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3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判刑
1、肖遠光,男,二零零零年九月遭枉判三年。
2、陳寶芝,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十一年;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被枉判三年緩刑五年。
3、黃寶華,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十一年。
4、黃招萍,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十一年。
5、李曉清,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九年。
6、孫文章,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八年。
7、胡青英,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八年。
8、羅文斌,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七年。
9、賴輝,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七年。
10、黃東安,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五年;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初遭枉判一年半。
11、張殿真,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四年。
12、張莉,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遭枉判七年半,勒索罰金十萬元。
13、鄭敏,女,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遭枉判三年。
14、王元鶴,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
15、朱士嵐,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
16、張淑君,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
17、劉勇剛,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
18、毛毛女,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
19、陶屹,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
20、劉禮明,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
21、曾衛春,男 ,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三年。
22、舒明,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二零一三年七月遭枉判六年。
23、車小玲,女,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緩刑二年。
24、萬基兵,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二年緩刑三年。
25、萬基勇,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緩刑二年。
26、朱宇,男,二零零一年遭枉判一年緩刑二年。
27、鄧桂英,女,二零零三年正月,遭枉判三年。
28、陳梅麗,女,二零零四年,遭枉判八年。
29、塗國藩,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十年。
30、施臘根、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被非法判八年。
31、王青雲,女,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八年。
32、李春鳳,女,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八年。
33、吳來亭,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六年。
34、陶富,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三年。
35、李烈鳳、女,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遭枉判三年。
36、吳志萍,女,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遭枉判三年半。
37、楊春秀,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遭誣判三年半、勒索罰金五千元。
38、曠志華,女,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遭枉判七年半,勒索罰金二萬元。
39、鄭銀秀,女,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遭枉判七年,勒索罰金一萬元。
40、陳 雯,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九年半。
41、陳玉蓮,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八年。
42、胡蜜桃,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七年。
43、曹根秀,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七年。
44、高銀鳳,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遭枉判五年,監外執行。
45、籐茶花,女,二零一九年九月,遭枉判七年半。
46、嚴精華,女,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遭枉判三年;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遭枉判五年、勒索罰金二萬元。
47、劉永英,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遭枉判兩年、勒索罰金五千元。
48、夏明金,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遭枉判兩年、勒索罰金五千元。
49、溫燕,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遭枉判一年八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
50、胡火妹,女,二零一九年遭枉判一年半。
51、楊德新,男,二零二零年遭枉判四年。
52、萬麗華,女,二零二零年八月中旬遭枉判三年。
