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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劉紹君退休金案 中級法院駁回撫順社保中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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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起訴劉紹君「不當得利」糾紛案已終審裁決。撫順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告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法院民事裁決書(2022)遼04民終1521號中寫道:

「上訴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劉紹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民事裁決書(2022)遼0404民初5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劉紹君發放養老待遇金相關待遇屬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劉紹君領取養老待遇金資格喪失後拒不返還已領取的保險待遇,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故本案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劉紹君之間產生的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對於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應予駁回。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登記、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及《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作為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法定職權。故原審認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於法有據,應與維持,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可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負責裁定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起訴劉紹君「不當得利」糾紛案的相關法官們,秉公執法,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彰顯法律,公平正義。正確運用法律條文,為民做主,伸張正義,百姓擁護,這些法官們也為自己的正義之舉贏得了光明美好的未來,替這些得救的生命高興。

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劉紹君,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同學家時,被跟蹤綁架,在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情況下,派出所警察編造證據、捏造罪名,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對劉紹君枉法判刑兩年六個月,勒索罰款五千元。劉紹君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撫順市看守所和遼寧女子監獄,期間遭受了殘酷的迫害,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獄。劉紹君的退休金於二零二零年五月被停發,那時劉紹君仍在獄中被迫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劉紹君接到撫順市望花區法院負責本案法官電話,告知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起訴劉邵君案。

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裁決,駁回原告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的起訴。

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不服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民事裁決書(2022)遼0404民初557號民事判決,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撫順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告撫順市社保服務中心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因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判刑已經是冤案,因此被停發退休金,更是荒謬之極,因為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一直都是合法的,即使翻遍所有針對法輪功的法律法規和普通文件,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煉法輪功的規定。我們看看以下的法律法規: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憲法》為最高法律,它是國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違反《憲法》;《憲法》是護國的根本法律,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和中國政府加入國際條約等的法律都必須尊重《憲法》的根本條例,不得超越《憲法》或凌駕《憲法》之上來制定法律條款。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二、《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沒有「除外」條款規定。

劉紹君在因信仰真善忍被判刑,在服刑期間領到的退休金不屬於「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的利益。領取自己的退休金屬於合法所得,領取的71752元的養老金。符合法律規定享受的養老待遇,任何人不可剝奪,踐踏憲法、法律。

三、《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四、《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人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本法沒有除外條款。

關於修煉法輪佛法(法輪功)被綁架判刑人員退休金停發及追繳情況的處理是違法違憲行為。法輪功講真善忍,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法輪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傳統美德,公認的普世價值,法輪功學員是真正在實踐著真、善、忍價值的好人。打壓法輪功也是在打壓真、善、忍普世價值,是反人類的罪行。那麼把這樣的好人定罪判刑,就是無視自己的良知,在摧毀人類的普世價值。

禍福無門,唯人自招,善惡有報,如影隨形。當前大瘟疫爆發各種災難接連不斷到處封城是在警示世人。對違法者倒查二十年正在查處處理中。《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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