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迫害中也應重視實名手機短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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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師父講:「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導航》〈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我們所有的講真相的方式,都是在行使人的基本權利。對運用法律反迫害而言,即使中共的法律完全喪失了懲惡揚善的基本功能,變成了助紂為虐的幌子、畫皮、遮羞布,但因為這塊「遮羞布」足夠大,我們也可以在上面寫很多想要說的話,這和在紙幣、電線桿上寫「法輪大法好」道理一樣。本文要提醒大家的是「實名手機短信」這個並未被普遍重視的反迫害方式。

最近我處理了一個常人的案子,法官C對當事人採取了一個明顯違法的行為,當即給我的當事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困擾。C法官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是心知肚明的,但他偏偏要這麼做,其實給當事人造成巨大困擾恰恰是他要達到的目地。我電話和C法官交涉、指出他違法時,他極不耐煩的一句:「你認為違法可以走程序。」就把我打發了,絲毫沒有主動糾錯的意思。在中國大陸的司法系統就是這樣的,違法者既然敢於喊出「你隨便告」,就意味著控告、投訴、舉報、信訪、異議、覆議、復核、上訴、申訴等等一切糾錯機制都形同擺設,不過是繼續推諉扯皮糊弄人的幌子而已。

按照法律的基本規定,我還是立即發起了下一個程序(以下稱「後續程序」),同時加緊找C法官的庭長和法院的領導對C法官進行投訴。過程中發現,這個庭長也是直接參與到辦理錯案當中的,對我提出的投訴,他看似有耐心的回應,其實不過是在敷衍。而院領導雖然當著我的面給C法官打電話、發了信息,但看不出有明顯效果。發起的後續程序雖然是針對C法官糾錯的,但是C法官根本無所顧忌,在他眼裏似乎只是多了一個對我冷嘲熱諷的理由。在中國大陸社會,面對公權力來勢洶洶的找茬行徑,潛規則的標準應對動作是花錢找關係打通關節,我沒按照潛規則去做而是選擇走基本法律程序,在這些司法者眼裏就是傻帽。

走正常程序需要時間,即使控告也需要時間,當事人耗不起的恰恰也是時間,而且即使控告、走完程序這段時間過去,結果也難料。經過七八天疲於奔命式的交涉,事情非但看不到轉機,又面臨新的刁難,情勢似乎更複雜。從法院回來的路上,我突然想到,我們這麼多年反迫害中,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如實記錄作惡者的罪惡,比如明慧網的迫害報導、惡人榜、追查國際通告等,而這個客觀記錄本身就足以令作惡者膽寒。我處理的雖是常人案件,辦案法官明顯違法的行為也是在行惡,我倒不至於將他的惡行發到國外,但是,我也可以把經歷的一切記錄下來,把他的行為表現、違法性、給當事人造成的後果、我維權過程中做了甚麼、反饋是甚麼、他人對違法辦案的態度和評價是甚麼,把這些內容用我的手機編發信息給他,如果他再不主動糾錯,我就繼續將手機信息發給他的領導、同事甚至其他有監督權的公職人員。只要我的記錄真實客觀、沒有惡意、不帶憤激之辭,就不會留下任何可挑剔的把柄。

想到就做,當天傍晚,我把相關的文件、一週多來每天發生的事情簡要但不失周全的編成信息,用我的手機發送給C法官。C法官沒有任何反饋,這也是預料之中的,因為他幾乎從來不接我打給他的電話,也從來都是漏接不回的,但我料定他百分之百會看短信。

第二天上午,峰迴路轉,C法官主動打給我電話(一週多維權抗爭,這是第二次電話通話),態度特別好,說經過合議庭的合議,認為他們的做法確實不當,原因在於不了解前期情況,現在知道了案件背景,他們會立即糾正不當行為等等。下午,該法官多次打電話將糾錯過程和結果告訴我,並央請我儘快撤回發起的後續程序。至此,看起來需要更長時間才能糾錯的維權案,竟然以很好的結果迅即收場,幾乎沒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

後記:

在我想到用手機短信這種辦法扭轉局面時,我在心裏向師父保證,如果給C法官發送信息後事情即出現轉機,就是手機短信這種方式起到了好的效果,我會把這種方式推薦給運用法律維權的同修,建議大家嘗試一下。

起初動手給C法官寫手機短信時,我也是帶有憤怒和厭惡的情緒,想寫上「情形惡劣」、「終身追責」、「枉法裁判」、「控告到底」等類似的話,但轉念一想,既然法官有能力判斷違法性,也清楚法律上這些最基本的規定,我們所做的,只要客觀真實記載發生的事情即可。違法者將來會面臨被追責還是被豁免,都在於他自己的選擇。我悟到,面對巨大的不公和艱難的困境,語言、語氣、心態的平和,反倒是一種強大的力量。

手機短信可以長期保存,而且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即使接受的一方刪除,也只能刪除他自己手機裏的,發送方手機裏的信息是不會被對方刪掉的(但似乎只能保存在一個手機中,不能隨手機卡移轉)。建議運用法律反迫害的同修,特別是被迫害的同修的家屬、朋友,能夠嘗試和重視這個記錄罪惡真相的方式──對參與迫害的每個人,我們應當把被迫害的同修及家人遭受的苦難以手機短信編寫日記的形式告訴他,直至對同修的迫害結束,哪怕長達數年。

以上是個人在現有層次悟到的,不當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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