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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違法秘密文件 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被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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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高院出台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號秘密文件,作為指導全省法院審理信仰案件的所謂法律依據,隨意侵犯律師及當事人訴訟權利,造成眾多吉林法輪功學員所請的律師不能介入案件,因此被非法判刑。徐家新作為高級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重要成員,對該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該秘密文件造成的惡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受害人家屬近期請求相關部門敦促吉林省高級法院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非法秘密文件,廢止該非法秘密文件,恢復吉林省公平正義健康的司法環境,同時依法追究徐家新的違紀責任及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事情經過:

2020年7月15日,吉林農安縣趙秀蘭、孫鳳仙、高曉歧、張敬元、於姣茹、孫秀英、蔡玉英、單為和八人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秘密帶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審法官,德惠市法院王榮富依據不合理的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號),要求律師及當事人家屬出具開不出來的證明材料,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造成冤案結果。2021年7月26日,八人一審被非法判決2到9年不等:趙秀蘭5年,孫鳳仙2年、高曉歧9年、張敬元2年、於姣茹6年、孫秀英4年、蔡玉英9年、單為和6年。

對此不公正審判,當事人及時提起上訴。然而,案件上訴後,長春市中院法官臧萬成,不僅不接律師及家屬正常遞交的各種手續,甚至利用法官身份、濫用法官權力向郵局施壓,不許郵局收寄家屬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時,跟看守所打招呼,要求看守所不許律師會見當事人。要求親友辯護人去市司法局備案,去市級以上國保開具不信仰證明材料。2021年11月29日,長春市中法在剝奪律師和家屬的辯護權、剝奪律師會見權的情況下,非法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八名當事人之一的孫鳳仙在得知二審冤判結果後突發腦出血,被送往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2021年12月13日,孫鳳仙被轉回農安縣中醫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經醫生搶救無效悲憤離世,終年65歲。這起冤案造成了當事人無法挽回的損失。

一審德惠法院辦案法官王榮富態度野蠻而囂張,多次無理地拒絕家屬作為親友辯護人。

2020年12月13日,家屬向吉林省人大信訪辦,長春市人大法制工作辦公室郵寄材料,控告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非法剝奪親屬辯護權。之後該控告信被轉交到德惠市人大信訪辦。

2021年4月1日,家屬電話詢問德惠人大信訪辦房主任,其稱得到了德惠法院的回覆,稱法院按照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規定,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未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不允許做出庭辯護。

2021年4月21日,家屬前往德惠市人大要求得到一份紙質回覆,遭到拒絕,最後只得要求當面查看德惠法院回覆給德惠人大的材料,房主任接待。看到該文件(情況說明)寫道:

依據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嚴格依據此文件律師代理邪教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類案件。未提供律師所在地司法行政許可,未提供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不能出庭辯護。

家屬又依法向吉林省司法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021年4月25日,家屬收到吉林省司法廳回覆稱,申請公開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號)我廳不存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可能掌握相關信息。(吉司依復[2021]第5號)

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家屬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得到回覆稱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家屬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家新、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由於該文件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廢除該非法文件。

家屬一直持續不斷的通過各種途徑維權、控告。2021年10月25日,家屬得到了德惠市法院關於控告人信訪案件核查報告,此報告中正式書面明確提到「根據《吉高法(2020)22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其中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嚴格律師代理邪教類案件的資格審查,沒有所在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執業許可,未提供是否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案件。」

2021年11月3日,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吉林省高院辦公室電話核實,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的確存在,為刑三庭辦理的文件,能不能對外公開需要問刑三庭。

2021年11月22日,家屬再次向吉林省司法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詢問是否參與了對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的聯合發文。

吉林省司法廳於2021年11月25號答覆(吉司依復[2021]第28號):經審查,我機關未參與發文。針對此次司法廳回覆,家屬2022年1月16日向北京司法部提出行政覆議,司法部作出的((2022)司複決7號)《不予受理行政覆議申請決定書》。現家屬已就司法部的「不予受理」向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北京司法部,同時家屬申請由國務院直接受理家屬提出的行政覆議申請。

