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要做個好人,這是誰都會讚許的。可是在二零二一年我因修煉法輪功被撤職回家。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打壓是不講法律。大法弟子控告,如果他們不處理,就給各個部門郵寄真相信,讓眾多的生命知道真相最後被救度。在近三年的申訴和控告中,我都是這樣走的,擴大郵寄真相信的範圍,讓更多的人知道真相,走向新生、走向未來!
嚴格要求自己
當時在派出所工作時,我對工作認真負責從不敷衍,領導非常的信任。派出所正如一個家庭一樣,如果警察跟領導不同心,那甚麼事都不好處理。如果處理之後還積累許多的矛盾,矛盾爆發就會引起很多的事端。當時我負責的工作是包片,處理本片案件及工作中的信息。份內之事無需多言,我一定是幹好工作、履行職責。另外一項任務就是所長分配我到商店去取所內警察使用辦公用品。我猜測所長把這個任務分配給我的原因是我非常的誠實,做事值得信任吧!
對任何同事所使用的任何物品,包括誰某天用甚麼,幹甚麼用的,花了多少錢,我都能記錄的非常清楚,賬目明朗。年末商店到派出所算賬時,所長看到清晰明瞭的賬目,還表揚我說,你賬記的可真好,沒辜負領導的信任。年末我去取辦公用品的時候,商店要送我飲料也被我拒絕了,因為我覺的這只是正常的單位採購。而鞭策我在工作中一絲不苟,嚴於律己的原因是因為那時我已經修煉法輪功了。如果我不修煉,我可能在管理單位辦公用品中,拿支筆回家、拿個本回家給孩子用,或者家中缺了甚麼用品都從單位拿,只是記個賬而已。只要賬面對賬清楚不會有人去核查使用去向。但是作為一個修煉人,我嚴格要求自己,從來沒有將單位的任何一件辦公用品拿回家使用,我從自己的良知出發乾好自己的工作,讓派出所的警察使用好辦公用品,更好的來服務於人民。政府門前可以看到「為人民服務」的招牌,我也一直遵循著這個原則在工作中盡職盡責。
一九九九年春天,市局舉辦全市警察打擂比賽,給公安局爭得了名譽;在全市素質考試中,我獲得第一名的成績,給公安局爭了光。在二零零六年搞大練兵中,我是派出所大練兵的負責人,由於我們派出所的大練兵完成的尤為出色,得到了縣局的褒獎,我們所成為了學習的榜樣。之後全縣派出所警察的大練兵,都是以我們派出所的練兵模式為模板。省廳到我們派出所檢查練兵情況時,也深有感觸,稱:「這個大練兵工作做的真好,應該全省推廣。」因此,局長在全縣公安局的大會上也表揚我:「煉法輪功,工作幹的好,我就表揚他!」贏得了全縣警察的掌聲……
荒唐的辭退
一九九九年七月間,公安局來自上方的壓力要辭退我,沒有成功;九九年十月間,我又被關入看守所;二零零二年五月又被公安局非法勞教;二零零五年四五月間,我又被綁架到洗腦班,又被開除,但是政府人事局沒有審批,稱修煉法輪功公務員法沒有規定辭退的;二零零九年將我送到縣監察委開除沒有審批,市公安局又將我的電子書拿走又到監察委審批,也沒有開除我,繼續工作!
