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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沆瀣一氣 非法駁回黃遠橋退休金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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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六十七歲法輪功學員黃遠橋女士,因堅持真、善、忍信仰,養老金被當地社保服務中心──懷化市鶴城區養老和工傷保險服務中心非法停發。對此,黃遠橋女士多次到該服務中心要求停止扣發並如數支付她被非法停發的養老金,但一直未果。二零二三年二月,黃遠橋將該服務中心告上了法庭。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後非法駁回黃遠橋的訴訟請求。黃遠橋向懷化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後,懷化市中院沒有開庭審理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等規定,被告服務中心停發黃遠橋的養老金是違法的;而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市中院對黃遠橋的訴訟案的判決,是一種政治導向的判決,也是完全違法的行為。

黃遠橋女士要求支付退休金案始末

黃遠橋現年六十七歲,企業退休職工,家住懷化市鶴城區。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上午,黃遠橋因給了路人一份法輪功真相小冊子,在自己住所樓下被懷鐵公安分處國保大隊殷果輝等人綁架,劫持至鶴城公安分局廣場派出所,後又被鶴城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劫持至懷化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二零一九年一月,黃遠橋遭懷化市鶴城區法院非法庭審後,被非法判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零一九年八月,黃遠橋結束冤獄回家。二零二一年六月,黃遠橋發現該月的退休養老金未按時到賬,以為可能會晚點到,就沒放在心上。二零二一年七月底再查賬,發現六、七月份的退休養老金都沒有到賬,黃遠橋於八月到鶴城區社保服務中心向股長鄧忠福諮詢原因。鄧忠福表示,黃遠橋在幾年前服過刑,稱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要黃遠橋退還在服刑期間領取的養老金,不然就繼續停發,直到達到退款數額才可以恢復發放養老金。

這是明顯是剝奪公民合法權利的非法行為。黃遠橋問鄧忠福拿出停發她的退休養老金的法律依據,對方給出的回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件「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黃遠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九月一號收到的回覆稱: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黃遠橋向鶴城區行政覆議辦公室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由主任蒲俊均接收,但之後一直未得到回覆,期間兩人多次見面或打電話,蒲俊均給出的回覆一直是:在商議,等待結果。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遠橋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將懷化市鶴城區養老和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告上法庭,指出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服刑人在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服務中心無權停發黃遠橋服刑期間養老金,也無權要求她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而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情況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無權擅自規定剝奪公民養老金。鑑於此,黃遠橋要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停發養老金的行為屬違法,判令被告如數支付已停發的養老金共計二十一個月。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黃遠橋的兒子李念念作為母親的委託代理人陪同母親到庭,被告懷化市鶴城區養老和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人陳曉及委託代理人馮國春到庭,黃遠橋部份親友參加了旁聽。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駁黃遠橋的訴訟。黃遠橋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向懷化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懷化市中院沒有開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服刑人在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所以服務中心無權停發黃遠橋服刑期間養老金,也無權要求她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而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情況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無權擅自規定剝奪公民養老金。鑑於此,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懷化市中院對黃遠橋的訴訟案的判決,是一種政治導向的判決,是完全違法的行為。

直接涉案人員:

懷化市鶴城區養老和工傷保險服務中心:
主任肖和水
股長鄧忠福
負責人陳曉
委託代理人馮國春

懷化市鶴城區行政覆議辦公室
主任蒲俊均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
審判長:向春
陪審員:張青華、張元華
法官助理:李岸楓
書記員:粟霞

懷化市中院:
審判長:楊代緒
主審、審判員:夏英姿
審判員:李建豐
法官助理:劉俊卿
書記員:向丹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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