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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嘉魚縣看守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
十四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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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發動了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持續至今已有二十三年,而且還在繼續。眾多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迫害,看守所是主要的迫害場所之一。中共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非常多,非常殘忍、陰毒,很多法輪功學員在看守所被殘酷迫害,有的當時死亡;有的回家不久死亡;有的回家一段時間後死亡。很多內幕都被掩蓋著,至今沒有曝光出來;殘存的邪惡躲藏在陰暗的角落,仍在行惡。

本文就不同渠道傳出的消息,曝光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讓人們看清中共的邪惡本質,以清除共產邪靈,喚醒世人的良知,擁有未來。

一、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

嘉魚縣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1.暴力毆打;2.野蠻灌食;3.加戴腳鐐手銬;4.加戴「穿花銬」刑具;5.熬鷹;6.暗中下毒;7.逼迫下跪;8.「貼牆」站立;9.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10.「走過場」;11.敲詐勒索;12.奴工生產;13.故意冷凍,干擾煉功;14.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

列舉的每種迫害手段,只是舉例說明,其實有更多的被迫害實例,因為被中共封鎖,沒有更多的曝光出來,請知情的正義人士補充。

1.暴力毆打

在嘉魚縣看守所,暴力毆打是最常見的迫害手段。有的獄警、牢頭直接毆打法輪功學員;也有獄警唆使在押人員毒打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在嘉魚縣看守所被毒打後去世的就有好幾人,如:徐曉春、沈國焱、張玉旺、張玉燕等等。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
中共酷刑示意圖:毆打

◎劉德瑚,女,六十三歲,嘉魚縣簰洲灣鎮居民。在嘉魚縣看守所期間,被多次毒打致嚴重內傷。二零一三年含冤離世。

劉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在嘉魚縣看守所被政保科非法提審,問我真相資料哪來的?我講,法輪功弟子教人向善,做更好的人。真相資料告訴人們法輪功被無辜迫害的真相,合理合法。政保科警察周文得,只要他一非法提審我,就對我踢、揪、打、罵。他推倒我,逼我跪下,還要跪正、跪直,兩隻手高舉、舉直。跪了一個多小時,再要我站,要兩腳並攏、兩手垂直、不准動。從早站到晚還不放過。到晚上八個人,分四班輪流非法審我,我甚麼也不說。我只背師父的經文。

站到天亮了。政保科長劉長林一走進辦公室問情況,值班人說態度很好、就是不說。劉長林惱羞成怒,大罵:還不說打死你。走近我,反手一拳打在我臉上,當時就起了包;再反手一拳打中右眼。他做見不得人的事怕人看見,就關上門打,又一拳打中我的太陽穴,立即起了一個大包;第四拳打中左耳,當即左耳甚麼也聽不見了,至今(三年多)左耳不停的有尖叫聲。

劉長林再一拳把我打倒在地,又一腳踢來,抓住我的頭髮問:資料哪來的?我說你不要問了,我不會告訴你的。六十多歲的我一直站了二十八個小時,白天不准坐、晚上不准睡。他們見問不出甚麼來,也沒招了,就送我進監號。人們都說我變形了,青紅紫綠,很嚇人。」

◎沈國焱,男,六十歲,原嘉魚縣牌洲灣鎮農民。二零零三年二月含冤去世。

因堅持修煉法輪功,二零零一年九月底,沈國焱在一次發真相資料救人時被綁架,被非法關進嘉魚縣第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遭到獄警嚴刑拷打,被惡人當胸猛擊一拳。他受盡各種酷刑折磨,直至全身浮腫,身體極度虛弱,生命垂危。二零零二年十月,才被釋放回家。二零零三年二月,沈國焱含冤去世。

◎徐曉春,男,四十二歲,原嘉魚縣新街鎮曬甲山農民。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含冤離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後,新街鎮鎮政府、新街鎮派出所不法人員強制他到下水溝防汛。防汛回家不久,新街鎮派出所警察將徐曉春騙到所裏,下毒手向他兩肋猛擊,徐曉春當場倒地。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新街鎮派出所警察再次將徐曉春騙到所裏進行毒打,打的不省人事。警察還揚言說:將他送到龜山橋讓其回家,實質將徐曉春送往嘉魚縣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二十五日,徐曉春的家被非法搜抄。

