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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人權侵犯中的共謀

——來自企業問責實驗室的討論會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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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企業問責實驗室舉辦了一次劃時代的兩部份研討會,旨在分析企業問責訴訟的新趨勢。此論壇為人權倡導者和法律從業者提供了一個交流全球企業實踐與人權執行動態互動的平台。討論集中在法律策略的演變上,以追究企業對人權和環境影響的責任,促進對這一領域複雜法律挑戰和進步的深入理解。此專家集會突顯了重大法律戰役和里程碑性裁決,為致力於企業問責正義追求的從業者提供了關鍵參考。

法輪功學員訴思科系統公司案(Doe I v. Cisco Systems,Inc.,簡稱思科案)由位於華盛頓特區的人權法律基金會(HRLF)提起並進行訴訟,並得到加州著名的Schonbrun DeSimone Seplow Harris & Hoffman律師事務所的協助。基於案件的力度,思科案被選中進行審查研討。

人權法律基金會(HRLF),是一個專注於利用法律保護中國異見者免遭酷刑和其它嚴重人權侵害的組織,曾成功起訴多起複雜案件,包括Doe v. Liu Qi(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2004年裁決)、Jingrong等人訴CACWA等(2018年裁決),以及代表西藏佛教徒在西班牙的訴訟案。

企業問責實驗室於二零一七年在美國成立,是一家先鋒組織,致力於運用法律手段全球追究企業對人權和環境的侵害行為。

第一場討論會討論了代表伊拉克酷刑受害者對美國政府承包商提起的Al Shimari v. CACI案,以及代表法輪功修煉者對美國科技公司提起的思科(Doe v. Cisco Systems)案。第二場討論會則討論了代表柬埔寨國民對在海鮮行業工作的泰國和美國公司提起的Ratha v. Phatthana Seafood人口販賣案,以及代表印尼國民對美國石油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提起的Doe v. E××onMobil案。

在關於思科案討論中,代表律師泰瑞﹒馬什描述了這起案件是如何由數名在中國遭受任意拘留、酷刑和強制改宗的法輪功修煉者提起的,並指出思科協助了這一過程。馬什女士強調了原告的指控,即中國尋求西方技術公司的協助,創建一種工具(金盾工程)來加強對法輪功的迫害,而思科承諾提供協助,最終設計和開發了多項先進技術功能,以便於識別、逮捕和強制轉化修煉者。

她特別指出了一些關鍵細節:

● 該案件代表13名法輪功修煉者提起,他們在從事法輪功講真相活動後,被中國透過一種名為「金盾」的高科技監控設備識別、逮捕和酷刑折磨。

● 法輪功是一種基於真、善、忍原則的修煉,起源於一九九零年代的中國。隨著這一功法的普及,中國共產黨發起了一場殘酷的鎮壓,目的是迫使修煉者放棄他們的信仰。

● 在一九九零年代,中國尋求西方科技公司的協助來創建全面監控設施,因為中國工程師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在規劃這個名為「金盾」的項目時,中國當局明確表示他們需要用來促進對法輪功鎮壓的功能。

● 原告指控,思科應對這一需求,將其視為進入中國市場的有利商機。為此,思科設計和開發了「首創」的多種功能,以協助識別、逮捕和折磨法輪功信徒,包括:

思科幫助中共建立了一個記錄法輪功互聯網活動模式的資料庫,能夠大範圍實現實時警報和自動監控。

思科為關押中心和精神病醫院的官員設立了法輪功修煉者詳細個人資料的數據庫,這些地方是法輪功修煉者遭受強制轉化的場所。

思科宣傳的一款產品被標榜為「唯一能識別超過90%法輪功圖象信息的產品」。

● 原告或其家庭成員在思科為中國開發這些功能後各自遭受了傷害。例如,三名原告在二零零一年的同一次調查中被捕。在其中一人的偽造審判中,公安部門依靠通過金盾收集的法輪功互聯網活動的「證據」。除了殘酷的身體酷刑(例如用電棍打擊),中國安全部門還利用從金盾收集的個人信息,試圖迫使原告放棄他們的信仰。