二零二一年二月間開始,全國整頓公安系統開始學習,學習都是邪黨的東西。因為我知道邪黨的真相太多了,我將我被撤銷非法勞教的信件送到公安局政治處,後拒絕學習。三月末局長、書記、政治處主任、紀檢主任給我開會,讓我放棄法輪功信仰,我告訴他們讓我放棄信仰你們觸犯《憲法》36條。他們依然破壞《憲法》的實施,告訴我不放棄信仰,一辭退;二調離;三開除。講真相他們不聽,後來我離開。隔一天,我被停止執行職務二個月,到紀檢組學習。對我開五次會,都是讓我放棄法輪功的信仰,我不放棄,讓我二零二零年公務員不稱職,工資被降八百多元。我把對我公務員不稱職的復核書送到公安局,將「天安門自焚」偽案寫給他們,又將貴州省的藏字石「中國共產黨亡」寫上,後來,這些材料又送到縣組織部申訴。
我被停止執行職務一個半月之際,查閱公安部的《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不適用我,我找書記將執行一個半月的停止執行職務撤銷。
他們讓我放棄法輪功的信仰。根據《警察法》33條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我向市局局長寫了一封信用快遞寄到市局信訪,沒有回音。
後市公安局國保來調查我,我給他們講真相,他們說,你的事件不夠處理。我修煉法輪功一事,又被送到縣紀委處理,我給紀委人員講法輪功的真相,六月二十八日我被降低公職處理。七月十九日我將寫好被降低公職的申訴書,投訴到縣紀委。之後將申訴書郵寄給縣長、縣委書記。
我被縣紀委處理之後,六月三十日公安局將我的材料,報到縣委組織部審核、縣委審批,七月二十三日縣委下文件《中共x縣委關於辭退w的決定》[2021]x號,我被非法辭退。
依法維權傳播大法真相
被辭退回家之後,公務員被處理之後有權力到單位復核。我寫好了辭退的復核書郵寄到公安局,公安局沒有任何復核意見依然維持辭退。當時的材料寫明我被辭退是違法、煉法輪功合法,列舉了迫害法輪功遭惡報的案例,就是材料寫的當時覺的很成功。但是公安局沒有任何說辭,只是下文件辭退。
我又向縣組織部投遞被辭退的申訴材料,經過我與公安局的答辯,二零二一年十一月間,縣組織部給下《申訴決定書》依然維持辭退。
但是從縣組織部的《申訴決定書》中我看到,說我信仰法輪功參加非法組織;不放棄信仰說不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縣紀委對我降低公職的處理下發《關於給予w處分決定》說我參加非法組織,同一事實兩次處理。說我不放棄信仰,是不執行領導的命令,此命令觸犯《警察法》33條規定;同時讓我放棄信仰公安局局長觸犯了《憲法》36條,所以公安局局長命令是無效的。我對命令有權拒絕執行。
我還有十年退休,十年薪水是一百萬,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已經達到了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於是我寫了《x縣組織部、公安局涉嫌瀆職犯罪》送到縣組織部和公安局。縣組織部讓我到市組織部申訴,我打電話給市組織部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公安局違法,但是市組織部下發《再申訴決定書》時,說x縣縣委下文件辭退,市委組織部又維持辭退。公安局依然不處理。
繼續申訴和控告
我將x縣公安局局長的《控告書》投寄到縣紀委,紀委並不處理,只是告訴我回單位和到組織部處理。
我向公安局信訪的工作人員幾次講真相,信訪的工作人員知道了真相。我到公安局將我寫的材料送給公安局的領導,他就給我傳遞過去。當時想見一下局長,但是局長不見我。後來,因為政委退休又上來新的政委,我倆見了一面,他不聽真相。
我向公安局投遞很多資料,二零二二年三月向公安局的局長遞交《寫給公安局的一封信》,但是沒有回音;七月,我又向x公安局政治處,遞交《責令x公安局依法恢復w工作的申請》(履職申請)。十月,我向x縣公安局遞交《要求x縣公安局恢復工作的申請書》;十一月,我向x縣 公安局遞交《寫給x縣公安局黨組成員的一封信》;我向x縣人大、政協遞交監督的信件;二零二三年四月,我向縣公安局遞交《x縣縣委辭退我無效要求公安局恢復工作》(縣委沒有法律受權辭退公務員);七月,我又寫了《寫給x縣公安局的一封信》。以上內容均未得到任何回覆。
