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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成林二審被維持冤判 家屬控告法官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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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法庫縣70歲的法輪功學員關成林,因通過手機快手APP轉發法輪功真相視頻,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新民市法院誣判七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二萬元。關成林依法提出上訴,案件於九月中旬到達瀋陽市中級法院。

然而,中級法院法官孔祥來對於親友辯護人遞交的各種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置若罔聞,不屑一顧,對親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闡明的觀點一律不予採納。鑑於法官孔祥來及合議庭人員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親友辯護人向相關部門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來的刑事責任,並於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審法院院長寄交了《迴避申請書》,要求孔祥來依法迴避,不再承辦本案。但是十月二十八日,二審法院對關成林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審判長:溫曉霞;審判員:孔祥來、宋永政;法官助理:金梁;書記員:付迪】

'關成林'
關成林

關成林家住法庫縣秀水河子鎮喇嘛營子村。他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之初,就是為了強身健體。通過修煉,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變化。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關成林老人被法庫縣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綁架、審訊,被非法關押到法庫縣看守所。此前,七月二十四日,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構陷法輪功學員宋洪漫等人中,向陝西省咸陽市公安局調取所謂「涉案人員」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關法輪功音視頻等,其中發現關成林的快手ID註冊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視頻資料。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瀋陽市遼中區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關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個月後,被釋放回家,但仍繼續遭到非法監視居住。

法庫縣公安局為進一步實施對關成林的迫害,採取非法手段補充所謂構陷「證據」。秀水河派出所辦案警察馬天龍和郭曉亮分別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兩次來到關成林住處,要求他配合「指認」其使用過的兩部手機和轉發視頻所登錄的快手賬號。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庫縣公安局將該構陷案移送起訴到遼寧省新民市檢察院。六月三日,新民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王皓對關成林作出非法起訴決定。七月十日,關成林在家中再次被辦案警察綁架、關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新民市法院對關成林被構陷案非法庭審。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不會編輯製作圖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發布及轉發的視頻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覺得視頻內容都是讓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對人有益無害,所以就轉發了。公訴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徹頭徹尾空談「破壞法律實施」,卻拿不出任何與構陷罪名相關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對用以定罪量刑的「視頻證據」只是出示了寫滿數字和數據的表格,相關視頻內容卻一個都沒有當庭播放,而事實上,所有視頻「證據」均與本案罪名無任何關聯性。

關成林被非法判刑後,提出上訴,委託親友辯護人為他書寫了《刑事上訴狀》。關成林的兒子、兒媳在二審階段依法作為關成林親友辯護人。他們被告知承辦法官是孔祥來,審判長溫曉霞從未露過面。法官孔祥來在明知關成林無罪、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卻拒絕了親友辯護人的一系列合法請求,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且處處刁難、阻擋親友辯護人為關成林做無罪辯護,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種種表現明顯就是瀆職想繼續製造冤假錯案。

親友辯護人向法官孔祥來遞交了辯護人的相關手續,並提前三天預約了閱卷時間。但是當他們來到法院閱卷時,法官孔祥來卻故意錯誤解讀《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矇騙和刁難親友辯護人,「只允許摘抄,不可以拍照」,並強行清空親友辯護人手機裏已拍的卷宗照片。無論親友辯護人怎樣與其溝通都不行。無奈之下,兩位親友辯護人只能請假、抽時間去法院手抄卷宗,因十一放假,又間隔了七天時間,前後用了四、五天時間才抄完。