53、張文濤,男,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遭枉判三年,勒索罰金四萬元。
54、江蘭英,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遭枉判兩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三萬元。
55、胡水英,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遭枉判兩年,勒索罰金三萬元。
56、曹域成,女,二零二一年上半年,遭枉判三年(監外執行)。
57、謝春媚,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被枉判一年二個月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
58、梁美華,女,二零一零年六月遭枉判三年;二零一六年四月遭枉判三年六個月;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遭枉判二年八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
59、熊泉妹,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遭枉判一年十個月監外執行,勒索罰金三千元。
60、陳麗萍,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遭枉判三年緩刑五年,勒索罰金三萬元。
61、楊金鳳,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遭枉判三年緩刑五年,勒索罰金二萬五千元。
62、萬筱萍,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遭枉判三年緩刑五年,勒索罰金二萬五千元。
63、萬金蓮,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遭枉判一年,勒索罰金五千元。
64、梅玉鳳,女,二零二二年初遭枉判兩年。
65、劉永紅,女,二零二二年初遭枉判一年。
66、雷美蓉,女,二零二二年初遭枉判一年。
67、盧林香,女,二零二二年初遭枉判一年四個月。
68、徐桂珍,女,二零二二年初遭枉判三年。
69、李芳蘭,女,二零二二年二月遭枉判三年、勒索罰金二萬元。
70、黃佐萍,女,二零二二年五月左右遭非法庭審,後因精神失常被釋放回家。
71、萬桃英,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遭非法庭審,刑期未知。
72、徐鳳蘭,女,二零二二年九月初,遭枉判兩年半監外執行,勒索罰金五萬元。
73、曹域成,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遭枉判兩年緩刑兩年。
二、部份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判刑的案例
據以上不完全統計,中共迫害法輪功23年來,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對南昌市(三縣六區)73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刑,其中:李烈鳳、陳梅麗兩位法輪功學員遭枉判後,在監獄遭嚴重迫害含冤離世;法輪功學員王青雲遭枉判八年後,在監獄遭迫害致精神失常;法輪功學員黃佐萍被非法庭審後,在看守所遭迫害致精神失常。陳寶芝、張莉、舒明、嚴精華四名法輪功學員均二次遭非法庭審、判刑;法輪功學員梁美華三次遭非法庭審、判刑。
1、陳寶芝等26名法輪功學員遭「督辦」非法重判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三日,南昌市西湖區檢察院向西湖區法院提起所謂「公訴」,南昌市西湖區法院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非法開庭,炮製了所謂「(2001)西刑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書」,對26名法輪功學員大肆進行冤判,陳寶芝、胡青英、羅文斌等多名法輪功學員遭重判。此次冤判的相關責任人是:審判長陳敏平、審判員肖書江、代理審判員余珊、書記員江舸。
二零零一年九、十月份,西湖區檢察院一位科長到南昌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提審時,曾告訴陳寶芝:你們這個案子判刑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由於你是第一被告,應該會判七年。而到了十月中旬,由於中共邪黨「六一零」頭目、政法委書記羅幹親自來南昌督辦這個案子,於是在省、市「六一零」的操控下,把該冤案中的最高刑期非法「定」為十一年。在這起冤案中,有3名法輪功學員被重判十一年,1名法輪功學員被重判九年,2名法輪功學員被重判八年,2名法輪功學員被重判七年。
2、嚴精華等四名法輪功學員遭罔顧事實冤判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南昌市青山湖區公安分局以所謂的「團夥組織」綁架法輪功學員溫燕、劉永英、夏明金。四月十三日,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嚴精華。同年十二月十九日,西湖區檢察院以「西檢刑初﹝2018﹞924號刑事起訴書」向西湖區法院提起非法起訴,檢察員劉某公然對法輪功學員說:法輪功的案子從來不按法律辦案,而是領導開會拍板定案。
二零一九年七月,嚴精華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手腳連銬強行押往西湖區法院非法開庭。法庭設在一個偏僻的小房間,每個法輪功學員只被允許一位家屬入庭旁聽。庭審時,劉永英強烈抗議在青山湖區公安分局被非法訊問時,遭刑偵大隊警察陳某某的恐嚇及毆打。主審法官劉玉芳宣布休庭。
約二十天後,劉永英再次被帶往西湖區法院進行第二次開庭。庭上,劉永英詳述了遭毆打逼供的具體時間、人員等細節,劉永英家人聘請的辯護律師也要求當庭出示訊問時的同步監控錄音錄象資料。可作為被指控人出庭的陳某某卻極力否定存在刑訊逼供行為,並且以間隔時間太長、監控存儲資料已被刪除等理由拒絕提供錄音錄像證據。最後,主審法官劉玉芳罔顧事實,宣布青山湖區公安分局不存在毆打逼供等非法訊問行為。
二零一九年八月下旬,嚴精華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第二次帶往西湖區法院非法公開庭審。庭審時,劉永英的辯護律師在作無罪辯護時,遭到男性陪審員的無理干擾打斷,律師當庭進行了強烈抗議。溫燕的辯護律師也申明「起訴書」中的某些情節與本案無關。此次冤判的相關責任人是:審判長劉玉芳、審判員趙佩佩、余萌、書記員袁芳。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南昌市西湖區法院作出「(2018)贛0103刑初891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判法輪功學員嚴精華五年刑期,勒索罰金二萬元;劉永英二年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夏明金二年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溫燕一年八個月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
3、梁美華遭三次非法冤判 身心遭受極度摧殘