案件的另一位律師保羅﹒霍夫曼總結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最近意見。霍夫曼先生指出,該法院的法官們確認根據《外國人侵權法案》提出的協助和教唆指控是法律允許的,並認為協助和教唆標準的一個基本要素是知道協助會促進侵害。對於長期存在的企業責任問題,霍夫曼先生解釋說,該法官組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同意美國公司並不豁免於追責訴訟。霍夫曼先生還描述了該法官組如何權衡訴訟中的潛在外交政策問題,最終發現沒有理由基於這一基礎駁回案件。

數位研討會成員強調了我們證據的力度,並對我們的證據團隊給予高度讚揚,認為他們是極為優秀的團隊之一。

結語

企業問責實驗室與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舉辦了一次歷史性的研討會,法律專家和人權捍衛者聚集探討企業問責訴訟的最新動態。其中特別關注的是Doe I 訴 Cisco Systems,Inc.案,該案中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允許中國法輪功學員根據《外國人侵權法案》對美國科技巨擘思科系統提起訴訟。

這些修煉者指控思科通過創建用於針對和迫害他們的監控技術,協助中國政府進行人權侵犯。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明確了美國公司可以根據《外國人侵權法案》被追究責任,為企業問責樹立了先例。研討會還聚焦於其它重要案例,強調在跨國公司因其在人權侵犯中的角色而受到越來越多審查的法律環境中,法律景觀的演變。

第九巡迴法院的決定,基於知識標準而非意圖來判斷協助和教唆指控,這標誌著確保企業共謀人權侵犯受害者獲得正義的關鍵一步。隨著被告尋求全體法官重新審理,甚至可能進入最高法院審查,此案的影響在國際法和企業治理領域產生深遠的迴響。

這次研討會的討論凸顯了人權法律基金會持續的使命:利用法律框架在全球範圍內保護人權和環境標準,對抗企業的不當行為。



思科案背景介紹

法輪功學員訴思科系統公司案(Doe I v. Cisco Systems,Inc.,下簡稱思科案)是一宗重要的法律案件,涉及美國企業在海外協助侵犯人權的問題。在此訴訟中,中國法輪功學員對美國著名科技公司思科系統公司提出指控。原告指控思科協助和協助中國政府對他們進行的人權侵害。

思科案確實是企業法律責任和人權領域的一個里程碑案件,突出顯示了國際人權規範、企業行為與美國法律框架之間的複雜相互作用。

二零二三年七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案作出重要裁決。法院裁定中國法輪功學員可以對思科系統提出協助和教唆侵犯人權的指控,此裁決對《外國人侵權法案》(ATS) 的涵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裁決的關鍵方面包括:

根據《外國人侵權法案》(ATS) 的企業責任:第九巡迴法院明確指出美國企業可根據ATS被起訴。這一解釋與最高法院在Nestle USA案中的立場一致,間接承認美國公司是該法案下的合適被告。

作為訴訟原因的協助和教唆:法院確認「協助和教唆」侵犯人權被認定為違反國際法,因此可根據ATS採取行動。這確立了實體不僅可以因直接違反而被追究責任,也可以因間接促成這些侵害而被追究。

協助和教唆的知識標準:第九巡迴法院採用了較為易於達成的「知識」標準,而非「目的」來判定協助和教唆行為。這意味著,只要企業知道其協助行為導致了人權侵害,即可構成責任,這比證明企業故意參與此類侵害行為更為容易。

在美國觸犯《外國人侵權法案》(ATS) 適用性:法院裁定,根據ATS進行的協助和教唆訴訟,構成重大協助的行為需要主要在美國發生,而思科的案例就符合這一點。

思科案的動向

基二零二三年六月的法庭裁決,思科案的被告要求由第九巡迴法院的全體法官重新審理,但該請求目前仍未被受理。如果請求被拒絕,被告將有機會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審查第九巡迴法院的決定,然後案件才會回到地方法院進行進一步的訴訟程序。

美國最高法院屆時將面臨數種選擇:可以批准審查並處理所有重大問題;或者可以拒絕受理此案,這樣的話,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將使此案進入審判程序。這些我們將在未來的報導中進行深入探討。

思科案由於涉及國際人權法和企業責任等重大問題,未來將引發重大辯論、新聞報導和公眾關注,特別是如果案件進展到最高法院階段。那時法輪功學員遭受的迫害也會備受世人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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