而光盤、U盤這些視頻類的「證據」材料,法官孔祥來又以「都封上了,打開了算誰的?」為理由拒絕親友辯護人查看。一審、二審法官對本案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證據」資料,不當庭播放、不質證,以各種說辭推脫、阻擋,剝奪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其目的就是在故意掩蓋、隱瞞、包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違法構陷當事人的犯罪行為,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親友辯護人向法官孔祥來郵寄了《關成林上訴案公開開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之後與法官電話溝通時,孔祥來又故意刁難、威脅親友辯護人:「法律文書必須親筆簽字,不簽字就當法輪功文件處理、就是廢紙一張。」親友辯護人只好重新準備法律文書並親筆簽字,再次郵寄給法官,之後與孔祥來電話溝通時,孔祥來直接說:「我看你給我寄的那些材料,這沒有甚麼新的證據呀,二審我們不開庭審理了,你明天把辯護詞給我郵寄過來。」親友辯護人對法官一再強調:一審庭審程序違法、庭審筆錄造假、視頻認定不屬實、沒有鑑定意見、情況說明不屬於認定意見等事實情況,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然而這些事實充份、有據可查、合理合法的意見與訴求,卻被法官孔祥來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僅以一句「沒有必要開庭」的說辭敷衍、推脫和欺騙親友辯護人。最後他還對親友辯護人說:「我現在已經跟你說清楚了這件事情,你明天把辯護詞給我,你要是不給呢,那你就堅持你們的這個意見,那我們就視為你不提交辯護意見了。」說完就撂了電話。

法律明確規定上訴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尤其針對冤假錯案。然而在親友辯護人一再申請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二審法官孔祥來仍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一再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法官孔祥來及合議庭成員,無非是想不開庭審理,直接下個維持原判的裁定。這就是想與一審公檢法人員共同對當事人實施迫害行為。

對於親友辯護人遞交的各種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法官孔祥來及合議庭人員也是置若罔聞,不屑一顧,對親友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和闡明的觀點一律不予採納。法官孔祥來及合議庭人員長期不作為的瀆職行為目的就是繼續製造冤假錯案,其一系列違法行為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親友辯護人向相關部門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來的刑事責任,並於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審法院院長寄交了《迴避申請書》,要求孔祥來依法迴避,不再承辦本案。然而二審法院卻在同一時間作出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以下為控告書內容;

控告書

控告人:親友辯護人

被控告人:孔祥來,男,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電話:024-22763149

控告事項:

1.被控告人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粗暴踐踏《刑事訴訟法》;同時,被控告人明知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公然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妄圖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拒絕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請求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依法無條件釋放關成林
3.依法返還當事人的合法私人財物。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的父親關成林因在手機快手上觀看並轉發了有關輪迴轉世、傳統文化類視頻、音頻等內容,於2023年8月29日被瀋陽市法庫縣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綁架關押。瀋陽市遼中區檢察院於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關成林本應被無罪釋放,卻在被非法拘禁一個月後被非法監視居住,法庫縣公安局不法人員謀劃對關成林的進一步構陷迫害。

2024年3月27日,法庫縣公安局將該構陷案非法移送到遼寧省新民市檢察院,檢察官王皓在無任何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於2024年6月3日對關成林作出非法起訴決定。2024年7月10日,關成林在家中再次遭綁架,關押到新民市看守所至今。2024年7月30日,新民市法院對關成林非法庭審。法庭上關成林表示:自己不會編輯製作圖片,所有發布及轉發的視頻都是快手平台推的,我覺得視頻裏都是讓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對人有益無害的內容,所以才轉發的。自己信仰的法輪功是正法,不是×教,公安構陷我的罪名不成立,我轉發視頻的行為也與破壞法律實施無任何關聯性。

一審整個庭審程序嚴重違法,公訴人徹頭徹尾空談「破壞法律實施」卻拿不出任何與構陷罪名相關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庭審中未對證據當庭質證,所有用以構陷當事人的音視頻內容均未當庭展示、播放,未質證;公安機關的光盤及U盤資料均未當庭展示、播放,未質證;而事實上,所有構陷「證據」均與本案罪名無任何關聯性。

2024年8月22日,新民市法院枉法判決關成林七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二萬元。關成林於8月29日遞交了《刑事上訴狀》。