向長春朝陽區法院行政訴訟吉林省司法廳,得到不予立案決定,家屬現已上訴,因本案涉及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違法,因此具有指定管轄權的法院亦不能是吉林省高級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是省外的。

2021年11月23日,家屬打給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長薄海燕,間接承認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為內部文件,不對外出具。

在辯護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2021年11月29日,長春市中法沒有通知家屬和律師非法維持原判。卻拒絕給家屬判決書,以至於家屬一直無法申訴立案。

開始時說申訴不用判決書,可家屬去申訴立案窗口,卻要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否則無法立案。家屬去檔案室,工作人員說得問法官。問法官,法官說不給家屬。檔案室又說要有本人的授權委託書才可調取。後又說本人都無權調取,法院就這麼規定的。不知道這個規定是不是也出自於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以至於家屬申訴權被剝奪,無法伸冤。

2021年11月29日,2022年1月11日家屬兩次向司法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詢問吉高法[2020]226文件是否在司法部備案及其它。

2021年11月30日,家屬通過網上窗口向國家信訪局訴求,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吉高法 [2020]226號文件在最高法院的備案情況。

2021年12月2日,家屬再次向國家信訪局投訴,要求吉林省高級法院公開吉高法 [2020]226號文件。

2022年1月19日,家屬向全國人大網上信訪,要求審查吉高法 [2020]226號文件合法性。

期間,家屬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信訪等多部門,郵寄申請公開並廢除吉高法 [2020]226號文件的申請書20多份。

家屬向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等部門,郵寄要求審查吉高法 [2020]226號文件合法性30多份。

在此期間,家屬為了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得到親友辯護的權利,曾去農安縣國保,長春市國保,長春市司法局申請備案和開具不信仰證明,得到的回覆都是開不出來。一審法官王榮富說:「開不出來證明就休想上庭辯護」;二審法官臧萬成說「政策就是這麼規定的!你開不出來證明文件,就不能接收親友辯護手續」。

於是家屬向長春市司法局和長春市公安局做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家屬又針對信息公開申請回覆做了行政覆議。對長春市政府的覆議結果,家屬仍不滿意,於是家屬向長春市政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

並於2022年2月28日在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對簿公堂,當面確認,得到(2022)吉7101行初32號和(2022)吉7101行初35號兩份判決書,證實作為親友辯護人需要司法局開具備案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不存在,需要公安局開具不信仰證明的規範性文件也不存在。

一審德惠法院法官王榮富和二審中院法官臧萬成依據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向家屬提出的親友辯護,律師辯護的條件與公安局和司法局的法律規定自相矛盾,致使家屬及其親人的合法辯護權,旁聽權,申訴權等一切合法權利被剝奪殆盡。

家屬堅持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者權利,決定依法控告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縱容刑三庭出台惡法,為害一方(據明慧網《2010-2021年吉林省法院迫害法輪功學員部份案例》一文報導,十二年裏吉林省實施非法判刑總計達657人次)。

控告書全文如下:

控告書
控告人:被害人家屬
被控告人:徐家新,男,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

控告事項:

被控告人徐家新任職吉林省高級法院期間,吉林省高院出台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號秘密文件,作為指導全省法院審理信仰案件的所謂法律依據,被控告人作為高級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重要成員,對該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該非法秘密文件隨意侵犯律師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惡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請求相關部門敦促吉林省高級法院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非法秘密文件,廢止該非法秘密文件。同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違紀責任及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20年7月15日,吉林農安縣趙秀蘭、孫鳳仙、高曉歧、張敬元、於姣茹、孫秀英、蔡玉英、單為和八人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秘密帶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審法官,德惠市法院王榮富依據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號),要求律師及當事人家屬出具開不出來的證明材料,在不允許辯護律師上庭辯護,不允許親屬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造成冤案結果。2021年7月26日,八人一審被非法判決2到9年不等:趙秀蘭5年,孫鳳仙2年、高曉歧9年、張敬元2年、於姣茹6年、孫秀英4年、蔡玉英9年、單為和6年。

