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洪傑等法輪功學員遭綁架、誣判經過簡述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下午,萊州市警察、「610」約三、四十人開著十多輛警車包圍了林洪傑(林宏傑)、謝慶財(謝慶才)、滕琴華(滕芹花)、方瑞芹(方瑞琴)、修國芝的學法小組,將他們綁架,並把他們被劫持到派出所做筆錄。林洪傑的電腦、打印機、耗材、真相資料、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被搶走。當天謝慶財、滕琴華、方瑞芹、修國芝被放回家,林洪傑被非法關押。五月十日,林洪傑又被劫持到洗腦班關押迫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才被放回家。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中旬,法輪功學員林洪傑、謝慶財、滕琴華、方瑞芹、高日軍、馮國萍、潘召華被萊州市檢察院非法起訴到萊州市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萊州市法院非法庭審林洪傑、謝慶財、滕琴華、方瑞芹、高日軍、滕琴華、馮國萍、潘召華等七名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法輪功學員根據國家法律,有理有據的口述答辯修煉法輪功無罪;有的法輪功學員根據法律書面答辯了信仰法輪功沒有罪。過程中,在座的所有人都靜靜地聽法輪功學員講述。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萊州市法院再次對七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沒有通知林洪傑和潘召華。開庭時,法輪功學員說話的權利被剝奪,非法庭審草草結束。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萊州市法院通過律師以書面形式給林洪傑、謝慶財、滕琴華、方瑞芹、高日軍、馮國萍、潘召華下達非法判決書:林洪傑被枉判八年、勒索罰款四萬元;謝慶財被枉判五年、勒索罰款兩萬元;滕琴華、方瑞芹、高日軍各被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罰款一萬元;馮國萍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四年、勒索罰款一萬元;潘召華被非法判刑一年零六個月、勒索罰款五千元。
據悉,從二零二四年十月開始,萊州市城港派出所逼迫70歲的滕琴華每週一次去派出所簽字,並且要求她每天早上用手機照一張照片發到派出所,令她受到很大傷害。
(責任編輯: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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