在嘉魚縣第一看守所,徐曉春遭犯人毒打,並被詐去三千多元後,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回家。徐曉春回家後,身體一直不能恢復。即使這樣,曬甲山邪黨幹部李冰山、李永祥、李柏林還不斷上門騷擾、迫害徐曉春。

由於體內有內傷,長期不能正常生活,徐曉春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含冤離世。離世時,身體內傷全部顯現出來,親人和鄉親們看後都說,中共惡黨殺人不見血。

◎張玉燕,女,二十三歲,嘉魚縣牌洲灣鎮居民。二零零二年三月含冤去世。

二零零零年五月,張玉燕依法去北京上訪。被非法抓捕後,被非法關進嘉魚縣第一看守所。在被關押期間,受到殘酷迫害,被折磨得多次吐血,直至生命垂危才被送入嘉魚縣人民醫院治療。

看守所警察怕擔責任,隨後將她送回家中。但牌洲灣鎮「610」不法人員仍不罷休,多次到其家中騷擾,強行搶走一車木製沙發。二零零二年三月,張玉燕含冤去世。

◎張虎,男,三十多歲,嘉魚縣潘家灣鎮漁池港村三組農民。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含冤去世。

二零一一年前後,張虎被潘家灣鎮派出所警察綁架兩次,被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迫害七天,遭到毒打,內臟受到嚴重傷害。由於身心受到很大傷害,身體長期不能恢復,最後又出現肝部位病變和糖尿病,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含冤去世。

2.野蠻灌食

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肉體上的殘酷折磨,以達到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對真、善、忍信仰的目的。用來灌食的是只加一點點水的粗鹽、玉米糊、刺激性藥物、高度白酒、洗滌劑和屎尿等……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為了防止法輪功學員對野蠻灌食進行抵制,幾乎所有絕食的法輪功學員都在被灌食的過程中被捆綁、背銬、重腳鐐、坦克帽(限制頭部活動)、人工按壓等等。甚至故意用插管抽出來、插進去,故意把食管和胃腸插破,讓人痛苦,妄圖藉此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

◎劉德瑚,女,六十三歲,嘉魚縣簰洲灣鎮居民。在嘉魚縣看守所期間被多次野蠻灌食。

劉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被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看守所。獄警經常非法搜監,有一次把我的《轉法輪》搶走了。我們集體絕水、絕食反迫害,幾天後被開始強行灌食。第六天,獄警和在押嫌犯六、七個人把我拖去灌食。我被拖倒在地,他們用膝蓋壓住我的腿,全身上下死死被按住,撬的撬,灌的灌,把我的牙齒撬掉了一塊,下牙板撬變了形,如今還是變形的……」

3.加戴腳鐐手銬

酷刑演示:腳鐐
酷刑演示:腳鐐

◎鄭玉玲,女,赤壁市商業局職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鄭玉玲被綁架到赤壁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一段時間後,被非法劫持到嘉魚縣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給她加戴三十斤的腳鐐,用手銬將她的雙手反銬在門上,這樣連續腳鐐手銬銬了三天三夜,故意折磨她。

4.加戴「穿花銬」刑具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將三位法輪功學員腳鐐手銬連在一起,叫「穿花銬」,這種酷刑很殘忍,非常折磨人,故意限制法輪功學員煉功。據說,這種迫害手段只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

酷刑演示:戴手銬腳鐐
酷刑演示:戴手銬腳鐐

◎汪光元,女,六十一歲,嘉魚縣糧食局職工。曾在嘉魚縣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銬」刑具。

汪光元婆婆自述道:「二零零零年元月,我正在一家工廠上班,警察找到廠長,欺騙廠長說有事找我調查,只需五分鐘。廠長信以為真,叫我隨警察去了公安局。劉科長問我為甚麼煉法輪功?還煉不煉?我回答說,因為法輪功是高德大法,是叫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想做好人。

就因為這句話,他們將我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長達七十八天。在看守所裏,我堅持煉功,獄警不許煉,就把我和另外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腳鐐、手銬連在一起,叫「穿花銬」,長達十八天。

