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欽家住秦皇島市新興小區,他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原則修煉自己,做好人,身心受益。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史可欽和妻子到朋友家串門。剛到不久,北戴河車站派出所警察帶著天津鐵路公安處人員也來到他的朋友家。這幫人進屋後問了史可欽一些個人情況,之後史可欽和妻子就離開了朋友家。當他們走到朋友家小區門口時,被門衛攔住,問住址和電話號碼,史可欽沒多想就告訴了門衛。
當天上午,新興小區片警陳騰來到史可欽家中強行查看。下午三點多,片警陳騰又帶著北戴河車站派出所陳遲(副所長)和警察郭一民、劉起良、李璟琨等多人來到了史可欽家敲門,他們不出示警官證、值勤證、搜查證、傳喚證等證件,史可欽拒絕開門。警察叫來開鎖匠強行開鎖,史可欽無奈只得開門。這幫警察進屋後開始對史可欽家進行非法搜查、抄家,搶走二十多年來珍藏的大法書籍、師父法像,以及電腦、打印機等私人物品,並把史可欽和妻子綁架到派出所,陳遲等威脅史可欽說:這些書就夠判了。警察郭一民威脅說:影響三代人。晚上,陳遲說要給史可欽做筆錄,還說要補發搜查證會給他看(可是史可欽一直沒有看到)。當天晚上,史可欽和妻子被非法關押在會議室裏,被兩個警察看管。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北戴河車站派出所警察郭一民說要拘留史可欽。因疫情原因,史可欽被非法關押到公安醫院強行隔離二十一天。經過二十一天的高壓迫害,原本健康的史可欽出現血壓很高、壓差很大等一系列的病症,而且在秦皇島第三醫院確診為肺結核傳染期,拘留所拒收。史可欽後被所謂「取保候審」,於六月九日被放回家。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史可欽被構陷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檢察院。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構陷史可欽的所謂「案子」被從北戴河區移交至撫寧區。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史可欽在秦皇島市撫寧區法院被非法開庭。參與迫害史可欽人員包括:審判長林雙全、陪審員付玉梅和李馮志、書記員王怡、公訴人王琦。法院以史可欽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製作週刊等為藉口,開始對他非法庭審。
開庭時,當史可欽說明所謂「證據」是他個人的合法財產時,公訴人王琦當庭表示多本法輪大法書籍全部銷毀了。以這些「物證」為由對史可欽非法開庭,開庭前卻又將「物證」銷毀,這樣做是不符合刑訴法的。根據刑訴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秦皇島市撫寧區檢察院和法院怎麼就能知法犯法,銷毀史可欽的合法書籍呢?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史可欽接到秦皇島市撫寧區法院電話,讓他十九日上午八點去一次法院。十九日上午,史可欽來到法院後,得知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史可欽隨即被非法扣留,並被劫持到秦皇島市三院做身體檢查。檢查之後,史可欽回到家中。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戴河車站派出所陳遲(副所長)和鄭鵬祥將史可欽劫持到秦皇島市三院,檢查結果顯示肺結核不再是傳染期。之後史可欽又被劫持到公安醫院檢查身體,檢查後不再讓他回家,直接將他關押在北戴河車站派出所。後來,史可欽被劫持到秦皇島第一看守所關押迫害。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史可欽被劫入河北冀東第四監獄繼續關押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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