控告人繫關成林的親友辯護人。2024年9月23日控告人查詢案件已到了二審法院,在二審階段控告人依法行使親友辯護人的相關權利及應盡義務。而被控告人作為二審法官卻對親友辯護人依法提出的各項訴求及辯護意見表現出漠然、推諉,並處處故意刁難親友辯護人,拒絕了親友辯護人的一系列合法請求,且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明顯就是瀆職想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控告人依法認定被控告人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故意錯誤解讀法條矇騙、刁難親友辯護人,非法剝奪辯護人的閱卷權,只許手抄,不許拍照,並強行刪除拍攝卷宗的照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2024年9月26日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遞交了親友辯護人相關手續。控告人提前三天預約於9月30日到法院閱院。但是到了法院給法官和助理打電話都無人接聽。控告人只好到訴訟服務中心前台要來庭長電話(22763564)。被控告人安排一個同事給我們拿來卷宗,我們問此人是否可以拍照?他說:「拍吧。」然後我們就開始閱卷,控告人拍了一些卷宗圖片。大概過了半個小時,被控告人的助理許銘軒到閱卷室告知我們:孔法官不讓拍照,並要求控告人將已拍照片全部刪除。又過了一會兒,被控告人也來到閱卷室,對我們說:「不可以拍照。」親友辯護人說:「《刑事訴訟法》規定,閱卷即包括了複製卷宗,複製就包括了拍照,為甚麼同意閱卷卻不同意拍照?」被控告人強詞奪理說:「只有經過法院同意才可以拍照,現在我同意你們閱卷,可以摘抄,但是不可以拍照。」親友辯護人與被控告人溝通商量了半個多小時,被控告人仍然堅持不允許拍照,並強制要求控告人將之前拍的照片全部刪除並清空,並盯著控告人操作完畢才作罷。之後說:「你可以來抄。」預約在「十一」假期後的10月8日上午開始抄寫卷宗。

親友辯護人本想二審閱卷也會像一審閱卷一樣允許正常拍照,以保留原始卷宗內容,便於二審階段完成相關法律文書的書寫。可是讓控告人萬萬沒想到的是,被控告人竟然以此種方式刁難親友辯護人。為了了解一審卷宗情況,為當事人負責,更好的完成二審辯護,兩位親友辯護人不得已只好請假、抽時間去法院手抄卷宗,共花費了四天時間才抄完。被控告人這種故意刁難親友辯護人的做法,不僅是缺乏職業道德,更是明顯的在給親友辯護人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人為設置障礙。而且,被控告人僅僅允許抄錄的形式,明顯就是在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辯護人的閱卷權。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

閱卷就是指查閱、摘抄、複製卷宗。同意閱卷就是同意查閱、摘抄、複製卷宗(三項內容是並列的,不是或者的選擇項)。複製卷宗就可以採取複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

被控告人這是故意錯誤解讀法條矇騙和刁難親友辯護人。

二、被控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親友辯護人查看光盤、U盤資料,稱:打開了算誰的?

本案在一審庭審中,法官問當事人:「U盤是提取視頻的過程,光盤是認定為和法輪功有關的那些視頻,還需要給你放不?」當事人明確回答:「我需要給我放。」可是法官卻說;你自己大概發啥你知道吧?我覺得放不放沒啥意義。堂堂一審法官竟然以這種說辭非法剝奪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求與權利。而辯護人更是多次提出當庭質證、當庭播放視頻內容的要求,均被法官非法剝奪。一審庭審中,對用以定罪量刑的「視頻證據」只是出示了寫滿數字和數據的表格,相關視頻內容卻一個都沒有當庭播放。

控告人本以為二審法官看到《上訴狀》中對這一事實的具體陳述後,就會了解一審庭審未對光盤和U盤進行當庭質證的事實,從而會依法允許親友辯護人在二審閱卷時查看光盤、U盤這些視頻資料。可是讓控告人再一次萬萬沒想到的是,被控告人竟然說:「那都封上了,你說打開了算誰的?」堂堂二審法官竟然以這種說辭、這種不是理由的理由敷衍、搪塞辯護人,阻擋親友辯護人查看這些用以給當事人定罪量刑的關鍵性「證據」,公然剝奪了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

