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修打官司受報復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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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幾日,天很晚了,來了一位同修,告訴我她的近況。她在家附近講真相,也就十來分鐘後,轄區派出所警察綁架了她,直接拉到醫院做了一通體檢(送看守所時要體檢的),之後才拉回派出所非法審訊,給了她一張監視居住通知書,放了她。但一週後,構陷案子就到了檢察院。速度是真夠快的。

這位同修從去年冤獄結束後很快就開始打官司,向法院申訴,未立案,隨即她將申訴狀加上一份給相關領導的簡短的信投向區、市、省、中央各級有關部門。她將所有參與這次冤獄迫害過她的人員全部作為被告,控告信同樣寄往各級部門。

官司開始數月後,她被綁架進賓館,轄區派出所出動了兩警車的警力,這是一次明顯的報復性綁架。她最後絕食絕水數天後闖出。闖出後,隨即將參與迫害的人員曝光,隨後又被報復性的抄家。無果,不法人員退去。她後來的官司裏增加了這次綁架迫害。今年又增加了社保的官司。

同修談到了她沒有怕心。同修的無懼無畏,我非常相信。可是每一次的被迫害一定是被邪惡鑽了空子,既然不是怕心,那可能是別的心了。

用法律反迫害,無可非議。法律也是神留給人的,大法弟子採用法律形式證實法、講真相救人、反迫害,是符合法的。而且這個過程可以大量的接觸到平時講真相中不易碰到的公、檢、法人員,也是他們了解真相的機會。為甚麼反而被迫害了?真相講清了嗎?如果完全符合了法了,就不應該出現這種局面。

交流切磋時,我提醒同修好好找找自己,一定是自己這方面有漏才被邪惡鑽了空子。同修也說這幾天暫不出去講真相,好好找找自己。

一、將參與迫害的所有人員列為控告對像,好嗎?個人認為不利於集中力量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法中的慈悲救度

送走同修,我想到了一個問題。這名同修聘請的律師是一名國內很有名氣的律師,因為參與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也被邪黨迫害而吊銷律師證。在每次接手法輪功的案子後,那位律師會將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員,只要在卷宗裏的人員都統統列入被告,這樣,一個官司從公、檢、法三個階段打完,至少有幾十位人員成為被告;而且將舉報信、控告信讓參與營救的同修或家屬以他的名義寄往公、檢、法各相關部門,寄往各級政府、紀委部門,還有婦聯。在那時營救同修時,確實對邪惡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有時也會引來它們氣勢洶洶的報復,不只一次的招來一幫法警在檢察院攔截家屬同修與律師。

這位同修也是按照這位律師的建議,把所有參與過迫害的人員全部作為被告,而且,她大面積的郵寄訴狀給了各級政府部門。像去年派出所出動兩輛警車的警力參與綁架她,這十多個警察都成了被告;還有去賓館(洗腦班)的所有人員呢,可能也都列了進去。誠然,他們都參與了迫害,他們都有罪過,但他們也是我們要救度的對像呀。

律師覺的那樣做有影響、效果好;可我們是修煉人,我們衡量的標準是大法,效果好壞看救度眾生的效果。如果迫害並不嚴重,將所有參與人員都列作被告,會不會將一些本來就消極對待迫害的人員也推向了對立面?怎麼去救度?而且面過大,不利於我們集中力量去解決問題。我們的控告主要起到震懾作用,以點帶面,主要人員及心狠手辣的打手被控告了,其他的人有些就自己退卻了,不就起到作用了嗎?

師父說:「可能最近大家聽說對中共審判這件事情要緩下來。其實我有一個想法,我早就跟你們講過,作為大法弟子來講,作為一個修煉的人來講,我說修煉人是沒有敵人的,你們只有救人的份兒,沒有用人的手段、用人的理去懲治人和判決人的份兒。這是個根本的問題呀。」[1]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間是師父留給弟子救度眾生的。在這個世上除了罪大惡極者都在等著大法弟子救度。是否因為我們曾經遭受了太多的魔難與痛苦,真的是想讓他們現在受到應有的懲罰?有沒有心中的不滿與忿恨?其實善惡有報是天理,即使人明白了真相,也得償還他們欠下的業債;有些生命因參與了迫害大法弟子,即使明白真相、三退了也不行,還得將功補過。這些神都會安排的。那些生命還能活在世上就是在等待救度。同修被綁架了,立刻想起這是一場報復性的綁架,那麼我們心中是否也有報復心呢?

