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陳漢壽,一九五二年出生,今年71歲,是德陽市旌陽區黃許鎮廣平村人。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德陽市法輪功學員陳漢壽在菜市傳播真相,被兩個不明身份的人綁架到旌陽區東湖派出所。其實,綁架他的是便衣警察,在所謂筆錄期間,其他警員就騙過陳的女兒,開鎖入室對陳進行抄家,搶走了幾個「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護身符。
當陳漢壽被放回家時,已經是下午了,他才發現自己的家被抄過了。當時,因為拿走的只是幾個護身符,他自己對此事就沒怎麼在意。但事情並未因此而過去,原來警察騙他女兒簽了「取保候審」書。
二零二二年七月,陳突然得到旌陽區檢察院的「告知書」,說他犯了「刑法三百條」,讓他請律師。陳漢壽看見「告知書」之後並沒有請律師,而是將東湖派出所的兩位肇事警察進行了控告。一告他們上班時不著制服,違反《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二告他們入室抄家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本人並未見過「立案決定書」和搜查證);三告他們從自己家中拿走物品沒有給清單。因此,警察犯了「入室搶劫罪」。要求旌陽區檢察院對肇事者進行立案調查。控告書中貫穿著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也說明了本人修煉大法身心受益等真實情況。
當陳漢壽把「控告」送到旌陽區檢察院時,檢察院拒收,將他支向紀委。紀委看了「控告」,又將他推向了公安督察大隊。督察大隊收到「控告」,在半個月內又回覆說「不屬於管轄範圍」。於是,陳漢壽以此為由,說:督察不承認其管轄範圍,就是沒有承認被告是那裏的警察,因此,又一次向旌陽區檢察院遞交「控告狀」。可是,檢察院仍然拒收。陳漢壽不得不把附在「控告」後面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內容讀給檢察官聽,並明確告之,如果拒收,就違反此條款,自己將因此而上告。在壓力面前,檢方終於接了狀子,但不給回執。
一個月之後,東湖派出所的兩名「被告」,把陳漢壽請到其派出所。對他說,此案咱們就這樣了結,從此就再也不找你的麻煩,你也不要再告我們。你看這樣如何?當時,陳漢壽想到自己是修煉人,「控告」並非想整人害人,於是就答應警察的請求,以為此案就此了結。但事情並非如此。
二零二三年七月,旌陽區檢察院突然送來起訴書,還是說陳漢壽犯了「刑法三百條」中的「破壞法律實施罪」,並說搜到的資料有一百七十一份。為此,陳漢壽又向旌陽區法院遞交了《控告狀》和辯護詞。
隨後,東湖派出所某警察代替旌陽區法院的口頭宣判:說的是要陳漢壽在半年之內不許出省的「監視居住」。既沒有「判決書」,也沒留下任何紙條。旌陽區司法局打電話給陳漢壽,追問「是誰幫你寫的辯護詞」?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旌陽區法院給陳漢壽送來了傳票,通知他在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9點開庭。他老伴要求旁聽,法院人員答應了。
九月二十六日上午9點到10點,德陽市旌陽區法院,構陷陳漢壽的所謂「案子」開庭審理。陳漢壽老伴一起來到法院裏面,坐在陳漢壽的後一排。但到了正式開庭時,法官就叫他老伴出去了,說原來準備公開審判,現在改為秘密審判,讓其站在門外,隔著玻璃聽不到裏面的說話。
所謂的「法庭」上正中坐著副院長韓健,一邊坐著長期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徐萍莉,另一邊坐的是所謂陪審員,下面正中坐的是丁女士書記員,公訴人男女各一人。法院事先口頭通知的是讓陳漢壽先說,可是開庭之後根本不讓陳漢壽張口。而是讓公訴人念了他們所謂的起訴書,把歷次陳漢壽被非法迫害的記錄都寫上,並且把他女兒平時報怨父親的話也當成了「證人證詞」。
等到公訴人念完後,時間也就過了近一小時。韓健問陳漢壽:今後你還煉不煉?陳漢壽說,我當然要煉,國家法律都允許煉,你憑甚麼不讓我煉?你能保證讓我的身體健康嗎?韓健又道:你還有啥說的?陳漢壽說:他(公訴人)念的我一概不承認。他們說我犯法,我是按照國務院的文件在做。你們說我們法輪功是「邪教」,你們就是在說國務院在支持「邪教」。那麼,你們給我一個手續,人人簽上字,我去找國務院。我現在要念我手裏的陳述詞。韓健說:沒有時間了。休庭,等下一次開庭。
陳漢壽將手裏的陳述詞交給韓健一份。十點過一點就出庭了。之前給過韓健辯護詞和國務院的文件2000(39)、新聞出版署50號令。今天,陳漢壽又遞交給韓健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