由於幾個人被連在一起,我們穿衣、吃飯、睡覺、上廁所必須一同去,不上廁所的人也得被弄醒。由於我們輪流煉功,半夜裏姓鐘的所長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監號裏潑洒,一邊潑還一邊罵,弄的被子、衣服全是濕的,監房的水可以流動……」

5.熬鷹

為了「轉化」法輪功學員,拿到獎金,獄警積極配合「610」人員,採用長期不讓法輪功學員睡覺的手段(俗稱熬鷹)故意折磨法輪功學員,妄圖逼迫法輪功學員「轉化」。很多法輪功學員受過這種折磨,這種手段還常常與站軍姿體罰配合使用。如果閉眼睡覺,就遭到暴力毆打、體罰。

◎劉德瑚,女,六十多歲,嘉魚縣簰洲灣鎮法輪功學員。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綁架到嘉魚縣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五十八天,在看守所從早站到晚,不讓睡覺,逼迫她說出真相資料來源,一直站了二十八個小時。

6.暗中下毒

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嘉魚縣看守所獄警暗中用藥物來迫害一個正常的健康人,故意讓人痛苦,變成痴呆的病人,甚至在痛苦中死去。

◎陳金秀,女,五十多歲,嘉魚縣魚岳鎮環城路農婦。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零時許,陳金秀在縣新生橋附近張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縣公安惡警當場綁架到嘉魚縣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看守所所長鐘某和獄警王霞強迫陳金秀拍照,陳金秀不配合,他們猛拽陳金秀的頭髮,王霞用穿高跟鞋的腳猛踢陳金秀,踢累了用腳踩。陳金秀被關押時,給王霞講真相,王霞不聽勸告,還假裝善良,暗中將藥放到飲料瓶裏,將有毒的飲料故意給陳金秀喝,導致陳金秀頭昏目眩,精神恍惚。

王霞通知陳金秀到武漢洗腦班,陳金秀說不去,謝所長、王霞、李指導員、司機、孫宗文、舒頂郊一起狠打了陳金秀一頓。王霞、舒頂郊打陳金秀最狠毒,舒頂郊把陳金秀反銬,把襪子塞到陳金秀口裏,用透明膠封嘴,邊打邊得意洋洋地說:「我打你,誰作證?」

7.逼迫下跪

很多法輪功學員都被強制性下跪過。尤其是在看守所裏,如赤壁市看守所、咸寧市貓耳山看守所、嘉魚縣看守所的獄警逼迫法輪功學員下跪,故意折磨和虐待、侮辱法輪功學員。

◎劉德瑚,女,六十三歲,嘉魚縣簰洲灣鎮居民。在嘉魚縣看守所期間被多次毒打。

劉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在嘉魚縣看守所被政保科非法提審,問我真相資料哪來的?我講,法輪功弟子教人向善,做更好的人,真相資料告訴人們法輪功被無辜迫害的真相,合理合法。政保科警察周文得,只要他一非法提審我,就對我踢、揪、打、罵。他推倒我,逼我跪下,還要跪正、跪直,兩隻手高舉、舉直,跪了一個多小時……」

8.「貼牆」站立

「貼牆」,即貼牆而立,兩手緊貼在身體兩側,不准動,不准看人,更不準講話,上廁所要經過批准,持續很長時間。這樣還不算,「包夾」還拿來一張紙,撕成六小張,放一張在頭部叫你用後腦去壓住牆上的紙塊,其餘五張放在關節的活動部位靠牆夾緊,發現紙塊挪動一點,就會被打被罵。

這種迫害手段很折磨人。被逼「貼牆」的法輪功學員常常站得腰酸背疼,頭昏腦脹,手腫得不能拿東西,兩條腿腫得像水桶,腳腫得穿不進鞋,走路搖搖晃晃,跌跌撞撞,一不小心就失去平衡,摔倒在地,會導致下肢截癱。

◎劉德瑚,女,六十多歲,嘉魚縣簰洲灣鎮法輪功學員。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綁架到嘉魚縣看守所。在看守所,要她站,要兩腳並攏、兩手垂直、不准動。從早站到晚。站到天亮了,逼迫問真相資料哪來的?誰給的?