二、運用法律形式講真相中,不要忽視了個人修煉

我們大陸的許多學員都有一定的黨文化在,尤其在被迫害中忽視這方面修煉的學員更如此,因為面對太多的不公,不提高,就會掉下去。

我們從迫害中一路走過來,許多同修都經歷過單獨被迫害,有時一人面對一屋子的警察或邪悟者群起而攻之。迫害開始我還沒有走出學校,我記得在那裏許多時候沒有同修切磋,沒有大法書可看,自己用法對照一下,決定了,就那麼做,即使錯了,也等我認識到了再改,我根本就不聽對方的(警察或邪悟者)。迫害時間長了,雖然也堂堂正正的闖出了魔窟,可自己人的一面也變的非常強硬,還不自知。記得二零零二年被迫害後回到家,家裏誰都讓著我,其實爸爸一貫討厭慣著孩子的,家裏對的錯的都是他對的,誰都得聽他的。可那時他也讓著我,還常笑嘻嘻的學我的一句話:跟我搞!弄的我很不好意思。

每次迫害結束,我們很多同修都得經過一段時間的學法、修煉才能恢復正常狀態。有的地方沒有在意,那部份就得不到歸正。

被迫害中那種劍拔弩張、敵對情緒,許多同修都可能或多或少有些。

法律是神給人留下的,既如此,我們也可以利用它,但基點得擺正:講好真相、救度眾生。緊急營救同修(包括自己被迫害)時,採用法律制止惡人行惡,控告、投訴當然很好,無懼無畏。過程中,給接觸到的人員講真相,迫害嚴重時,也可以大面積的揭露邪惡、曝光邪惡。可是一般情況下呢?過程中接觸到的人員也許就是以這種形式過來聽真相的,也把他們列入被告,真不妥;而且打擊面過大,分散精力。有些人並不想真正參與迫害,有些看到別人被告了他自己就退了,還用的著告嗎?修煉人面對別人的批評時,明知是對的,有時還很難接受,常人就更難去正面看問題了。不是主要責任人的參與者,會心生不平與忌恨,氣恨大的就會報復,效果適得其反。

任何情況下都得平和的去講真相,只有這樣,我們才是修煉人,我們的所為才是救度眾生,大法的威力才能展現。如果不講真相,那只不過是常人的法律維權;甚至有的,在正文中連法輪功也沒有提,只有對方把這份訴狀從頭到尾看了,看到了附件──判決書,才會知道是煉法輪功被迫害了。效果可想而知。

三、真正能解決問題的應該從心性上著手

在運用法律形式講真相中,我們也是希望能夠在講清真相中解決問題的。

有的同修被迫害了,被騷擾了,被扣發工資了。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利,符合人中的法則。但作為修煉人,一名走在神的路上的修煉人,我們知道,真正能解決問題的還是應該從心性上解決,那才是根本。

迫害初期,我們不大懂得法律,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公布)與公通字【2000】39號令(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布)都是後來才知道的。那時走出魔難就是找自己、歸正自己,別無他途。我那時就知道只有在法中,邪惡因素才不敢迫害我們。所知道的法律常識就是憲法裏有信仰自由。因為平時學法不是對照自己的,所以被非法關起來的時候,也不知道錯在哪,但記起師父在迫害開始前曾說過:「我能最大限度的放棄我所有的一切,所以我能解開這一切。」[2]所以我也在當時能悟到的境界,最大限度的去放棄執著,快七個月的時間,走出來了。

那時迫害是很嚴重的。出來後兩個月,看到師父的講法,才明白當時的漏洞。又過了八年,我明白當時被迫害的真正原因。當時全國範圍內同修堂堂正正走出魔窟的,就是憑著對大法的堅信。在身受迫害中,大法弟子因想起師父的一句法而闖出魔窟的經歷,在明慧上有不少這樣的交流文章。同時,我們還需向內找。是因我們心性提高,歸正了,師父給我們做主了。

同修把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與公通字【2000】39號令複印大面積寄往各級,信中卻沒有大法真相。我們是不是太依賴於常人的法律呢?其實邪惡因素懼怕的是大法的威嚴,它怕法律嗎?邪黨從未跟大法弟子講過甚麼法律。我在一次被關押時,曾要求按照掛在牆上的《看守所管理條例》主張自己的權利。那個警察對我說:那是掛在牆上的,你信嗎?是的,實名的舉報信、控告信中,若不便放大法真相冊子,我們可以在遞交信件後,以詢問進展情況去拜訪他們講真相;大法弟子每一個人在大法中的親身受益,寫出來也是真相,自然、親切、真實。

還有,同修在使用法律手段時,請注意一下自己的控告信的可讀性。明慧網上發表的從法律角度講清真相的信件,法律方面深入淺出的闡述的很好,而且同時講了大法真相:大法的慈悲、修煉的美好,真的非常好。法律專業的人員與非法律專業者都能看的懂。建議同修在寫信件時可以參照。

我看了同修傳來的信,言簡意賅,意思是到了。可是比較一下,這封信大面積的郵寄出去,人家喜不喜歡看呢?從眾生角度想想,明慧上出版的真相期刊,真是圖文並茂,故事短小精彩。現代人很多心浮的一刻都停歇不下來,想讓他看點東西得引人入勝他才關注。這個世界上發生的十級地震他都不關注,他只關注他自己的利益。我們的信得有看點,縱然文字不是很好,也得有看點。若從法律上也沒講清、真相也沒有講,一目十行掃下來,知道是在喊冤,還不一定知道是法輪功學員。

既然我們採用法律形式的目地不是打擊報復他們,我們也不指望常人能為我們主張正義,我們實質是在救度相關公、檢、法人員,那我們就認認真真的把這條路走好,把控告信、申訴狀寫好,寫成具有專業水平的法律文書,同時是一封真相信。如果不方便放入真相內容,那就隨同案件的進展,到哪一步,我們就儘量去哪講大法真相。

個人所悟,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七》〈芝加哥市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著作:《瑞士法會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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