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四川瀘州趙永秀遭枉判 二審不開庭直接維持冤判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法輪功學員趙永秀,因實名投遞控告信控告合江國保違法,控告信被合江公檢法折算成「法輪功宣傳品」傳單作為「證據」構陷,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被合江法院非法判四年零六個月,勒索罰金八千。趙永秀不服冤判,當庭提出上訴。一審律師繼續為趙永秀代理。瀘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沒有開庭,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達「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一、實名控告遭打擊報復

趙永秀,49歲,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人,她在瀘州市城區開店做生意。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合江610國保頭目王中和、任偉,懷疑趙永秀回老家榕山鎮散發真相資料,將她綁架、抄家、關押構陷,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對瀘州市江陽區李世芳等四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趙永秀前去旁聽律師的無罪辯護,被國保糾纏,阻擋庭外,國保頭目王中和等指使手下的符陽派出所警察將她綁架到該派出所,並把她綁在鐵椅子上非法審問,翻包,搶走包裏的私人物品,並威脅、恐嚇、虐待,不准她上廁所等。

趙永秀遭到合江國保的種種迫害,因不服,向省裏、市裏的公檢法、政府等各級相關部門郵寄實名控告信,控告了合江國保頭目王中和、任偉的違法惡行,也為謝樹成、李世芳等其他法輪功學員鳴冤。由此,趙永秀遭到打擊報復。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合江公安警察將趙永秀綁架、非法關押、抄家構陷。控告信也被合江公檢法當成了「法輪功宣傳品」,26封控告信被折算成422份所謂的「證據」;加之以「累犯」(曾被誣判一年)為由加重迫害,合江法院誣判趙永秀四年零六個月,罰款8000元。如果說控告信是「宣傳品」,那麼宣傳的內容是甚麼?揭露了甚麼,曝光了甚麼?所述的是不是事實?一審法庭上為甚麼不敢當眾宣讀,當庭質證?控告與打擊控告之間,究竟誰在違法犯罪?誰該受到懲罰、制裁?法庭不予正視,也不敢正視。因為包庇、縱容國保的違法犯罪,合夥製造冤案,這就是歷年來中共司法迫害法輪功的一貫流氓做派。(如果「宣傳品」所述的是事實,就不是所謂的「證據」。中共不是有「宣傳部」嗎?,而且中共的宣傳部經常編造謊言欺騙民眾。)

二、中級法院審判長無視法律,再次合夥製造冤獄

這是趙永秀第二次被合江公檢法非法判刑。一審判決後,趙永秀當庭提出上訴,一審律師繼續為趙永秀辯護。律師向瀘州市中級法院遞交了趙永秀的辯護詞,又將自己的開庭申請及辯護意見遞交中級法院。

律師的二審辯護意見,列出十二個大項:
一、刑罰只懲罰行為犯,思想、言論、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二、一審判決判趙永秀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三、本案不存在有社會危害性
四、本例沒有被害人
五、本罪的構成在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六、將中國公民的控告信作為犯罪證據使用這是對憲法的褻瀆
七、偵查程序嚴重違法:(一)立案程序違法,涉嫌故意使無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二)傳喚證傳喚被告人是偽證;(三)本案根本不存在適用刑拘的事實,涉嫌非法拘禁;(四)濫用繼續盤問程序,亦涉嫌非法拘禁;(五)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不具有相關鑑定資質,鑑定程序違法;(六)從家中搜查出來的物品,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使用
八、最高兩院關於辦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釋有違憲違法、超越解釋權限、偷換概念等三項錯誤
九、退一萬步講,即使用兩高的解釋來衡量,本案也構不成犯罪
十、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法輪功組織是邪教組織
十一、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
十二、重申政教分離原則

以上十二個大項,都有非常詳盡的闡述。如,第六項中律師說道:辯護人注意到了,本例對趙永秀進行刑事立案偵查、搜家、抓捕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實名向公、檢、法郵寄了控告信。本次對趙永秀進行刑事追究的唯一原因,就是實名控告。而其它所謂因搜家所獲取的「罪證」,如法輪功宣傳品冊、光盤、法輪功書籍等等,則是因為辦案單位為了掩飾前一個違法行為,所不惜犯下的另一個更大違法行為。因為偵查機關知道單純以控告書想立案、抓捕趙永秀,追究並起訴其犯罪的證據是遠遠不夠的。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趙永秀的控告信,是實名寄給公、檢、法等國家機關,何罪之有!

律師對公訴人的七項質問中,其中問道:你對趙永秀的實名控告信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審查?如果未作任何調查,將實名控告人抓起來予以刑事追究,你的行為是否屬於「壓制和打擊報復」控告人?其行為是否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在這裏,我要特別提請公訴人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實名舉報、控告人是以予特別保護的,必須嚴格區分是誣陷,還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若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確屬誣告,不得輕易立案、抓捕。

律師遞交了二審開庭申請與辯護意見,上萬言的懇切陳詞,有法有理。二審最終不開庭,審判長李旭東似乎一個字也沒聽進去,非法維持一審冤判。

據不完全統計, 本案審判長李旭東,在做代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期間,合夥下級法院構陷,經手誣判的法輪功學員多達39人次。尤其是二零零九年,北京律師唐吉田與劉巍為瀘州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審判長李旭東法庭上亂敲法槌,壓制律師的正常發言,逼律師退庭,而後中級法院誣告律師,律師的執照被吊銷。這是一起轟動司法界的司法醜聞。從二零零四年到現在,近二十年來這位審判長一直在走司法違法迫害法輪功的老路,或許是在司法違法這條危險的路上陷的太深,無力自拔了,只好麻木著自己,機械式的按著錯誤的軌道運轉。真心希望在迫害即將結束的前夜,這位法官還有最後良知醒悟的機會,知道自己錯了,奮力擺脫中共邪靈的操控,守住良知,從而留下未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