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在多次講法中,都講過海外佛學會負責人的責任問題。例如,師父在《二零一三年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中說,「師父把這麼多大法弟子交給你,叫你把他們帶好,那是你必須得做的,這是責任。做不好,是與自己修煉有直接關係的。」但在實踐中,不少負責人(以及個體學員)還是經常把矛盾和職責推給了師父,或者用其它的常人方式逃避,而不是真正「對師父負責」(《再精進》)。
佛學會負責人擔任項目主管、從而忽視了佛學會負責人的職責的情況也很普遍。師父在《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中強調,「你是負責人就要把當地的這些學員攏在一起,替師父把他們聚在一起,使他們修煉上能上來,幫師父帶好他們。這就是你當地負責人的責任。」只有佛學會負責人首先對佛學會負責人的職責負責,我們各地的修煉環境才能恢復,學員才能更重視修心、提高心性,做救人的事才能更有正面效果。
儘管有許多困難,有很多複雜的人和事,但是,各地佛學會負責人只有學好法、勇於擔當,切實負起佛學會應負的責任來,才能不辜負自己的使命。
明慧編輯部 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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