9.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

異地關押,就是法輪功學員是這個地區的人,卻被非法關在別的地區。儘管這種決定不是看守所能做主的,但看守所向公安局打小報告,卻可以促成將法輪功學員實施異地看守所非法關押。這是中共迫害人的慣用手段。

如赤壁市法輪功學員鄭玉玲,被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崇陽縣的法輪功學員杜明生被非法關押在通城縣看守所;溫泉的法輪功學員吳衛華,被非法關押在通山縣看守所;嘉魚縣的法輪功學員熊秋蘭,被非法關押到赤壁市看守所……

被關押者由於是外地人,就會被當地人往死裏整,容易被敲詐勒索,也不容易得到家人的援助,也難於得到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幫助,孤立無援,中共妄圖藉此孤立法輪功學員,逼迫「轉化」。

◎熊秋蘭,女,五十五歲,嘉魚縣茶庵福源區法輪功學員。她自述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那天下午,我正在家做豆皮拿到街上賣時,來了個便衣,非法抄家,把我的法輪功書籍全搶走,還要我跟他們到公安局去談話,直到第二天的傍晚。

這一天多里,還有人動手打過我。開始他們把我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裏煉功,獄警就打小報告,結果公安局用車把我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

當時我也不知道去哪,我想我沒做壞事,沒觸犯法律,你們不會把我怎麼樣的。誰知在赤壁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半年!當時家人也不知道我的下落,我舉目無助。半年後,張警察和黃警察把我劫持回嘉魚縣看守所……」

10.「走過場」

「走過場」的名堂很多,如:「吃餃子」、「吃饃」、「滴水觀音」、「竹筍炒肉」等等。如果不配合,會受到更加嚴重的迫害。

「吃饃」:「號霸」叫人靠牆站著,背後墊一個杯子之類的東西,叫號子裏每人給你當胸一拳,或叫一人朝著胸口飛腿一腳,這叫「吃饃」。「吃饃」者往往一口鮮血從口中噴射而出。

「滴水觀音」:無論酷暑嚴寒,扒光衣服給你洗澡,先擦一遍肥皂,再叫你靠牆蹲好,把你的後腦勺按到牆上貼緊,一人端水從你的頭頂往下淋,非常緩慢而又連續不斷。水在流過鼻樑的時候會形成一道「瀑布」,把兩隻鼻孔與嘴巴整個蓋住,等於堵死了氣孔,馬上把你憋得要死,要是掙扎的話,劈頭蓋臉給你來一通拳腳,只好大口大口的吞氣,到最後一缸水淋完了,你的肚子也喝飽了。有的人在很冷的冬天被連續「滴」了十幾盆水。

「竹筍炒肉」:獄警強迫女法輪功學員在號子的過道上跪一長排,用細長的竹條使勁抽打她們單薄的身體,特別是抽打裸露的肉體,那種鑽心的疼痛有如蛇咬,如毒蜂刺,有的疼的在地下翻滾。

「吃餃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裏,其他人像發瘋一樣撲上去拳打腳踢。

在嘉魚縣看守所,法輪功學員被「走過場」,常常是經過獄警同意,由號子裏的「號霸」指使在押人員幹的惡事。有的獄警還特意叫這麼做。

◎張玉旺,男,六十三歲,嘉魚縣魚岳鎮麒麟山三號居民。張玉旺的妻子敘述:「二零零二年十月份,魚岳鎮派出所警察以趙守懷為首的一行幾人到我家拿走兩本《轉法輪》和幾本經書,並強行將我丈夫綁架到嘉魚縣看守所。

下午三點鐘,再將我從打工的地方也強行綁架到縣看守所,晚上還派專人蹲守一夜,並想盡一切不正當的辦法來整人,逼迫我的雙手並著褲縫,靠牆站著一夜不准睡覺,折磨我們。

在嘉魚縣看守所裏,我丈夫也是被走過場,如「吃餃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裏,其他人像發瘋一樣撲上去拳打腳踢;再又如,叫我丈夫做大字狀緊貼牆壁靠著,然後獄中的號霸用膝蓋用力的強頂胸部,其疼痛真叫人難以忍受,當時我丈夫的臉色一片蒼白。