我又到x縣委組織部上訪,組織部的副部長接待我,我將公安局非法辭退我經過講給他,並講了對法輪功迫害的法律上的真相,當時他沒有表態。我去過幾次後,都是從不同角度講真相,他也聽明白了,但是他沒權處理,只能向上彙報。最後他跟我說,我們就這麼處理了,你去走法律途徑。我說,你們這麼辭退我不怕被追查嗎?(冤假錯案終身追責)他說,不怕。我說,不怕你們就可以濫用職權嗎?他無語了。
於是我又寫了對縣組織部的《舉報信》,舉報到縣政府幾位縣長及市政府幾位市長。
在二零二三年七月間,有一天我寫材料,看到《憲法》90條規定的必須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規章。我一下明白了《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對我使用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是部門規章,只能在本部門的權限內使用,所以縣紀委對我降低公職處理,公安局對辭退全是違法的。這樣我將對違法處理的事項全部搞清楚了。1、縣紀委處理我用《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違憲違法;2、縣公安局對我辭退,使用《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辭退我是違憲違法;3、公安局辭退我就不只是從復處理我的問題。我跟公義論壇溝通也是如此。就是對我辭退,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行為。
於是我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我將對x縣原公安局局長的《控告書》郵寄到市公安局紀檢組,因為縣公安局不處理,我可以提請到上一級公安局控告。我將信件抄給市公安局局長每人一份,還有政治處主任。
兩個月之後,我又把《責令x縣公安局恢復w的工作》郵到市公安局局長、政治處主任、辦公室主任每人一份。之後向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市公安局在11月間給我下發《信息公開告知書》:「你提交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處理。」之後到市政府覆議機關(市司法局)開始行政覆議。12月末給我下覆議決定:我投遞到市公安局的《控告書》(控告x縣公安局局長)是信訪案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9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公安機關對於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不處理,執行信息公開用信訪案件來敷衍。而對我提交到市紀檢組的《控告書》不處理,這明顯是瀆職行為。二零二四年一月到h區法院提起信息公開訴訟,法院裁決駁回我的起訴,我又上訴到市中級法院,案件在審理中。
之後,我向市公安局幾位局長及信息公開的當事人,郵寄《覆議後的感想》及《警察複製的信》兩篇內容的信件。將其公安局對法輪功案件「敏感特殊」在信中提起及否定的內容。後來,他們誰都不敢提「法輪功案件敏感特殊」。
一週之後,我又將《責令x縣公安局恢復w的工作》訴訟到h區法院,h法院後來用法輪功案件不受理,對我履職申請不立案。當時訴訟的請求事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職──責令x縣公安局恢復原告公職」。這不是對市公安局履職申請的起訴,如果用我被辭退起訴,是屬於人事管理法院不受理。
