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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法弟子家屬分享營救親人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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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在家人、親戚修煉法輪功遭受騷擾、恐嚇、綁架、打擊報復後,我們通過明慧網,運用法律反迫害手冊的相關文章摘選內容,成功的制止了迫害。下面把揭露迫害、反迫害經驗與心得與大家分享,希望對還在遭受騷擾、迫害的大法弟子家屬有幫助。

當修煉大法的親人被騷擾綁架,家屬不知該如何制止迫害、及時營救,可能認為官官相護,他們不一定主持公道。如果咱自己懂得一些專業的法律知識並靈活運用,就能製止警察羅列罪名妄加陷害、肆無忌憚的騷擾自己和家人,了解下面有關法律至關重要!

都希望法律懲惡揚善,自己必須掌握他們綁架親人的所謂「證據」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根據《刑法》第三條罪行法定原則的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從法律中摳字眼針對他們認為違法犯罪的所謂證據進行一一有理有據的進行反駁,破解!你說我的家人犯罪,你必須拿出相對應的適用的法律明文規定,如果拿不出就證明我的家人無罪,你們在犯罪!我卻能拿出你們所謂的犯罪「證據」 不合法的理由,證明你們的行為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瀆職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如果辦理警察一味行惡犯罪,就把下面舉報的內容和這兩條相關的法律發給參與的警察及他的同事朋友,他們最怕把事鬧大,不要針對單位集體,只對某個具體參與的個人,因為人人自保,一旦一個被追究,其他人也會收斂。每個家屬用自己手機發短信息,或當面講述,寫信遞交給警察,要求警察立即無條件放人,只要是那個單位的人員就當面發給他讓他幫忙轉交給所長。

為了立即阻止警察肆無忌憚的騷擾、綁架迫害等等,作為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家屬(不管是否修煉),我們一定要了解哪些法律明文寫著我們的親人無罪,警察騷擾,綁架,非法關押判刑等等一系列的行為到底違反了哪些法律條文。建議多看明慧網運用法律反迫害的交流及建議,或從動態網界面找到「公義論壇」點擊進入,看看相關的案例及建議。

常人這層法律是維護人生存的,應該懲惡揚善,我們自己首先要清楚是非對錯的法律依據,才能理直氣壯的堅信我們的親人是無罪的,是受害者!也是通過我們的營救引領接觸到的每一個人,了解大法真相,了解到大法弟子到底有多好,看清這場迫害多麼的荒謬。同時也是用法律棒喝警察,喚醒每一位參與者的良知。

過後要把收集的所有相關人員信息及時找同修發到明慧網上曝光,寫清時間、地點,被迫害人姓名,年齡,等等,和參與迫害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電話手機等等越詳細越好,把參與迫害中的言行都記錄下來,不要覺得只是被帶走了訓話也沒怎麼著又放回了,或者只是長期被跟蹤監視,也不影響煉功,學法,出去講真相等,其實這是無可奈何的默認了迫害。一定要用筆把能描述的都描述下來,交給能上網的同修曝光被迫害的詳情。

剛被迫害時反迫害的做法如下:

當修煉的家人被騷擾、迫害時,首先弄清楚參與迫害者是否非法侵入住宅,是否穿工服,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的依據及法律文件,或相關領導批示簽字文件,然後用筆記錄或錄音、錄像等記錄參與迫害人員的職務,姓名,單位,性別,年齡,聯繫方式,問他受誰指使?當著他們的面或過後建議咱的每個家屬都各自用自己的手機打一遍這幾個電話進行投訴,一定會有效果。這是參與綁架的犯罪人員最害怕的:撥打前即使在本地撥打也要加上區號才能使市裏接聽,否則只是本區域效果不如加上區號好。

例如:
市政府投訴熱線:010-12345
公安部投訴熱線:01012389
打黑除惡:010-12337。
檢察院投訴熱線:01012309
紀檢監察投訴熱線:010-12388

舉報開始描述:告知我是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單元幾號居民,姓啥叫啥。

舉報的理由具備:某某單位、某某警察,性別、職務,未出示執法證件,和相關的法律依據,非法闖入我的家中,我的親人某某是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法公民,不是罪犯,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騷擾、恐嚇或綁架,並非法關押,非法審訊,此等行為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我要向相關法律部門投訴並要求接線人員及時回電反饋結果,一般都會回饋。

