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控告警察違法這件事上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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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控告單位跟控告個人是不一樣的概念,主要交流一下控告個人,尤其是控告警察違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的一些事情。

有的同修認為控告警察違法是在救他,覺得不讓他繼續行惡就是在救他,他不作惡了就得救了。我覺得通過控告,只能制止其行惡,減少這個人造業,不至於過早被淘汰;至於這個人最終能否得救,還有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我們做的如何。

據我個人了解,往往一旦控告這個人,再跟他講真相難度就會加大;如果我們學員在控告過程中生出了爭鬥心、怨恨心、打擊報復的人心等,那麼這件事動機不純,效果就相反。對於有一線希望的人,我們還是要給他了解真相的機會,即使自己沒做到也要給其他同修留下去給他講真相的機會。

有同修可能不認同,覺得我控告他是為了他好啊,如果說控告他人真的是為了他好,那麼控告他後,有沒有想辦法去慈悲的給他講明白真相呢?他是否願意跟你接觸聽你說話?他是否對你心存感激之情?我接觸了兩個控告的實例,結果都是控告後再也沒去跟本人接觸。

我們做個類比,如果自己的領導讓自己去做一件事情,傷害到了別人,這個人把我們控告了,我們會是甚麼想法?可能接受不了,覺得被冤枉,是領導讓做的,按照領導交代的去做工作。也許自己的思想中就不認為做的不對。我們做事需要考慮他人的感受,看看癥結在哪裏,處處表現出來善和慈悲,當然也有大法弟子的正氣、威嚴。

我們的想法、做法是會受到自身的執著心影響的,我身邊做控告這件事情的同修我發現普遍爭鬥心、報復心非常強。在談論通過控告,使那個人沒有了升職的機會、他會在同事面前抬不起頭等等時,那種喜悅、幸災樂禍的表情真的讓修煉人很難受,完全沒有修煉人的那種慈悲,不是因為沒有機會跟他講真相或沒有讓他明白真相那種自責,還覺得自己做的好。修煉很難,難在認識不到自己的不足,甚至不想去找自己的不足。

以上是個人所在層次的膚淺認識,論事不論人,請同修以法為師。最後跟同修共同學習一下師父的一段講法。

「弟子:對以綁架、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等起訴那些個罪大惡極的惡黨中下層幹部的問題上弟子存在分歧,一種認為不起訴、向內找,一種認為應該起訴。

師父:我是這樣想的,作為大法弟子來講,以救人為根本,就像我剛才講的,在謊言的毒害下,很多人,包括幹部也好、警察也好,其實那個生命本身不惡,那個生命本身不是那邪惡幹部。那個生命說不定還是個很好的生命,可是他在邪黨文化謊言的灌輸下,被誤導了,他這樣幹了。當然也有人是明知道,他在利益的驅使下幹了,還是要給他聽真相的機會。都把他們起訴了,其實啊,這個不是你們要做的。我們制止這場迫害,這是我們要做的。那種報復心,誰迫害了我們、誰怎麼樣,那種報復心你們是不應該有的。修煉人嘛,就是救人。你迫害了我,我將來非得要治你,那不成了常人了嗎?不應該有這個報復心。」 [1]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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