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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製造冤案 瀋陽王金鳳入獄五個月情況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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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法輪功學員王金鳳,二零二二年二月被警察綁架構陷,被非法判刑四年,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押迫害,入監已五個月沒有任何音信。王金鳳的直系親屬到監獄申請會見被獄方無理剝奪。

王金鳳
王金鳳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王金鳳親屬到監獄詢問,得知王金鳳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關押在十監區四小隊,此前家屬沒有收到入監通知。王金鳳至今被非法投監已五個月,但獄方一直在非法剝奪她和家屬的會見權、通話權,致使家屬無法得知王金鳳在獄中的真實情況,很是為她擔憂。

王金鳳,今年六十四歲,曾多病纏身,修煉法輪功以後,無病一身輕,身心愉悅,道德昇華。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到中共迫害,被長期騷擾、非法拘留、洗腦班迫害,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勞教一年,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被康平縣法院誣判七年,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結束冤獄回家。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王金鳳被瀋陽市皇姑區黃河派出所、皇姑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綁架構陷,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被瀋陽市於洪區法院誣判四年,上訴到瀋陽市中級法院後,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非法維持冤判。

一、公檢法涉案人員違法操作,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一)公安辦案警察:朱荒丁、李春騁、寧楠、傅全、趙思博、蘆卓君等人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沒有事實依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刑訊逼供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

王金鳳於2022年2月19日下午1時左右,前往家樂福超市購物,途經皇姑區碧塘公園時,正在道上站著,突然被一群不明身份之人暴力綁架(後得知是黃河派出所警察)。在王金鳳受驚嚇後身體出現嚴重病態(高血壓、心臟病發作)的情況下,被強行綁架至黃河派出所。期間王金鳳遭到非法審訊、變相肉刑(挨餓)、導致迷糊難受,身體不適。王金鳳的隨身財物被非法查收(包括手提包、300元家樂福購物卡至今未歸還)。在王金鳳不在現場的情況下,辦案警察對王金鳳的住宅進行非法查抄,家中私有物品被搶劫。辦案警察將血壓高達200的王金鳳強行送入看守所非法關押。

辦案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對王金鳳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搜查行為違法,沒有搜查證,特別是在王金鳳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強行搜查王金鳳的住處,涉嫌「非法搜查罪」;搶走個人合法財產,涉嫌「搶劫罪」;為達到構陷王金鳳的目的,威脅、引誘、欺騙王金鳳的兒子,謊稱王金鳳被幾個老太太給摁住了等謠言,惡意將其談話內容拼湊成所謂的證言作為證據構陷王金鳳,在王金鳳的兒子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將其列為陷害王金鳳的證人,公安偵查人員涉嫌「偽證罪」、「誣告陷害罪」。

辦案警察在出警過程中,王金鳳突感身體不適(高血壓、心臟病發作),可當120急救車到達後,辦案警察卻沒讓王金鳳上救護車及時醫治。王金鳳被非法關押在派出所的三天裏,辦案警察對王金鳳使用變相肉刑、不給足夠的食物、飲用水:2月19日下午至晚上沒吃任何東西,20日早上只給一個饅頭,21日給一個茶蛋,四個桃李小麵包,王金鳳被餓得迷糊、體力不支。辦案警察在王金鳳血壓高達200的情況下,強行將王金鳳送入看守所關押,導致王金鳳在關押期間身體一直處於嚴重病狀:高血壓、高血糖、心臟特別難受、怕聲響、睡眠非常差。辦案警察涉嫌「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

辦案警察瀆職,對王金鳳及親友的合理訴求推諉、敷衍,甚至採取威脅、恐嚇、暴力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2022年6月10日,王金鳳親友來到皇姑公安分局,準備向國保辦案警察遞交《撤案申請書》、無罪證明文件等材料,卻一直沒人接待。撥打辦公電話,一位女性工作人員明顯敷衍王金鳳親友,聲稱辦公室裏沒人,都不在,不知道都上哪兒去了,並拒絕接收材料。

6月11日上午九點多鐘,王金鳳親友來到皇姑分局黃河派出所,要求辦案警察依法出具《拘留通知書》、《批准逮捕通知書》、《扣押物品明細》等相關手續。在派出所一個多小時的時間裏,不僅沒有辦案警察出面接待、沒有得到任何相關手續,還被自稱當日值班的副所長傅全一再推脫、推責,不但不幫助解決問題,還以暴力鎮壓等手段進行威脅恐嚇,給當事人親友造成極大的傷害。辦案警察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二)於洪區檢察院檢察長劉巍、檢察官樸雲晶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作為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的樸雲晶和劉巍,無視公安偵查人員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明知王金鳳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公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批捕、起訴王金鳳,故意製造冤假錯案,致使王金鳳遭受四年非法刑期並深陷冤獄,身心遭受更為嚴重的殘酷迫害。

