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庭之前,林建平就請求過法官:讓與這個案子有關的所有公檢法司、610人員全部到庭旁聽。國保大隊大隊長閆志高也曾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拿著林建平控告閆志高和檢察官李紅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控告狀及有關資料到她家門口恐嚇她:「你除了公安、檢察院,你還給誰了?」林建平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50號》已經廢止了江澤民不讓煉法輪功的兩個文件,現在法輪功所有資料都是合法的。法輪功也不是邪教。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公安部規定的14個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閆志高說:「你知不知道你在被監視居住期間,不能寫信,寫信也得經過公安局同意。」林建平大聲告訴他:「我是被冤枉的,如果你再來騷擾,我還控告你,再不行還有網絡控告!」閆志高邊走邊說:「開庭你去不去?我去法庭找你。」林建平說:「你不要再參與迫害了。」
結果,不僅棲霞市直接迫害責任人國保大隊長閆志高沒有到庭,構陷人國保警察林壽光沒有到庭,莊園派出所造假的所長、警察沒有一個人到庭的,而且煙台國保所謂的「鑑定意見人」也沒有到庭。
法庭上,林建平請求檢察官李紅軍迴避。法官問:「你們個人有矛盾嗎?」林建平說:「我們個人倒是沒有矛盾,只是他辦案不公,本來這個案子到他們那裏就應該打住了,可是他無視公安的違法犯罪,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硬是把這個迫害好人的案子送到法院來。」林建平面對法官的問話,均作了正面回答。
法官讓書記員播放公訴人提供的林建平被非法構陷到莊園派出所時的錄像,光盤中儘管林建平講真相的鏡頭和其它重要環節都被剪輯掉了,但是從錄像中還是能看出來:林建平被非法構陷時戴著手銬,她讓警察出示非法拘禁她的法律依據,警察一直沒有拿出來。
還有一個鏡頭是莊園派出所警察半夜去她家抄家時,逼迫林建平的丈夫把對門鄰居叫來當證人,當時林建平的丈夫不想打擾鄰居休息,警察便恐嚇她丈夫說:「你不去叫,我們就把保安叫來。」(這些警察搶東西還要找證人,比強盜還勝一籌)。而另一個鏡頭是林建平正坐在莊園派出所的連椅上發正念。
可笑的是,案卷中卻寫著:抄家時,林建平在現場,讓她在清單上簽字,她拒不簽。棲霞警察、檢察官造假迫害好人都穿幫了。
法庭上林建平笑問公訴人:這個片子是你剪輯的嗎?公訴人不說話。林建平問法官:為甚麼不放一下在我家搶走的東西呢?法官說:「公訴人只拿了這個。」
法官讓公訴人訊問林建平。公訴人說:「她既然不認罪,就不訊問了。」林建平心裏話:怎麼不問問我為甚麼不認罪呢?
檢察院公訴人讀起訴書,書記員記錄用的電腦就不好使,很長時間才好用。林建平說:「庭審好人,天理都不容」。
公訴人在起訴書上說林建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且還往公安局、檢察院送「法輪功資料」【《控告書》、《林建平黑牢遭酷刑:吊銬七晝夜、毒針、當沙袋打》、《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新聞出版總署第50 號》(法輪功書籍已解禁)、《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站在正義一邊 把不可能變為可能》】。
林建平要求公訴人把這些「法輪功材料」公開念一念,公訴人不語。林建平問公訴人:「我利用了中國十四個邪教中的哪一個?破壞了中國現行法律292部、法規599部中的哪一部?」公訴人卻以「聽法官的」而繞開,避而不談。
林建平要求公訴人:「把搶走的所有合法書籍、優盤等東西都拿出來質證一下,看看哪些內容破壞了法律實施?」公訴人說:「你不是承認那些東西都是你的嗎?」林建平說:「東西是我的,可你說我殺人了,是因為我家裏有一台電視機,它對嗎?」公訴人不語。林建平要求把自己所有的合法物品全部歸還自己。
林建平嚴肅地說:「新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既然沒有質證,那麼就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那麼我的罪名就不成立。沒經質證,這一切都不算數!」
林建平對公訴人李紅軍說:「看你這個人真不錯,你為甚麼要幹(迫害好人)這個事?你真的想跟他們去倒霉嗎?」李紅軍不語。
林建平遞交了答辯狀後做了以下陳述:
作為公檢法人員,「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只能懲治人的行為,不能懲治人的思想」。這三點,你們一定比我還明白。法律,你們一定也比我知道得多得多。作為一名法律人、法律的監督者──公訴人(棲霞檢察院李紅軍),更應該明白。
然而,在中國的所有法律沒有一條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的情況下,在國家政府明文規定法輪功書籍出版完全合法的情況下,公訴人(李紅軍)依然把我這個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告到法庭上來,我想這不僅是社會的悲哀、法律的悲哀,人性的悲哀,更是公檢法的恥辱。
而且,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誣告陷害案。在起訴書和案卷中,公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進一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
1) 我的出生日期是錯的。我是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人;起訴狀上是:一九六零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庭時在法官的提示下公訴人才改正過來。
2)我的學歷是錯的。我是大專文化;起訴書上是初中。
3) 做的筆錄是假的。做筆錄的年輕男警察給我一張紙,上面寫著我「看了三分鐘,看明白了」,我說:「我還沒有看,怎麼就說我看明白了?這不是造假嗎?」為此我拒絕做筆錄。後來這個年輕警察自己在電腦上寫了很長時間,然後也沒有讓我看,就讓我甚麼也不明白的丈夫在上面簽了字。
4) 做筆錄的女警察是假的。當時做筆錄的是一個年輕男警察。而案卷中卻寫著一個叫「鄒雲娜」的女警察給我做的筆錄,她問我答。那個年輕男警察做筆錄我沒有配合,怎麼會去配合一個叫「鄒雲娜」的女警察呢?而且我二零二二年正月初六下午被林壽光非法構陷到莊園派出所後,整個過程,我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女警察,我要去廁所,男警察說找一個女的陪我去,讓我等了好一會,也沒有找到一個女的,最後還是男警察在廁所外面看著我才去了廁所。
5) 抄家時,說我在現場是假的。當時已經是半夜了,我被非法拘禁在莊園派出所。我只聽到有人說:他們要出警,讓人看著我。後來聽丈夫說:警察強迫他開門後,還逼迫我丈夫半夜去敲對門鄰居的家門,強制鄰居做所謂的非法抄家證人,還恐嚇我丈夫說:如果不聽他們的,就要去叫保衛科的人來。至今我鄰居回想起當時那麼多警察闖入我家的情景,還心有餘悸地說:「媽呀,嚇死人了。」
