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濰坊市許桂珍、王淑花遭非法判刑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濰坊市奎文區法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非法庭審許桂珍、王淑花兩位女士。時間從上午九點到九點半結束,只有半個小時,沒有舉證、辯論過程,也不允許家屬進去旁聽。最後法庭非法判她們各三年六個月。

許桂珍、王淑花是坊子區法輪功學員,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晚因發真相資料被綁架,後被「取保候審」。坊子區國保大隊非法起訴她們,六月二十日由奎文區法院非法庭審。

據悉,非法開庭入庭時,在法庭門口有兩個女人對兩位法輪功學員說,自己是來幫忙的免費律師(中共法院指派的律師,欲給法輪功學員做有罪辯護)。許桂珍說:「不用,我自己辯護就行。」結果法庭人員竟說,不允許自己辯護。

許桂珍、王淑華遭非法庭審經過

檢察院的所謂起訴書構陷給兩位法輪功學員的罪名仍然是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對此,許桂珍表示:公訴人沒有法律依據,自己查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把法輪功定位邪教。公安部(2000)39號文件認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公安部重新認定的14種邪教還是沒有法輪功。而破壞法律實施是指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執行。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我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只有有公權力的人才具有可能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因此給我定的罪名不成立。

公訴人說:二零一七年就定為邪教了。許桂珍說:「二零一七年兩高的解釋是越權的,沒經公安部聯署,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做出解釋,無權為另一個行政機關授權。」

許桂珍還指出,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早解除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公訴人說:你上哪裏翻遍法律書?許桂珍回答:「我家裏法律書一大摞,我孩子學的法律。」

在法庭上,許桂珍還敘述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功:「我是病危的時候學的法輪功,醫生把我判了死刑,醫生對我老公說:你花上錢人也沒有了。比你老婆病輕的人都死了,不必浪費錢了,出院吧。我從那開始聽師父的講法,過了一月上醫院去複查,拿著原來的化驗單子,醫生看了看我,驚訝說:你還活著?!這證明大法救了我的病,我必須為大法說句公道話。翻開每個煉功人的歷史,都是祛病健身,好人好事層出不窮。做買賣的都願意找個煉法輪功的收錢,當今社會只有法輪功是淨土。如果人人都煉法輪功的話,治安狀況也好了,你們這些公檢法人員都清閒了。」公訴人打斷說:「不要說了,我們已經聽得很多了。」

法庭上又宣讀了七個人的證人證言。對此,許桂珍說: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言無效。九龍灣小區那兩個人拾的資料並不能證明是我倆發的,我也經常拾到真相資料,全世界一億人學法輪功,全世界資料都是一樣的。另外,不管誰發的資料都是合法的。憲法三十五條有言論、集會、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通過口頭和書面發表自己的看法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真相資料都是宣傳法輪功的好處,叫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災難來時命能保。這與商家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不一樣的嗎?這完全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更不是邪教宣傳品。

許桂珍在最後陳述說:「我想說的是法輪功就是冤假錯案,當今社會,中國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不是用法律對信仰者打壓,而是用權力對信仰者打壓。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了天理、國法、公道、人心。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你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應該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這也是你們擺放位置的時候。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正義,所以法庭斷案必須以正義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斷案 就是憑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是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目前在中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權威的命令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當事人一個清白 還大法清白,請審判長、法官判我無罪。」

據悉,輪到王淑花陳述時,她說自己沒文化,沒有陳述。但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她對許桂珍的論述全表贊同,說:「我覺得也是。」

最後,法庭不管許桂珍有理有據論述,對兩位法輪功學員各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

公訴人宣布休庭後,坊子區國保大隊警察拉著許桂珍、王叔花去醫院查體,先送昌邑看守所,後因查體不合格,兩人回家了。

據悉,對兩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書是濰坊市政法委和濰坊市「610」說了算,奎文區法院只有聽命的份。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