瀋陽市於洪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樸雲晶,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上述)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無視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人提出的合理訴訟要求,依然作出非法批捕、非法起訴的決定,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樸雲晶負責本案的審查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在審查起訴期間,樸雲晶有義務聽取辯護人的法律意見。然而,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向案管科詢問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及聯繫方式時遭到無理拒絕,在撥打了12309投訴電話後,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才提供了檢察官的姓氏及聯繫電話,同時特別強調說:「最近不要聯繫檢察官,她家孩子這幾天高考,沒時間。」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出於對檢察官的尊重與理解,暫時沒有聯繫樸雲晶。

然而,當王金鳳委託的辯護律師剛剛閱了卷、僅與樸雲晶通過一次電話、還未來得及遞交相關法律文書時,卻突然得知樸雲晶已將王金鳳非法起訴到瀋陽市於洪區法院,而起訴的日期就在高考及雙休日後的6月13日。

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於2022年6月16日立即向樸雲晶郵寄了《以案釋法說理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調取無罪證據》的法律文書,6月18日郵寄了《撤回起訴申請書》。王金鳳及親友辯護人原本抱有希望,期待樸雲晶在了解了本案事實真相後,能夠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同時也為自己負責,依法撤回起訴,還王金鳳清白。然而,遺憾的是,樸雲晶對上述法律文書不但視而不見,還對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表現出敷衍、推諉、不接待、不回應。親友辯護人多次打電話不通,一次對方只說收到了郵寄的材料並隨即掛斷了電話,還有一次相同的號碼打過去,對方竟說打錯了。

無奈之下,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向於洪區檢察院控申科反映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之五的規定,親友辯護人要求樸雲晶對其作出的決定進行以案釋法、說理。控申科負責人也答應會將訴求轉告給樸雲晶,讓其儘快回覆。然而,樸雲晶無視王金鳳及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長期不作為,自始至終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樸雲晶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不積極履行職責,嚴重失職、瀆職,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明知王金鳳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卻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向法院提起公訴,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三)一審法院刑庭庭長葛莉丹、法官姜鼐粗暴踐踏《刑事訴訟法》,阻撓親友辯護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明知王金鳳沒有犯罪,仍作出有罪判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法院院長孫浩包庇下屬肆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瀋陽市於洪區法院主審法官姜鼐和刑庭庭長葛莉丹完全無視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請求,強制進行視頻開庭,強行安排偽律師出庭,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出庭辯護,將法律賦予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完全剝奪。開庭走過場,整個庭審程序形同虛設。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一審法院對王金鳳作出枉法判決,誣判王金鳳四年非法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

一審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對王金鳳拒絕視頻開庭的聲明不予理睬,強行視頻開庭。庭審過程中經常斷網、語音傳輸不清晰,更缺少現場質證等重要環節,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委託辯護人是當事人及近親屬的法定權利,法院無權干涉,法官更沒有權力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刑庭庭長葛莉丹、法官姜鼐卻多次阻撓、剝奪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權。他們明知當事人無罪,因此阻撓親友辯護人提供辯護、採取走過場式的視頻開庭,剝奪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益,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姜鼐身為主審法官,按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的規定,本應忠於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律的權限審理案件,但在本案中卻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規定,嚴重瀆職,違法剝奪了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對王金鳳的《本人聲明》視而不見,強行視頻開庭;百般阻撓、刁難親友辯護人,剝奪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會見及辯護權利;對親友辯護人提交的合法訴求一概視而不見;強行安排已經被王金鳳拒絕了的援助律師出庭為當事人作有罪辯護,加重對王金鳳的迫害。

一審庭審後,親友辯護人多次到一審法院信訪部反映情況,負責接待的法官告知:院長接待日已經取消了,會將訴求反映給院裏,還說可以找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可是親友辯護人多次撥打紀檢電話都無人接聽。一審視頻庭審後,親友辯護人向法官及院長郵寄了《公開開庭申請》,卻始終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姜鼐、葛莉丹作為法官,不按法律辦事,明知道王金鳳是好人,無罪,卻公然置法律於不顧,拋開法律規定,一定要將無罪之人判刑,涉嫌徇私枉法罪。孫浩作為法院院長得知下屬辦案違法的情況依舊選擇包庇縱容,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

