容,哪個內容是破壞了法律實施的?又如何認定是共同犯罪?且以字符或時長來表現沒有法律依據。認定書裏每一份都標了內部,既然是內部的拿出來作為證據也不合適。

在提交證據環節,律師提出並交了相關文書,一九九九年以前是允許的,九九年後開始打壓,在不同時期如文革,其他宗教都經歷了支持──打壓──再支持的過程,前蘇聯對東正教也是如此,這個歷史值得我們反思。還有謝育軍並不在《立案決定書》裏,沒有立案卻實施抓捕就是綁架。但公訴人連看都沒看就說與本案無關聯性,建議不採納。並且還說李卓忠廖苑群屬情節特別嚴重,非法建議七年以上;其餘二者被非法建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後陳述階段,只允許簡單說了幾句,從辯護開始審判長一直以時間緊張為由催促打斷當事人和辯護人說話。到七點左右結束。

要求12309檢察服務中心調查監督相關人員

十一月二十五日,謝育軍家屬打電話給法官,審判員,公訴人,都沒接。然後跟12309檢察服務中心那邊要上次交的材料的反饋,包括一本應作為親友辯護人卻被惡意剝奪行使辯護權的人寫的,問他們調查監督的怎麼樣了?一開始對方說已經有口頭答覆給你了,家屬說沒有吧,我怎麼沒有印象,她說你提撤訴申請不是明確拒絕了嗎?家屬說:那是我跟公訴人提出來的,而不是和12309提出的,我對12309提出的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書面寫好交給你們了,還有相關材料,你當時也說了要我的身份證明你才會去調查核實,那麼我已經按要求做好了,所以現在來問問你調查結果。她說我們是已經收了你們的材料了,已經歸檔了。家屬問:12309不是有監督的權力嗎?僅僅收了材料就完事了嗎?別的就不用做了嗎?難道不用去調查具體情況嗎?對方很尷尬的說那我再去問一下,家屬問那甚麼時候會有答覆呢?要不我明天下午這個時候再來問您,一天的時間應該足夠您問清楚了吧?對方說好的。

十一月二十七日,得知已轉到相關承辦部門受理。但直至今日沒有任何消息。

十二月四日,梅縣區法院的書記員張旭輝約定廖娟娜家屬明天到法院。家屬第二天到法院給書記員交了材料。

希望各相關辦案人員明真相,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

關於謝育軍等四位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廣東興寧謝育軍、李卓忠等四位學員被構陷到檢察院》《廣東李卓忠、廖苑群夫婦遭綁架 家屬請律師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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