對此不公正審判,當事人及時提起上訴。然而,案件上訴後,長春市中院法官臧萬成,不僅不接律師及家屬正常遞交的各種手續,甚至利用法官身份、濫用法官權力向郵局施壓,不許郵局收寄控告人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時,跟看守所打招呼,要求看守所不許律師會見。要求親友辯護人去市司法局備案,去市級以上國保開具不信仰證明材料。2021年11月29日,長春市中法在剝奪律師和家屬的辯護權、剝奪律師會見權的情況下,非法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八名當事人之一的孫鳳仙在得知二審冤判結果後突發腦出血,被送往長春市中日聯誼醫院,2021年12月13日,孫鳳仙被轉回農安縣中醫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經醫生搶救無效悲憤離世,終年65歲。這起冤案造成了當事人無法挽回的損失。

控告人曾在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得到回覆稱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家新、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由於該文件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廢除該非法文件,時至今日未得到回覆。

2021年10月25日,控告人得到了德惠市法院關於控告人信訪案件核查報告,此報告中正式書面明確提到「根據《吉高法(2020)22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其中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嚴格律師代理邪教類案件的資格審查,沒有所在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執業許可,未提供是否參加邪教組織行為證明的相關人員,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邪教案件。」

2021年11月3日,控告人及代理律師向吉林省高院辦公室電話核實,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的確存在,為刑三庭辦理的文件,能不能對外公開需要問刑三庭。

2021年11月23日,控告人打給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長薄海燕,其間接承認吉高法[2020] 226號文件為內部文件,不對外出具。

控告人認為,吉林省高級法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私自制定不敢公開的非法秘密文件,嚴重侵犯了當事人辯護律師及親友為其辯護等訴訟權利,同時其唆使下級法院及法官違法犯罪,拉低法官素質的惡劣行為不僅破壞了《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正常實施,破壞了《刑事訴訟法》設定的控辯平等對抗、控審分離、審判者居中裁判等刑事訴訟制度,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被控告人作為主要責任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一、吉高法[2020]226號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非法文件,被控告人對於該非法文件的出台及濫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的全稱是《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級法院至今不敢公開這份非法秘密文件。

控告人認為:
1.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

辯護權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不是哪個法院哪個法官的恩賜,正因為此,《刑事訴訟法》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在趙秀蘭等人的一審程序中,法官王榮富百般阻撓、刁難辯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出庭為當事人辯護,唯一的理由就是這是上級法院要求的,是吉高法[2020]226號規定的。吉高法[2020]226號作為一個省級法院的內部文件,公然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私自限制、剝奪律師及親友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是嚴重的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2.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

為了有效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除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之外,《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十條第一項要求法官「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三項要求法官「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吉高法[2020]226號作為一個省級法院的內部文件,違反《律師法》的規定,完全忘記了《法官法》的反覆告誡,私自限制、剝奪律師及親友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是嚴重的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的行為。

3.吉高法[2020]226號違反《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和《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律師辯護權及當事人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既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權力侵犯的權利,因此為了保障該權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高法解釋》)第四十條再次強調:「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份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簡稱《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利」。最高法、最高檢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為了保障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做了更為細緻全面的規定。

根據上訴憲法、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律師辦理案件只需提供委託書、律所函、執業證,親友辯護需要提供委託書即可,不應附加其它限制條件。吉林省高級法院不僅公然違憲違法,而且制定內部文件將違憲違法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唆使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與其一起違憲違法,打造違憲違法的獨立的「司法王國」,這種做法在全國法院系統尚沒有先例。

4.法律必須公開,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執法依據。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沒有公開的或者是秘密的文件都不能成為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能成為法官審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即使是公開的法律文件,與憲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衝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是法律常識,作為吉林省高級法院及高院院長,他們當然心知肚明,所以當控告人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後四次來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繫法院辦公室、刑事庭、檔案室、信訪接待等部門時,得到的回覆都是沒有聽說過此類文件,沒有信息公開部門,拒絕公開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當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被控告人徐家新及信訪處於飆、辦公室米於郵寄《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時,被控告人置之不理,至今沒有回覆控告人的公開申請。

2021年10月至今,控告人向長春市司法局、長春市公安局、吉林省司法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向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提起行政覆議申請、信訪,都無法獲知吉高法[2020] 226號秘密文件的具體內容。