(四)二審法官巴紅岩、合議庭成員孔祥來、宋永政、法官助理孫曉康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王金鳳冤案上訴到二審法院後,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滿懷希望的期盼二審法官能夠依法辦案、主持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親友辯護人及時地向二審法官巴紅岩遞交了《上訴狀》、《公開開庭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以及《證人關於被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等一系列法律文書,期盼二審法院能夠依法重新公開開庭,還王金鳳以公平、公正。

然而令人深感遺憾的是,二審法官及合議庭成員完全無視本案一審存在的嚴重問題及違法事實,非但沒有依法公開開庭,對親友辯護人的合法訴求也是視而不見,甚至阻撓、刁難親友辯護人,對親友辯護人的所有意見均不採納,還多次要求親友辯護人到法院做筆錄簽字,在不批准閱卷、不批准會見當事人的情況下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意見以儘早結案。

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在二審階段第一時間查詢到辦案法官。在多次與主審法官巴紅岩溝通時,家屬明確告知二審法官,一審法官姜鼐、葛莉丹違法辦案,非法剝奪親友辯護人的法定權益。並遞交多種法律文書,還有一審法官的違法證據,希望二審法官巴紅岩能夠主持公正、重新開庭。

對於親友辯護人的身份,巴紅岩表面上沒有明確拒絕,但實質上卻沒有給親友辯護人應有的權利。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各種申請、提出的合理訴求均不採納,一再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意見》:「二審你想當辯護人,你得交書面辯護意見。」親友辯護人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巴紅岩說:「你要求是你要求的事,但是二審你得先交個書面的辯護意見。至於開庭不開庭那得法律定,不是你要求它就開。」 親友辯護人要求行使閱卷、會見等法定權利時,巴紅岩卻說:「閱卷,卷裏不是你一個人的事,還有另外一個當事人呢,你咋保證你能保守秘密啊?你可以申請,但批准不批准不是你說了算。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那要受保護的,我怎麼能相信你保守秘密,那卷宗是秘密呀,你拿啥保證你能保守秘密呢?」

二審法院不但剝奪了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法官巴紅岩、法官助理孫曉康等人還多次誘騙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到法院做筆錄,巴紅岩甚至還斥責威脅親友辯護人:「這個案子你當辯護人,到底你是當還是不當?你當辯護人,當然法律對你有……你要有事可做的哪,你怎麼履行你的職責呢?你當辯護人你當然得履行義務了,你甚麼事也不幹你就當辯護人,那你不就不履行你的職責了嗎?打電話你關機、不接,要這樣的話就取消你辯護人的資格了。你要這樣的話,就取消你辯護人的資格,你都不盡責任,你怎麼當辯護人?你不影響案件審理嗎?」親友辯護人被要求到法院做筆錄時,還被巴紅岩問道:「你煉不煉法輪功?」親友辯護人說:「與本案沒有關係的問題我不回答。」

親友辯護人給合議庭成員宋永政法官打電話,問是否收到《上訴狀》和《公開開庭申請書》?宋永政回應說:「這些事你都跟主審法官聯繫,主審法官負責這事兒,跟我說沒用,你跟主審法官聯繫。」親友辯護人表示希望得到他的支持。宋永政強調說:「你就跟主審法官說就完了。你這案子誰是主審法官?」親友辯護人說:「巴紅岩。」宋永政說:「對,你就跟她說就行,她是審判長,也是主審法官,你去跟她聯繫。」

親友辯護人又問:「你是審判員嗎? 你是合議庭成員,我想尋求幫助。」 宋永政說:「你這案子你問她吧,行不?你這案子,我們正常合議、庭議,我只是參加合議,其它的事咱不負責,只參加合議。」

親友辯護人又給另一位合議庭成員孔祥來法官打電話,問是否收到《上訴狀》和《公開開庭申請書》。孔祥來只說了一句:「轉給承辦人了,你直接跟承辦人聯繫吧。」說完立即就掛斷了電話。

在二審法院,王金鳳多位親屬聯名請願,要求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要求對王金鳳變更強制措施,但遞交的申請書石沉大海,再也沒有得到回覆。親友辯護人還向二審法院的領導層遞交了《迴避申請書》、《迴避覆議申請書》也都無一回應。二審法院只是草草走個程序,最終於2022年11月24日做出「維持原判」的枉法裁決。

