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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數十名警察綁架一群善良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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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中國北京來稿〕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六點半左右,一群樸實善良的老年人,在北京天壇公園裏聊天、散步。他們大多七、八十歲,也有幾個六十多歲的老年人。突然幾十個男、女便衣警察瘋狂撲向一群善良的老年人,兇神惡煞地大喊大叫,不許動把書包放下。然後每一位老年人,由兩個彪形大漢,扭曲、抓住,給他們拍照、錄像。之後把將近二十多名老年人,野蠻的扭送到已經準備好的警車裏。

據說,警察為了抓這些善良老人已經利用眼線監控盯梢了四個月,為了抓這些人,他們準備了十幾輛警車,一輛救護車。當天凌晨五點,大批警察先偽裝成遊人,在周邊蹓躂,把持各個路口,然後突然抓人,以氣勢洶洶的態勢對付溫和善良的老年人。即便是遊客也要攔截、盤查。十幾輛警車把他們送到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然後又分別把他們送到各個北京公安分局。

到了分局,他們不由分說就給他們採血和量血壓。要求七十歲以下採血,七十歲以上不用採血。然後把他們分別押送到地下室裏的小黑屋非法審問、然後又關進牢房。然後又給他們體檢。

體檢之後,警察把他們拉到各自家裏進行非法抄家,每家都去幾個、最多有十個警察,在家裏待幾個小時,搶走大量私人物品、法輪功書籍、打印機等物品。

北京警察在無任何案由以及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法律文件、證明文件、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非法拍照,非法強行簽字,非法強行採指紋、採血、錄音、錄像、索要電話,對這些老年人的家屬,採取騙供、誘供、恐嚇的方式,脅迫家屬在空白拘留證上簽字、按手印。

當天許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取保候審」放回家。還有幾個仍在非法關押。

當天被抓的法輪功學員有:胡行銑、吳齊珍、岳軍、張乃榮、王鳳梅、於志昕、李小平、王作蘭、趙淑明、邢桂玲、雷秀慧、齊志英、陶工、王阿姨、張姓學員等,還有幾個不知姓名的學員。

基於上述事實,北京警察對這些老年人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北京警察在偵查過程中的野蠻行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先發現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而這一案中是沒有犯罪事實,先抓人,然後再搜家、刑訊逼供,尋找犯罪證據,構陷犯罪事實。北京警察在毫無事實證據的情形下對這些老年人決定立案偵查,這是違法立案。

第二,北京警察對這些老年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

老年人沒有違法行為,更沒有犯罪,不符合拘傳、刑事拘留、逮捕或監視居住的條件,不應該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毫無犯罪事實依據的情形下,北京警察對一群守法公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完全錯誤的,是嚴重違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為。

第三、北京警察在偵查活動中存在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而公安偵查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不著裝,不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

2、公安偵查人員在未出示身份證件、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非法搜查過程中所獲取的所謂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私人合法財物搶劫走,涉嫌搶劫罪。

5、公安偵查人員在非法搜查過程中對當事人採取威脅、恐嚇的違法行為,採取非法方法獲取的所謂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6、公安偵查人員濫用職權,強迫當事人放棄信仰,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7、公安偵查人員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等。

第四、信仰法輪功是合法行為。

其實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

是不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六千項。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尊重人們的信仰,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尊重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憲法的具體體現,這也是在維護憲法的神聖和尊嚴。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第五、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

3、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廢止了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廢止了兩個1999年發布的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
(1)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文號:新出圖[1999]933號。發布時間:1999-7-22 。
(2)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文號:新出技[1999]989號 。發布時間:1999-8-5。

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擁有和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所有被扣押物品均與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間無任何關聯性,辦案人員扣押私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嚴重違法,所有的定案證據均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

因此,從「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講:
第一:法律無權也從來沒有給法輪功進行過任何定義;
第二: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第三: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既然法輪功從未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如果依據《刑法》300條及其司法解釋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非法的。

第六、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本人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據司法部「國家行政法規庫」提供的數據,截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601部。北京法輪學員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以及其行為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第七、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綜上所述,北京警察的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請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條款,追查北京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恢復這些老年人的人身自由,返還私人合法財物,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群眾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林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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