其實控告人的申請很簡單,就是問吉林省高院有沒有這份文件,回答這個問題也很簡單,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面對如此簡單的問題,吉林省高級法院的各個部門東拉西扯,顧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回答。被控告人更是置之不理,這一切都表明,吉林省高級法院知道這份秘密文件違憲違法,知道這份文件有多麼邪惡,知道這麼邪惡的文件不敢見光。

二、吉林省高級法院的非法秘密文件打造獨立的「司法王國」

德惠法院及法官王榮富違法犯罪行為,為其撐腰的就是吉林省這份更野蠻囂張的非法秘密文件。作為吉林省高級法院的院長,審判委員會重要成員,被控告人對德惠法院及法官王榮富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沒有這份非法秘密文件,德惠法院及法官王榮富就不會如此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當家屬及辯護律師抗議及質疑時,底氣十足的叫囂「沒有辯護權力!違法就違法了!你隨便告!!」「吉林就是不允許,沒有甚麼招。上面就是這麼要求的,我就是這麼做。」「我們請示了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就這麼答覆我的」 。

控告人認為,作為吉林省高級法院的內部文件,可以公然違反憲法和法律,代替憲法和法律在吉林省適用,指導全省法院違法審判,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吉林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脫離成為一個獨立王國!要麼,吉林省就是可以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蠻之地」。而吉林省各法院非法剝奪律師訴訟權利的野蠻囂張的違法犯罪行為由來已久。

吉林省在剝奪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方面,嚴重程度在全國首當其衝。嚴禁省內律師代理法輪功學員被構陷案件,外地律師來代理則受盡公、檢、法的推諉與刁難,無理要求提供各種證明,無理要求律師備案,阻撓律師正常會見、閱卷,不許律師出庭辯護。在律師普遍可以在全國各省出庭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大背景下,1999年以來律師在吉林省能夠出庭的情況寥寥無幾,近年來律師在吉林省出庭的案例幾乎沒有。一些經常代理法輪功信仰案的律師紛紛表示,在別的省也代理過法輪功被構陷的案子,唯獨吉林省法輪功案件的推進最為艱難。

在吉林省高院非法秘密文件出台之後,在王榮富這樣的法盲法官、流氓法官被大量生產出來之後,吉林省必然會成為獨立於全國法院系統的司法王國,成為真正的「法外荒蠻之地」,成為法官違法犯罪的高發之地。

三、吉林省司法廳兩個政府信息公開回覆佐證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的違法性

2021年4月25日,控告人收到吉林省司法廳回覆稱,申請公開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邪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號)我廳不存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可能掌握相關信息。(吉司依復[2021]第5號)

2021年11月22日,控告人再次向吉林省司法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詢問是否參與了對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的聯合發文。吉林省司法廳於2021年11月25號答覆(吉司依復[2021]第28號):經審查,我機關未參與發文。

《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涉及對律師執業的權利義務設置,依法應由吉林省司法廳聯合發文,但是司法廳未聯合發文,證明《吉高法〔2020〕226號》屬於非法、無效的文件,該文件不能作為限制律師權利的依據,辦案法官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對於律師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一般由司法廳內部的律師工作處來負責,與法院系統無關,而且無論是司法廳內部的律師工作處還是司法廳本身,都必須遵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無權拋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非法剝奪律師的獨立辯護權。那麼作為指導、管理和監督律師工作的司法廳沒有參與發布針對律師辯護的文件,法院更沒有權力發布減損律師權力的規範性文件。

綜上所述,吉林省高級法院出台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號 秘密文件,作為指導全省法院審理信仰案件的所謂法律依據,被控告人作為高級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重要成員,對該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該非法秘密文件隨意侵犯律師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惡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控告人請求相關部門敦促吉林省高級法院公開吉高法[2020] 226號 非法秘密文件,廢止該非法秘密文件。恢復吉林省公平正義健康的司法環境,同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違紀責任及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此致:
吉林省監察委

抄送:
吉林省檢察院
吉林省人大
全國人大
最高檢察院
最高法院
控告人:被害人家屬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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