二、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剝奪親屬(親友辯護人)會見權利

王金鳳的姐姐在公檢法階段為自己的妹妹申冤維權,只因她曾是親友辯護人,監獄就無理的剝奪了她和王金鳳的會見權利,並提出荒謬的要求和理由。

王金鳳的親屬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到監獄查詢,得知王金鳳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關押在十監區四小隊,此前家屬沒有收到入監通知。王金鳳的姐姐在得知妹妹已經被非法投監後,於五月中旬來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要求會見王金鳳。在會見室辦理手續的大廳,王金鳳的姐姐被要求接聽座機電話,對方是十監區獄警,電話中向她告知:「王金鳳現在是嚴管級,不允許會見。」並問王金鳳姐姐的姓名,同時強調讓王金鳳的丈夫來、兒子來、兒媳婦來都行。王金鳳的姐姐表示,王金鳳丈夫身體非常不好,兒子工作很忙,兒媳婦帶孩子,都來不了她才來的,而且我是她的親姐姐,有關係證明,是直系親屬為甚麼不允許會見?獄警說不出合法的理由,只是一再強調讓其他親屬來,而且還讓王金鳳的姐姐到法院去開證明。王金鳳的姐姐很困惑,不知是甚麼原因,同時一再請求希望能讓她和妹妹相見,但是獄警堅決不同意,說王金鳳不轉化,不能會見。

王金鳳被非法投監已五個月了,家屬沒有收到入監通知,也沒有接到監獄方面打來的電話,更沒有聽到王金鳳的聲音,對王金鳳入監後的情況一無所知。

三、王金鳳以前在遼寧省女子監獄遭受的迫害

王金鳳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遭綁架構陷,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被康平縣法院枉判七年,劫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關押迫害。

在遼寧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的數年間,王金鳳因拒絕認罪轉化,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長期遭受虐待折磨及各種慘無人道的迫害:限制一切人身自由、不讓與任何人說話、接觸,不准用衛生紙等生活必需品、不讓上廁所、不讓洗漱、不讓睡覺、不給被褥、睡光板床、不讓穿棉服棉鞋、不讓吃飽飯等各種變相肉刑;遭包夾犯人污言穢語辱罵、隨意毆打、被犯人連踢帶打、拽頭髮往牆上猛撞、受到各種恐嚇威脅、體罰(罰蹲罰站)、坐小板凳、穿內衣內褲或脫光衣服開窗戶凍、往身上澆涼水、長時間光腳站在水泥地上、雙手背後綁在大鐵椅子上、手腳分別被綁在床上、關小號迫害摧殘、強迫參加勞動等等。

直到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王金鳳走出監獄時,身心已受到嚴重創傷,被迫害的全身病痛:腦震盪、心肌缺血、高血壓、嚴重腰痛(直不起腰)等,因在獄中長期不讓睡覺,心臟特別難受,記憶力銳減,甚麼都記不住了。結束冤獄後幾年之中身體都沒有得到徹底恢復,常常被腰痛折磨的痛苦不堪。

關於王金鳳遭受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瀋陽王金鳳、李鳳芝遭非法庭審 法官涉嫌濫用職權》《王金鳳累遭迫害 再被誣判七年(圖)》等。

迫害相關責任人:
惡告者(證人):李清華、樊振標
瀋陽市皇姑區黃河派出所
辦案警察:副所長 傅全 警號:116397
趙思博 蘆卓君 警號:111421
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國保大隊長:劉淼 警號:111999
辦案警察:朱荒丁 警號:111660
辦案警察:李春騁 警號:111496
瀋陽市於洪區檢察院
檢察長:劉巍
公訴人:樸雲晶
瀋陽市於洪區法院
院長:孫浩 024-85839996
刑庭庭長:葛莉丹 024-85839959
主審法官:姜鼐 手機:17740060115
人民陪審員:趙傑、李穎
書記員:肖婷

於洪區法律援助中心:024-85810148
援助律師 於姣:13898132001

瀋陽市中級法院
刑三庭:
審判長:巴紅岩 辦公電話:024-22763159 手機:13840046641
審判員:孔祥來 辦公電話:024-22763149 手機:13898883860
審判員:宋永政 辦公電話:024-22763754
法官助理:孫曉康 辦公電話:024-22763648 手機:15640566919
審判員:孫思宇

瀋陽市第二女子監獄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育新路八號
郵編:110145
獄政科電話:31629646
獄務公開電話:31629651 31629306
接見室公開電話:31629308
監獄舉報電話:3162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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