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省煙台任翠榮遭騷擾抄家 起訴參與人員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上午,山東省煙台市蓬萊區法輪功學員任翠榮被從家中綁架到蓬萊紫荊山派出所,家被抄。七個小時後,任翠榮在大雨中回到被抄得零亂不堪的家中。

四月五日上午九點,天下著大雨,有人敲任翠榮家的門,謊稱自己是小區物業的。任翠榮打開門後見是四名國保大隊便衣警察,其餘兩名未告知姓名的拿出搜查證,說自己是國保的,他們說你在家不上班哪來的錢花?說要查違禁品。他們搶走任翠榮自己的私人物品:師父法像、書籍、三台電腦(其中一台是二十年前的座機,一台是壞的不能用的、一台是孩子上學用的),還把地下室的門砸壞(有照片為證後續補充),並把人綁架到蓬萊紫荊山派出所派。一名女警對她搜身,強行搶走鑰匙,又重新去抄她家,是在她家裏沒有任何人的情況下去的,兩部手機也不見了,手機裏面有錢並綁定銀行卡都被搶,還有甚麼東西被搶也不清楚。

下午四點三十分,他們叫任翠榮回家,說等後傳喚。任翠榮給他們講真相,他們連聽也不聽,還張口大罵。在派出所呆七個小時,身無分文的任翠榮,冒著大雨回到被抄的零亂不堪的家中。

近期,煙台市蓬萊區當地不少法輪功學員被騷擾,沒有報導,滋養了邪惡,請當地同修及時曝光邪惡,並提供電話號碼,請海外同修及時打電話,幫助解體邪惡。

四月六日任翠榮隻身一人去派出所要東西。

參與人員:
蓬萊國保大隊警察王龍卿
蓬萊國保大隊警察吳昊

附:法輪功學員任翠榮對參與騷擾人員的起訴書

起訴書

原告:任翠榮
身份證號碼:(略)
住址:(略)
被告:蓬萊國保大隊警察王龍卿、蓬萊國保大隊警察吳昊等共四人
事由:

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上午九點天下著大雨,六名國保大隊便衣警察敲原告家門,謊稱自己是小區物業的,打開門後四名國保大隊便衣警察,其餘兩名未告知姓名拿出搜查證,說自己是國保的,你在家不上班哪來的錢花?說要查違禁品,搶走原告家的私人物品:師父法像、書籍、三台電腦,(其中一台是20年前的座機一台是壞的不能用的,一台是孩子上學用的),一看就是衝著煉法輪功來著。家裏翻得東西亂七八糟,被告還把地下室的門砸壞(有照片為證後續補充),並被綁架到蓬萊紫荊山派出所。一名女警搜身強行搶走鑰匙,又重新去抄家,在家裏沒有任何人的情況下去的,兩部手機也不見了,手機裏面有錢並綁定銀行卡都被搶,還有甚麼東西被搶也不清楚,下午4點30分叫原告回家,說等後傳喚,原告跟吳昊要手機,被告不給,給他們講大法真相也不聽,還大罵。原告在派出所七個小時,身無分文,冒著大雨回到被抄的零亂不堪的家中。

原告起訴被告犯罪如下:

損壞公民財產入室搶劫罪,侵犯他人財產罪,私闖民住宅罪,侵犯人身罪,砸壞物品罪

1、違反《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違反《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的規定
3、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239條綁架罪
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自由罪
399條敘述枉法罪
397條濫用職權罪

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中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民政部、公安部、兩高等)及個人均無立法權;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宣教者無罪。

可見,按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祛病健身與提升道德)、講真相、散發資料等行為都是合法的早在2005年,公安部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該文件認定了14種「邪教」組織(在網上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沒有法輪功。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這14種「邪教」組織,也沒有法輪功。「邪教」之說,出自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隨後,《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然而,「個人講話」與「媒體報導」均不是法律。

舉報電話:公安部:12389
紀檢督促

請求事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原告所抄的全部物品及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將原告繩之以法,還原告清白。

(責任編輯:林一平)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