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英家住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原在樂山市全華廠工作。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國保大隊長羅兆平等人非法闖入徐志英家。警察非法抄家,強行搶走徐志英的私人物品,強行挾持她到樂山市市中區海棠派出所。
國保大隊長羅兆平向徐志英出示了三張法輪功真相單張。羅兆平說,是(惡意)舉報者說有人發的這三張單張。羅兆平又用手機向徐志英展示了三張監控攝像頭拍攝的照片,並問:「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徐志英說:「照片中的人是我,但是這三張單張不是我發的。」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樂山市市中區海棠派出所警察王偉為等四人,通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徐志英被問訊之後,王偉為告知徐志英,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對他(非法)立案。徐志英要求看清楚立案文件,並了解立案依據,但被王偉為拒絕。
之後,王偉為遞給徐志英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傳喚證」和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這兩份文件都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迫害徐志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王偉為通知徐志英去派出所簽字。第二天,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被王偉為帶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徐志英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得知她被警察和檢察院構陷,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點鐘左右,樂山市國安大隊警察王愛平、劉隊,夥同樂山市石雁小區居委會主任等七人,非法抄了徐志英的家,並強行綁架了她。徐志英被劫持到樂山石柱山看守所。
徐志英被綁架後,一直不能和家人見面,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她被秘密宣判,徐志英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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