6) 我的所謂供述和辯解是假的。我只是給他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問他們要非法拘禁我的法律文件,講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給他們講「天安門自焚」是假的,迫害好人要遭報應等
7) 所謂的「鑑定意見」中的「認定書」更是荒謬絕倫。所謂的「認定書」上面連個認定人的名字都沒有,連個資格證書都沒有。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這個應該有的都沒有。更何況法輪功不是邪教,所有法輪功的東西都是合法的。
8) 案卷中寫的給我做尿檢,檢查是否吸毒是假的。根本沒有任何人給我做過甚麼尿檢,案卷中那些警察簽的名是假的,那些證書都是擺樣子的。
從公安偵查到檢察院起訴再到今天的法院庭審,整個程序都是違法的,損壞了我的名譽;還搶走了我合法的私人財產;而且擾亂了社會秩序;干擾了居民生活:驚嚇了了我的家人和鄰居;浪費了我大量的精力;嚴重影響了我和家人的身體健康;而且害的我所有的親人都為我牽腸掛肚,親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公訴人無視警察的下列違法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 徇私枉法罪」「玩忽職守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侵佔罪」、「誹謗罪」、「偽證罪」等眾多涉嫌罪名,依然打著法律的幌子對我誣告陷害、玩忽職守、這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官官相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這是嚴重瀆職。你們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者;而我就是你們破壞法律實施的真正受害者。公訴人不僅不宣讀我郵寄的控告狀等資料,不僅不知悔改,還打擊報復,錯上加錯。
多麼荒唐可笑的「刑事案件」啊,不需有犯罪的事實,只要說是法輪功就是「有罪」,說句真話「法輪功被迫害冤枉了,天安門自焚是假的」就被抓捕;被非法拘禁時喊冤:「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輪功千古奇冤」,都成了「犯罪證據」;我說了啥,做了啥都不重要,抄走的法輪功物品的內容是甚麼都不考慮,一律作為所謂「犯罪」的「證據」;一張寫有「真善忍好」的福字也是判刑的證據,一張寫著「誠念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災難來時命能保」的卡片也成為判刑的證據。告訴人家,自己遭遇3次重大車禍遇難吉祥的原因是因為默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事實,也是犯了破壞法律實施的罪。要想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這麼簡單。
「證據」不足可以編造、可以偽造。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編造了天安門自焚、1400例等惡毒的謊言欺騙百姓,叫囂「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精神上摧垮、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以達到根除「真、善、忍」為目的。
在被江澤民集團迫害死包括活摘器官的數萬個真、善、忍修煉者的同時,全世界知道了法輪功,知道了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行。法輪功真、善、忍也在全世界得到讚揚和弘揚,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所有人權惡棍都在國際黑名單上,他們迫害善良的罪惡被世界正義之聲所唾棄。在全世界的一片譴責聲中,在法輪功學員冒著生命危險二十多年的講真相中,中國的老百姓也逐漸認清了中共謊言的欺騙和無恥。
而你們公檢法司人員,還在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還在編製謊言企圖來加害我。我和你們無冤無仇,本鄉本土的,你們為甚麼要千方百計的迫害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一心只希望別人好的人呢?你們還要沿著這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罪惡路上行走多遠?迫害佛法、迫害善良可是一條不歸之路啊!
公檢法司人員幹了許多泯滅良知的事情,也把自己陷入了破壞法律實施徇私枉法的犯罪泥潭。其實,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人員還有別的選擇,選擇正的、善良的,就會給自己換回一個美好的未來。想有所為,這個誰都贊同,但別在這條迫害佛法、迫害修煉人的道上使勁,因為這條道路的前方是深不可測的陷阱,只是井上面目前可能還布著鈔票。
以上的敘述,足以證明用「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給我定罪,確實是荒謬絕倫的無稽之談。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而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你們公檢法人員,因為你們把「上面」的所謂命令當作法律來執行。那些內部文件、通知,不敢公開、未經法定程序搞出來的文件,都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都是「深淵」。 只有維護良知與公正,無論你們將來走到哪裏,都不會被追責,即使退了休,儘管心安理得的享受天倫之樂,因為你無愧於自己神聖的職業,無愧於自己的良心,還給後人積德得後福。明辨是非、清晰的判斷,是為自己和家人的未來負責。
我希望罪惡不再持續,冤案不再發生。我將把這起千古奇冤控訴到底!法庭是法律公正的聖地,法官是法律公正的化身,相信我們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審判員一定會秉公執法、公正審判,讓好人不再受冤。奉勸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參與者懸崖勒馬,立即停止迫害,為自己生命的未來負責。
本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犯罪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不能構成該罪。
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我無罪。請尊敬的法官不要參與迫害,判我無罪,當庭釋放,還法律公正,恢復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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