梁美華,女,生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原為南昌市華僑友誼公司經理辦公室主任。她原本是單位的老病號,發病時,生活不能自理。一九九六年六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一個月後,身體康復。
二零一零年六月,梁美華第一次遭南昌市西湖區法院枉判三年刑期。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梁美華第二次在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遭非法庭審。庭審時,張姓審判長一度不准梁美華自辯,只能回答公訴人和審判長的提問。在庭審中途宣布休息時,梁美華的丈夫起身,指著公訴人大聲說道:「你講的這些都是捏造、誣蔑,你要為自己的話負責任的。」公訴人李淑梅(音)低頭不語,快步溜走。後梁美華被枉判三年刑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梁美華第三次在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遭非法庭審。當時梁美華因疫情未到庭,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通過視頻遠程開庭。梁美華在視頻中宣讀了自己的無罪辯護書,從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等方面為自己作了全面的無罪辯護,過程中雖遭到法庭工作人員的多次無理打斷,梁美華仍堅持宣讀完了自辯詞。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梁美華收到西湖區法院送達的非法「判決書」,被枉判二年八個月刑期,勒索罰金五千元。此次冤判的主審法官為劉玉芳。梁美華目前還在被關押迫害中。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對梁美華的三次冤判,使梁美華在江西省女子監獄遭受了超長時間罰站、野蠻灌食等種種酷刑折磨,被迫害致雙目充血、視力模糊,雙腿嚴重腫脹,血壓偏高、暈倒,連續大口吐血……身心受到了極度的摧殘。
4、法官枉法 吳志萍被冤判三年半
吳志萍,女,生於一九五四年六月,南昌市南昌鋼鐵廠的退休職工。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吳志萍從菜場買菜回來,在自家門口遭警察強行綁架。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在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仍然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在法院二樓大審判庭對吳志萍進行非法開庭。吳志萍一下囚車,就大聲高喊「法輪大法好」!並且拒穿囚服,拒戴手銬,以表達對非法庭審的抗議。
在法庭上,吳志萍的律師當庭為她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充份闡述了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條文,並呼籲應該無罪釋放吳志萍。吳志萍自己也作了無罪自辯,強調她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救度眾生,包括救度公檢法司的人員。主審法官劉玉芳詢問公訴人有何陳述,公訴人沉默無語。開庭時,吳志萍的女兒看到母親被關押迫害的蒼老淒慘模樣,失聲痛哭。
庭審於上午十一點草草收場,主審法官劉玉芳匆匆宣布休庭,當庭沒有宣判。後來吳志萍被西湖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此次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在沒有任何所謂法律「證據」的情況下,對吳志萍作出的枉法判決,使她90多歲癱瘓在床的婆婆、患病剛出院的丈夫經受不住巨大的身心打擊先後離世;吳志萍本人也在女子監獄遭受了被穿「束縛衣」等酷刑折磨,九死一生。
5、張莉遭二次非法冤判 被勒索罰金十萬元
張莉(張麗),生於一九六零年三月,原民革江西省委會主任科員(兼出納)。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三日,張莉遭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警察綁架,後被西湖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此次枉判,導致張莉的丈夫迫於壓力忍痛與她離婚,單位開除她的公職。她從此失去了家庭與一切生活來源。
二零一九年七月,張莉被南昌市西湖區公安分局與東湖區公安分局聯合綁架。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上午,由於新冠疫情影響,南昌市西湖區法院欲對張莉等五名法輪功學員非法視頻庭審。當時張莉被關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小監號,她拒絕出庭,非法庭審被取消。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上午,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再次進行非法視頻庭審。庭審時沒有通知家屬,庭審結束時當庭沒有宣判。此次非法庭審的主審法官為劉玉芳。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張莉被重判七年六個月刑期、勒索高額罰金十萬元。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除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公開審判外,還有秘密審判的,如:南昌市的法輪功學員胡火妹、楊春秀,一直流離失所在南昌市的萬載縣法輪功學員楊德新都被非法秘密判刑,送監獄關押迫害。
結語
二十多年來,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在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中,包攬了全市(三縣六區)百分之八十以上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其中多少個法輪功學員慘遭枉法判決,多少個善良家庭遭遇分崩離析!這些非法審判充份暴露了江氏中共集團「從經濟上搞垮,從肉體上消滅,從名譽上搞臭」的滅絕政策的殘暴本質。
法律本應擔當維護人間正義的職責,法院更是人間正義的守護者。正義在回歸,現世報應的天理越來越明朗!希望今後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尚存善念之人能秉承良知、作出公正判決。否則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枉判法輪功學員的人都將面臨未來正義法庭的審判和終身追責。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嫁妝街33號,郵編3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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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