控告人與被控告人電話溝通,要求查看卷宗裏的U盤和詢問錄像內容。被控告人直接說:「看不了,U盤就是公安機關進行調取你父親手機裏邊的相關圖象的一個技術手段,根本沒法給你看。」控告人說:「還有一個詢問錄像,這個正常是可以看的。」被控告人又說:「同步的錄像擱裏頭封著,我也不能打開。不都有筆錄嗎?」控告人說:「筆錄都被改過了,與當時庭審記錄不一樣了。」 被控告人說:「你對庭審筆錄、訊問筆錄有甚麼意見,可以在你的辯護意見裏邊提出來。」控告人說:「但是一審有好多違法的地方,我要對照一下。」 被控告人不耐煩地說:「不都告訴你了嗎,你在辯護意見當中提出來。」控告人說:「詢問錄像我們要看,這個是公安執法的整個過程。」被控告人說:「都有你父親的筆錄。」控告人強調說:「筆錄跟當時說的話都不一樣。」被控告人說:「你父親這筆錄都有他簽字。」控告人說:「但是我們有權利看這個光盤。」被控告人又說:「同步的錄音錄像,那是公安機關封在裏邊的,你說我也不能打開。」控告人說:「但是我看那都已經被打開了。」被控告人說:「它都是粘上的,那都封上了,你說打開了算誰的?」控告人說:「這個不是算誰不算誰,他只是一個詢問錄像。」被控告人直接說:「你看不了。你就有書面的相關的證據的材料,你都寫在你的辯護意見裏邊就行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份聽取質證意見。

一審、二審法院對本案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證據」資料,不當庭播放、不質證,拒絕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查看,以各種說辭推脫、阻擋,其目的顯而易見,就是在故意掩蓋、隱瞞、包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違法構陷當事人的犯罪行為,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明知當事人沒有犯罪,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妄圖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拒絕公開審理本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1、故意刁難、威脅親友辯護人:法律文書必須親筆簽字,不簽字就當法輪功文件處理、就是廢紙一張。

2024年10月21日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郵寄了《關成林上訴案公開開庭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三份法律文書。10月22日,控告人給被控告人打電話詢問是否收到了這幾份文書?被控告人先反問:「甚麼法律文書啊?」控告人說:「公開開庭以及其它文書。」被控告人以訊問的口氣大聲地說:「那上頭也沒有你們簽名啊?你咋不簽字呢?我們都當法輪功的一些文件處理了,你給我郵,你上面你得簽字啊,都是誰的,針對哪些事情,作為辯護人你得在上面簽字,你不簽字,那不就是廢紙一張嗎?」 控告人說:「那上面都寫著我名哪。」 被控告人說:「得你手寫簽字,你明白沒?那個打印的東西那誰都能打,我知道是誰寫的啊,對不,那不都得手寫簽字嗎?還有辯護詞甚麼的,都得簽上字,你不能打印,因為打印那東西誰都可以打印,隨便就打一張,我們法院也不知道是誰打的,你把字都簽上,還有辯護詞,你都一起給我郵過來。」控告人說:「我連當事人都沒見著,我也不知道他啥意見呀。」 被控告人馬上說:「你怎麼不知道他啥意見呢?他的意見不都在上訴狀寫的很清楚嗎?你們作為辯護人來講,你就體現你自己的意見得了唄,辯護人不都獨立的辯護權利啊。」最後又向控告人強調:「一定簽上字,簽上你的名字,你那上頭都沒有簽字,要我還跟你強調這事兒幹啥呀,咱法律上面不都得嚴謹一點嘛。」

2、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催要辯護詞,不交視為不提交辯護意見。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提出的親筆簽字的要求,是對親友辯護人的又一次故意刁難。但是控告人本著對二審法官的尊重、為了爭取二審能夠依法公開開庭,於是又重新準備了上述三份法律文書及《庭前釋法申請書》共四份文書,同時簽上自己的名字,並附一張帶有親友辯護人訴求的文字內容:「二審孔法官您好:請您收到帶有親友辯護人親筆簽字的這四份法律文書後,依法給予答覆!未開庭審理,未對證據依法進行質證,親友辯護人無法提出辯護意見。」於第二天再次郵寄給了被控告人,經查詢對方已簽收。控告人給被控告人打電話溝通,被控告人說:「我看你給我寄的那些材料,我都挨個看的,你這沒有甚麼新的證據提交的呀?二審我們不開庭審理了啊,你明天把辯護詞給我郵寄過來。」控告人說:「那您給個理由吧。」法官:沒有必要開庭啊。控告人說:「一審卷宗(庭審筆錄)他們都修改了。」被控告人說:「一審卷宗修改了,是你自己說的。」控告人說:「你不是可以看……」(話還沒說完)被控告人馬上就說:「我現在看不出來。」控告人說:「不是有庭審錄像嗎?他的庭審錄像與卷宗很多都對不上。」