到h區法院立案庭,立案廳法官司告訴我,立案庭的領導出門,等他回來看看你的案件是否受理。一月末我給立案庭法官打電話,她讓我到立案庭來一趟。第二天我到立案庭,法院將我起訴市公安局對我遞交的《責令x縣公安局恢復w的工作》不立案。我問:立案的法官有甚麼法律依據嗎?她把立案庭庭長電話給我,讓我打電話。我給立案庭庭長打電話,開始沒有接,後來有一個女法官接的,讓我找立案的法官。立案法官告訴我,你去法院找信訪吧!我找到信訪,信訪告訴我立案庭有一個不給法輪功立案的文件。我又回去找到立案的法官,請她將不給法輪功立案的文件拿給我,我複印一份。立案法官說,她手頭沒有。
我離開法院等年後再控告,因為馬上就要過年了。年後的三月份,我將立案庭不立案的事件,寫到h法院的三位院長、政治處主任、督察室,全部寄去立案庭不立案的投訴狀。隨之,將立案庭不立案及對市公安局起訴書、《控告書》(前x縣公安局局長)、還有我恢復工作的《責令x縣公安局恢復w的工作》的履職申請、《至今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郵送到h區政府的人大、政法委(讓這兩機關協調立案),之後將信件抄送到h區的八位區長。將上述材料郵送到檢察院三位檢察長、政治處主任,及第三檢察部。後來他們邀請我到檢察院跟我交談,法院不立案,檢察院說沒有監督權,這是檢察院的強詞。這位檢察官對我書寫的材料中,我的嚴重心衰病在修煉中好了挺感興趣,我又仔細的給她講了一下。後我將明慧網上科學揭示出的病好的原理及事例,寫給了這位檢察官。
我對檢察官的處理不同意,因為她們觸犯了《行政訴訟法》十一條:檢察機關對行政案件具有監督的權利。我又將這一事實及法律上真相,寫h區檢察院的檢察長,並將第二、第三檢察部的人員全部抄送去,共十二封書信。
半個月後,我找h區法院的督察,他們說沒有收到我寫的信。我把我寫信的經過說給他們,後又打印一份送到法院的督察,我又打一次電話詢問?他們說正在處理。
信息公開
因為在申訴和控告中,各個部門都已經看到他們的違法、犯罪。但是中共官員對法輪功完全不講法律,這在控告和申訴的實踐中已經證明。這個過程,對許多不了解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不講法律的真相是不清晰的,我走過的路已經完全說明了這一點。
因為在走過各部門時,我都要把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信郵寄給他們。這樣公義論壇讓我信息公開。於是我將到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x縣公安局對我辭退使用的法律公開,政府依據《政府信息管理條例》16條,公安局人事管理信息不給公開。再書寫申請覆議到縣政府信息公開(指定機關是司法局)。我將被辭退的案件寫清楚,加上真相信息及我在二零一八年嚴重心衰(心臟中有血栓)的疾病,在修煉中都好了寫到覆議書中。之後送到縣司法局,當時縣司法局的局長讓我修改覆議材料,在公義論壇同修加持下沒有修改,他們也給我覆議了。覆議結果依然維持縣政府信息不給公開。
之後繼續到指定鄰縣法院起訴,鄰縣法院要我到市中級法院找立案庭法官,寫書面材料讓他給立案,他才給立案。當時我也是不清楚法院立案法官這樣處理對與錯。但是我在做飯時,一下想起來了,x縣政府下的覆議決定是法規,指定法院管轄。因為訴訟的期限只剩一天,我把對x縣政府的覆議訴訟狀用快遞郵去,之後給立案法官打電話:「我說到你們法院訴訟是指定的管轄,x縣政府下的覆議決定是法規的性質,你不受理我就控告你。」最後法官受理了。後來兩個月也沒有給我處理,我打電話問受理案件的法官,他告訴我案件送給行政庭庭長了,於是我向鄰縣檢察院寫《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並抄送給行政庭庭長。一週後給我下了裁決,但是仍然支持x縣政府的裁決。後又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再審到省級高級法院,都是以x縣政府的公開結果勝訴。我知道,當時我被縣紀委處理之後,公安局再無權辭退我,寫成信件郵寄給省高級法院各院長及督察室,後給我返回手機短信,告訴我請耐心等待處理。
通過到x縣政府的信息公開,在訴訟到法院時,我將三縣全部法庭庭長郵去信息公開材料的抄送件。還有四區的法院、檢察院的一把手。
