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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級法院非法對蔡華興維持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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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白雲區法輪功學員蔡華興,因發放了一份真相資料,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被廣州市荔灣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罰金一萬元。蔡華興當庭表示上訴,並對參與迫害的法官和檢察員進行了投訴和控告;他的代理律師也幫助他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國家監察委等部門,對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進行了控告。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廣州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冤判。

法輪功學員蔡華興
法輪功學員蔡華興

蔡華興是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馬踏鎮長山灣塘村人,一九八零年一月出生。他父母都已經60多歲,住在鄉下老家。他有一個15歲的兒子,小時候因意外事故造成腦癱智障。面對困境,蔡華興沒有抱怨,他努力工作來維持一家人的生活,並送兒子到特殊學校上學。二零一二年,蔡華興來到廣州,在白雲區均禾街道蘿崗村的工廠工作至今,租住在蘿崗村商山南街。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晚上,蔡華興順道在羅崗村祿清大街一戶居民門口放了一份法輪功真相資料,遭該住戶惡告。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蔡華興在住處被白雲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和均禾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進白雲區看守所。四月二十六日,他被白雲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六月二十二日,白雲區公安分局將構陷蔡華興的材料交到白雲區檢察院,隨後移交到荔灣區檢察院。八月十八日,荔灣區檢察院將蔡華興構陷到荔灣區法院。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荔灣區法院在第四法庭通過遠程視頻,對蔡華興進行非法庭審。自始至終,公訴人熊一華拿不出與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有關的任何法律依據和相關證據。律師指出公字通[2000]39號文中,認定的×教組織沒有法輪功,熊一華狡辯說其它文件中有;律師指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50號,已經取消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熊一華則狡辯說這個是出版署的內部文件,沒有法律效應。真是信口雌黃,既不講法律,也不講道理。蔡華興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他說法輪功教人做好人,對社會有益。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荔灣區法院對蔡華興非法宣判,他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罰金一萬元。蔡華興當庭提出上訴,隨後他向廣東省監察委和省人大對參與迫害的法官和公訴人進行了投訴與控告。

在投訴書中,蔡華興說: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只適應於邪教案件,根本不能應用於法輪功。法輪功學員製作、傳播法輪功的宣傳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是合法的信仰行為。自己依法對迫害者進行投訴與控告,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他們才真正是破壞法律實施的嫌疑人。

他的代理律師也幫助他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國家監察委等部門,對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進行了控告。在控告書中,律師寫道:蔡華興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提高心性,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其散發法輪功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講真相救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沒有舉證蔡華興利用邪教組織及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涉嫌的罪名沒有關聯性。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從第一點來看,法輪功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沒有任何現行中國法律或行政法規說法輪功是邪教及邪教組織。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只有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才具備這個能力。蔡華興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一審判決沒有相關證據也不可能有甚麼證據來證實蔡華興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

律師還指出,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以刑法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追訴定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蔡華興及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是無辜的,其所作所為不過是在遭受異常的打壓迫害的情形發生以後為了生命、生存與尊嚴被迫的申冤與抗爭;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他們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而是造福社會,他們的行為及權利完全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正是因為法輪功學員的存在,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才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法律的褻瀆,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司法工作人員包括警官、檢察官和法官,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依然製造冤獄、迫害無辜,依據人民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情節,必將遭到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公審、法律的嚴懲。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時,蔡華興還不到十九歲。在中共對法輪功二十多年的迫害中,他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曾被非法勞教和關洗腦班迫害。

蔡華興遭迫害更多事實請參看明慧網文章《廣州法輪功學員蔡華興遭非法庭審》、《發一份真相資料 廣州蔡華興被非法判三年》。

廣州市中級法院:
審判長何春竹13825058636
審判員陳駿濤13926498218
審判員周天越13710891009
法官助理何蓉蓉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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