被控告人卻轉移話題問:「你明天能把辯護詞給我不?」控告人說:「你說他那麼多違法的地方,你就公開重新開一次庭唄?」被控告人仍然說:」沒有必要開庭,二審。」控告人要求給出理由。被控告人不耐煩地說:「我不告訴你了嗎?沒有必要二審開庭,我們法院覺得二審有必要開庭的,那麼我們開庭,一審對於這個事實證據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那麼我開庭,現在沒有必要開庭啊,這個事情。」控告人說:「當事人發的那些視頻都沒有經過當庭播放,都沒有鑑定意見,當事人發的所有視頻我都看了,陰間類的視頻觀看人數多,發的與法輪功有關的後面根本就沒有幾個人觀看,所以計算的都不屬實。」被控告人說:「那些個你說它不是,你也沒有相應的依據,我們要看相關部門給出的鑑定的意見,他不有認定的意見嗎?」控告人說:「沒有認定意見,他只有個情況說明,還沒有人簽字。」被控告人說:「那個就是公安相關部門所做出對你父親發的這些視頻的一個認定的意見。」控告人強調說:「情況說明不屬於鑑定意見。」此時被控告人又轉移話題說:「我現在已經跟你說清楚了這件事情,你明天把辯護詞給我,你要是不給呢,那你就堅持你們的這個意見,那我們就視為你不提交辯護意見了。」說完就撂了電話。

控告人通過與被控告人的對話,可以看出,被控告人身為二審法官,作出二審不公開開庭的決定,給不出任何正當理由及合法依據,僅以一句「沒有必要開庭」的說辭敷衍、推脫和欺騙親友辯護人。而對於親友辯護人多次明確指出的一審庭審程序違法、庭審筆錄造假、視頻認定不屬實、沒有鑑定意見、情況說明不屬於認定意見等等這些客觀存在的、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事實情況,卻被二審法官視而不見、置之不理。

法律明確規定上訴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尤其針對冤假錯案。然而在控告人一再申請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被控告人仍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一再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被控告人無非是想不開庭審理,直接下個維持原判的裁定。這就是想與一審公檢法人員共同對當事人實施迫害行為。

辯護詞只能開庭審理後才能形成完整的內容,因為要針對庭審質證過程形成辯護意見。不開庭是無法對定案證據進行質證,違反了刑訴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被控告人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長期不作為

控告人在二審階段,向被控告人先後遞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文書,包括10月15日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10月21日遞交:《關成林上訴案公開開庭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10月23日再次遞交《關成林上訴案公開開庭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及《庭前釋法申請書》。

經查詢,以上法律文書被控告人均已簽收。然而被控告人對這些法律文書置若罔聞,不屑一顧,或是當作「法輪功」資料處理了,或是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和闡明的觀點一律不採納。被控告人長期不作為的瀆職行為目的就是繼續製造冤假錯案,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綜上,本案確屬冤假錯案,一審判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是二審法官在聽取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後,在明知當事人無罪、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卻拒絕了親友辯護人的一系列合法請求,處處刁難親友辯護人,且明確表示不開庭審理,明顯就是瀆職想繼續製造冤假錯案。被控告人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清白與自由。

此致

瀋陽市人民檢察院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抄送: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信息: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 郵編:110013
院長:任延忠 電話:024-22763001
副院長:吳冬、白雲良、高鐵軍 024-22763003
刑三庭:電話:024-22763756
審判長:溫曉霞 電話:024─22763166
審判員:孔祥來 電話:024-22763149 手機:13898883860
審判員:宋永政 電話:024-22763668
法官助理:金梁
書記員:付迪 024-227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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