我不但在x縣信息公開,還到市政府信息公開。市政府信息公開之後,提示我到省政府覆議,覆議機關是省司法廳。我把覆議書上傳到省司法廳之後,一位工作人員(後知是覆議機關的處長)給我打電話談我書寫的覆議之事。意思是不能給覆議,我告訴他你要不覆議我就控告你。這位處長想一個辦法,要調節我和市委組織部的信息公開的覆議,但是後來沒有成功,他也沒有向我解釋。他又打電話告訴我到他單位司法廳去一趟,跟我嘮嘮。我看這人在嘮嗑中非常的好,我寫好了真相信,將真相優盤裝到信封裏,到省司法廳。他在會議室接見了我和一起去的同修。他談法輪功是政治的問題,給他揭穿後,他讓我先出去,他跟同修嘮嘮。同修在同他的交談中將他「三退」了。後來,我和同修離開了司法廳。
申請撤銷縣委辭退文件
我被辭退的整個過程已經非常的清晰,縣公安局及縣委組織部、縣委對我辭退完全是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於是,我將撤銷《中共x縣委關於辭退w的決定》[2021]x號文件的申請送到x縣委。
擴大真相信傳播範圍
我在申訴和控告中,針對的對像都是各機關的官員,所以在郵寄真相信及內容要思考一下。
從我在x縣郵寄真相信說一下。因為我是在申訴和控告,所以真相的內容都溶入到申訴和控告書中,這樣形成既是申訴和控告,又形成真相的內容。我被x縣公安局辭退後,公安局就是投遞真相信的單位。因為在我被辭退時,公安局的黨組成員是認可的,他們在我被辭退中就成為迫害我的一員,所以我多次給縣局黨組成員,就是局長、副局長、還有政治處等成員,將我寫給縣委,如寫給x縣人大的信及撤銷縣的文件信件抄送郵給他們,再就是x縣各鄉鎮派出所,給所長、副所長郵去,這些都是公安局的中層領導。再就是公安局局內人員,將陸續郵寄,以前用掛號信不行都集中在傳達室,不給往下送。後全改成郵政快遞(實名郵寄),這是官方郵寄途徑的渠道。讓他們對法輪功有個正確的認識,能選擇未來。
其次是縣委人員,我把材料送到縣委,送到縣委領導及各個科室的櫃中。最後再將一份信件交到接待我上訪的組織部的副部長手中,他將向上彙報。接下來就是對縣委的成員慢慢的郵遞抄送件。
接下來就是將我申訴和控告的抄送件郵寄給縣政府、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的各領導。這是都是縣裏的主要機關。接下來就對各個局的領導郵寄,因為這是涉及到縣委的文件問題,涉及到各個機關部門。
x縣內共有十五個鄉鎮,對鄉鎮長及書記全部郵去。整個縣內的機關幹部基本就郵寄完成了,還有個別的人員,也給郵寄去。
申訴和控告的實質是為甚麼?我想一是讓世人看到法輪功的合法,迫害非法;二是讓法輪功的真相在政府機關流傳,讓機關人員明白真相,選擇未來。
再有就是同修配合的問題,將我的材料用平信的方式郵給各個村的書記、村長,讓他們認識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
我是在本縣這樣做的,因為向上有市裏、省裏、甚至中央,在郵寄申訴和控告中,我是先寫前置信(前言)再將控告和申訴書附在後面郵寄。如,我對x縣公安局局長《控告書》郵寄到省廳紀檢組時,將《控告書》抄給公安廳的全部廳長;公安部也是一樣,郵寄到紀檢組,抄送給各個部長。這樣就擴大了郵寄的範圍,一件事讓更多的生命知道了真相!
還有就是《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繫違憲違法的非法規章,寫好「撤銷《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有規章」,郵寄到民政部要求其撤銷,民政部回覆沒有這個權限。又將撤銷上述民政部規章的信件郵到國務院,國務院沒有回覆。不管回覆不回覆,讓他們知道真相才是大法弟子要做的。
在近三年的郵寄信件中,我深深體會到信件的內容對救度眾生的作用。我們寫的向各個機關部門的真相信,我想應該這樣,比如將自己身心經歷的修煉體會寫出來,充實到我們申訴、控告的材料中。這樣我們的申訴、控告材料不只是書寫控告的信件,我們修煉的因素更能體現在其中,無論哪一級的官員,他們看了大法弟子的修煉過程,會非常的感動。
以上只是個人的作法與體會,不一定適合其他同修,不妥之處,請同修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