為了阻止他們進一步犯罪,能及時無條件放人,一定要家人團結一致,抓緊去要人。不放人不走,最好能全天蹲守等候。要求見所長,見負責人,咱們家人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有理有據的講述咱家人有多好,好在哪裏了;正告參與者:自己要維護家人的權利,要控告參與犯罪的行為。接觸他們的過程中記錄他們的姓名,職務特徵,收集對營救有利的所有信息,最好是把手機裝兜裏開好錄音,去之前一定要做好充份的準備。切勿衝動,不要激怒他們,因為他們辦案前也沒看法律,只是執行命令,並不知道自己違法。

當年,我家屬被多次迫害,我也弄不清楚家人到底犯了哪條法,也不知該如何反駁參與迫害者,當看到法律界專業人士整理的運用法律反迫害的手冊,我上網一條條查相關的公民擁有的權利,和參與迫害者觸犯的相關法律,也查到擁有法輪功的書籍為甚麼說是合法的相關法律條文,理直氣壯地告訴迫害大法弟子的警察:為了證明自己被綁架的親人無罪,自己求助了很多律師,也在網站查詢得到了相關證據;說明了所有以法輪功的名義綁架我家屬某某的執法者都是在執法犯法,已經嚴重的構成犯罪。

一、千萬不要成為指控家人犯罪的所謂「證人」

有人可能會想:誰那麼傻,明知家人是好人卻指控他是罪犯?你可別低估了他們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邪惡用心,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其操控和利用。

親人被警察帶走,警察把家屬叫到派出所,要求家屬配合做個簡單筆錄,並哄騙說:如果配合的好,會很快釋放你的親人。警察問了兩個簡單的問題:1、你是某某某的女兒或兒子嗎?2、你爸爸或媽媽(指被抓的家人)住在某地嗎?您可能想,這樣的問題幾乎是明知故問,回答了也沒甚麼。其實不然。只要配合回答了,將來的非法判決書中可能會記載:「證人某某某是被告某某某的女兒或兒子等等。證人某某某證實,被告某某某長期在某地居住……」從表面的形式上看,您已經成為誣告陷害案中的一個證人,無論這是否違背您的本意。把親人偽造成為「證人」還有一個算計,就是在非法開庭的時候,剝奪所謂「證人」參加非法庭審、見到親人的機會。

您可能又想,如果對警察的問題,我都回答「不是」,這樣是不是就能幫到家人?也未必。在以上假設的場景中,警察如果問:「……東西都是你爸爸或媽媽做的嗎?你知道他從哪裏弄來的嗎?」您如果回答說「不是」,不知道,將來的非法判決書中可能會記載:「證人某某某雖然能夠證明其家中的某某宣傳品並非被告某某某製作,但該類宣傳品數量達到***,符合……」您可能疑惑,如實回答錯了嗎?那我們問一個問題,如果劫匪闖入我們家中,逼問貴重物品都放在哪裏,我們如實告訴他是對的嗎?當然不能助紂為虐!

最後,您可能想,對警察的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一概不回答、保持沉默?只要保持沉默、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的確能夠抵制警察將家人偽造成「證人」的企圖,但我認為這遠遠不夠,應該化被動為主動:要一張紙和筆,把詢問您的兩個警察的姓名記下來,同時記下其他參與迫害親人的所有人員的姓名,然後告訴詢問您的警察:現在要控告所有參與誣告陷害家人的人,要求詢問您的警察迴避,另找其他沒參與迫害家人的警察來受理我們提出的控告,控告的罪名可以包括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對於警察的控告,應該嚴肅要求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受案回執,名稱一般為《受理案件通知書》。拿到受案回執,我們再跟催要求警察出具《立案決定書》。如果警察不立案,我們要求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我們收到後七日內向該公安機關提出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收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公安機關的這些程序走完後,我們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

當然,我們還要叮囑提醒其他親友也千萬不要配合壞人成為指控親人的「證人」。如果由於前期缺乏警惕性被偽造成證人,我們找辦案警察、檢察官、法官要求撤銷筆錄或者聲明證人證言無效。如果不撤銷,我們在法院階段可以要求出庭說明被欺騙、誘惑、恐嚇從而被偽造成證人的過程,要求撤銷詢問筆錄,或聲明證人證言無效,在一審、二審、申訴過程中都可以出據說明澄清自己被壞人利用參與製造構陷案的事實。

二、警察的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對控告人電話騷擾行為是歧視,是對控告人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已構成犯罪。

三、綁架,關押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被控告人對控告人及控告人家屬的騷擾行為,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是違法的。

四、非法帶走、關押、審訊公民的騷擾行為違反行政法

拿不出法律依據的騷擾行為既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同時也違反行政法,違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責任編輯: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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