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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4歲法輪功學員曲興被枉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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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一點半,成都市法輪功學員曲興,在高新區法院刑事第三法庭被非法庭審,曲興辯護權被剝奪,親友旁聽權被剝奪;下午四點左右被高新區法院枉法判決八年。

非法庭審當天,高新區法院高倍戒嚴,安排了很多法警。律師走律師通道進入法庭,卻不讓親友進入法庭旁聽,曲興的母親徐豔萍也被拒絕進入法庭。

在法院階段,曲興母親委託了辯護律師,同時曲興還書面委託讓母親徐豔萍做親友辯護人。按法律規定,法庭沒有權限拒絕直接親人辯護,但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曲興的母親到法院遞交親友辯護《申請書》時,高新區法院刑事庭庭長謝綱不僅拒絕徐豔萍遞交的申請材料,並當眾辱罵徐豔萍。

曲興今年三十四歲,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在他租住房屋樓下,被成都肖家河派出所一幫警察綁架,並非法抄家。他母親徐豔平同時也被綁架。之後,曲興遭非法批捕;徐豔平被監視居住。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成都高新區公安局對徐豔平作出行政處罰,勒索九百元。

二零二二年三月份,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國棟告訴徐豔平,構陷曲興的「案子」已經交到法院。徐豔平查詢到承辦人後,六月二十日上午到高新區法院聯繫到承辦法官謝綱,當面提交親友辯護的材料,遭到謝綱的侮辱、謾罵。雙方見面僅短短幾分鐘,謝綱竟三次撒潑大罵「不要臉」,態度極其惡劣,拒絕接收。

據悉,曲母向相關單位投訴並要求撤換法官之後,謝綱的態度有所收斂,但依然以徐豔萍是所謂「證人」為由,拒絕曲母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同時該條也規定了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三種情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徐豔平不屬於這三種情形,有權依法作為曲興的辯護人。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檢法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用來懲惡揚善,打擊真正的犯罪者的,而不是當權者隨心所欲迫害好人的工具。「文革」已過去數十年,在今天的中國大陸,假「法律」之名,製造冤假錯案,踐踏信仰自由與基本人權、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的悲劇還在上演著,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不可悲嗎?為甚麼還要推波助瀾呢?!現在的天災人禍一波接一波的,那是上天對人作惡的警告,為甚麼還不醒悟呢?!

成都市高新區檢察院
檢察長:黃維智(原武侯檢察院)
電話18108097733
公訴人:李國棟
電話:18328511266、02885310513
高新區法院
院長:何良彬
電話:18010509225
副院長:王加睿(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原成都市中級法院監察室委員)

電話:18980081233
法官:謝綱
電話:13980077958、13398181290、02885311085、02885351832

(責任編輯: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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