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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違法性及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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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國大陸教育系統要求、甚至強迫學生參與所謂的「反邪教」簽名,針對此行為的違法性分析如下:

一、反邪教簽名侵犯了公民的幾項基本權利:一是《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利;二是《民法典》規定的一般人格權。

1、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的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

2、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的思想是自由的。(《憲法》第三十六條)

3、一般人格權。人格權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一般人格權本應由憲法規定,中國憲法上僅規定了其中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八條)

人格平等是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人格獨立是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人格自由(也有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的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二、學校和學生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不是依附或從屬關係,學校沒有權力違背學生的意願、強迫學生表達甚麼或不表達甚麼,這是對學生的不尊重,是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和一般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學生和學校之間的關係,有《教育法》,但《教育法》沒有賦予學校「要求學生反邪教簽名」這樣的權力,不僅如此,《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監督(《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依據《教育法》,學校不僅沒有權力強迫學生簽字,而且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每一個學生和家長的憲法和法律權利。

四、侵犯以上兩種權利的法律後果:

1、請求停止侵害(《民法典》)

2、如果造成精神損害,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五、從教育局角度講,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

六、應對方案:控告、申請信息公開、直接進行行政覆議、遞交真相信等都可以同步進行。

簽字如果是強制性行為,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

如果是教育局行政機關直接下達的命令,還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覆議。

1、向教育局遞交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可以參考:

(1)依法公開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法律依據;

(2)依法公開要求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負責人姓名、職務;

(3)依法公開在未經監護人授權同意的情況下,要求未成年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法律依據;

(4)依法公開「反邪教」的邪教名單,以及認定「邪教」的標準、法律依據。

2、行政覆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地址:電話:

覆議請求:

依法確認被申請人要求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行為無效。

事實與理由:

陳述事情經過。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最重要的是教導學生有正確的判斷正邪、善惡、是非的標準,也就是樹立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校學生基本都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要求學生「簽字」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無效的。

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也就是說,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那麼被申請人認定的「邪教」是甚麼?認定的標準是甚麼?法律依據又是甚麼?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既然沒有合法依據、未經法定程序,就要求學生,尤其未成年學生簽名,這是荒唐的行為。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這是中國政府官方認定的邪教組織唯一公開的文件。雖然如上文所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規定了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的申報、審批等程序,公安部這個自我授權本身是違憲違法的,是公安部自我在違法授權、肆意擴展本部門的權限,但是即使如此,中國政府官方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在要求學生簽名前,必須明確是針對這十四個邪教組織進行的簽名,同時告知學生:

1、法律和政府其實無權認定邪教;

2、邪教的認定標準:「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這是保護學生的知情權,同時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等;

3、未成年學生簽字必須得到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有強迫學生簽字的行為,否則涉嫌濫用職權罪。

被申請人在沒有進行上述行為的情況下要求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字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無效的行政行為,理由如下:

一、反邪教簽名侵犯了公民的幾項基本權利:一是《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利;二是《民法典》規定的一般人格權。

1、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的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

2、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的思想是自由的。(《憲法》第三十六條)

3、一般人格權。人格權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一般人格權本應由憲法規定,中國憲法上僅規定了其中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八條)

人格平等是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人格獨立是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人格自由(也有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的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二、學校和學生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不是依附或從屬關係,學校沒有權力違背學生的意願、強迫學生表達甚麼或不表達甚麼,這是對學生的不尊重,是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和一般人格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三、學生和學校之間的關係,有《教育法》,但《教育法》沒有賦予學校「要求學生反邪教簽名」這樣的權力,不僅如此,《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監督(《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依據《教育法》,學校不僅沒有權力強迫學生簽字,而且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每一個學生和家長的憲法和法律權利。

四、被申請人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

要求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行為既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同時也違反行政法,違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教育行政機關有其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的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而且行政行為還必須滿足程序正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原則,在被申請人要求學生「反邪教簽名」的過程中,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沒有合法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其行政行為自始無效。

請行政覆議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同時對相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依法追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淨化學生的學習氛圍,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此致:

* 市政府

申請人:

年月日

3、控告、舉報、投訴的格式參考:

舉報信

舉報人:可以匿名也可以實名。

被舉報人:姓名,性別,職務

可以選擇教育局和學校的領導。

舉報事項:

1、依法追究被舉報人瀆職的法律責任。

2、立即停止要求或強迫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活動。

事實與理由:

可以參考行政覆議申請書的內容。

綜上所述,舉報人認為被舉報人濫用職權要求、強迫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活動,舉報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依法行使控告、舉報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被舉報人瀆職的法律責任,同時立即停止要求或強迫學生參與「反邪教簽名」的活動。

此致

×××市監察局

×××省教育廳

×××省監察委

×××省人大及常委會

×××省政府

教育部

國務院

監察部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抄送:

×××市檢察院

×××省檢察院

最高檢

舉報人:×××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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