兩個多月後,我丈夫才被放回家。回家後,由於被迫害的傷勢過重,胸部經常一陣陣的疼痛,甚至一度連家務活也幹不了,身體逐漸衰弱,於二零一零年含冤去世。」

11.敲詐勒索

面對法輪大法無辜受迫害,面對師父無辜被蒙冤,無數法輪功學員依法進京上訪,向國家領導人反映法輪功的實際情況,這沒有違法。或者向世人發真相資料救人,給世人知情權,這也沒有違法。

可是,中共的執法人員卻執法犯法,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或「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罰款,數額不等,少則幾百元,多則上萬元。很多法輪功學員都被非法罰款過。這是以各種藉口執行江澤民的「經濟上截斷」的法西斯邪惡政策的結果,是敲詐勒索。

◎吳巧雲,女,七十八歲,嘉魚縣絲織廠退休工人。在嘉魚縣看守所被敲詐勒索。吳巧雲婆婆自述:「二零零零年正月,我被一名警察騙去說是問幾句話,問我煉不煉法輪功?我說這麼好的功法怎麼不煉了?他們叫我簽名,然後我被非法關進嘉魚縣看守所。

我本來年紀大,又被車撞,其他幾位法輪功學員的腳和手連銬在一起,我不得不替她們端飯洗腳。這次被非法關押四個多月。在看守所,只要我們在裏面煉功,他們就整桶的向我們頭上潑冰水。三九天本來就冷,怎能經得起冰水潑。

家人知道我在裏面難熬,到處找熟人花錢,最後親人被敲詐勒索了一千元錢,將折磨得不像樣的我弄回家。

二零零零年九月,咸寧來一幫人非法闖進我家中,把家裏所有的法輪功書洗劫一空,其中有一本價值四十五元的《轉法輪》精裝本。他們將我這高齡之人綁架到縣看守所折磨一個多月,後來我姪女又被敲詐勒索交了五百元錢,才放我回家。」

◎楊振莉,女,四十九歲,糧食局職工。楊振莉自述:「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的早上,我和同院子的法輪功學員到江邊煉功,被本地政保科綁架,被拖上車,臉和腳在地上都擦傷了。我們被非法關押在縣看守所,並被非法抄了家。

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我每天睡不著覺。為了使自己不犯病,我煉功打坐,每天才能睡一、兩個小時。十天後,我丈夫和兒子來看我,我精神恍惚,丈夫和兒子我都不認識了。我丈夫被敲詐勒索交了一千元錢,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零年過小年那天半夜十一點鐘,不知甚麼原因,我又被綁架,被非法關押五十天,在看守所裏度過了大年三十。我家人在外面百般求人,被敲詐勒索交了四千元,我才回家。」

12.奴工生產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利用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無償的勞動力,為他們創造高額的經濟價值,妄圖藉此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奴工生產的種類很多,如:採石頭、做磚瓦、做電子產品、推錫紙、種地、修公路、搞基建等等。這是違法行為。

示意圖:中共監獄中的奴工迫害
示意圖:中共監獄中的奴工迫害

◎徐長新,男,五十五歲,嘉魚縣新街鎮王家月村農民。徐長新自述:「我先後六次被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一次被非法關押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漢板橋洗腦班)。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我和法輪功學員劉菊紅依法到北京上訪,被嘉魚政保科綁架後,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第一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在這十五天裏,有一天中午獄警要我和犯人一起外出上山到碎石廠碎石,給看守所獄警無償賺錢,每天還要上山打石頭。

這是奴工生產,由於天氣炎熱,我暈了過去。同時,我還遭犯人毆打,新街鎮派出所所長龍天成非法扣押了我和劉菊紅的身份證,一直到現在也沒還給我。」

13.故意冷凍,干擾煉功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為了得到要得的東西,或者要達到想達到的目的,獄警就在寒冷的冬天,故意用冷凍的手段,如故意往身體上或監室裏潑大量的冷水來冷凍法輪功學員,妄圖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

酷刑演示:澆冷水
酷刑演示:澆冷水

◎汪光元,女,六十一歲,嘉魚糧食局職工。曾在嘉魚縣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銬」刑具。汪光元婆婆自述:「二零零零年元月,我被非法關押在嘉魚縣看守所,由於我們輪流煉功,半夜裏姓鐘的所長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監號裏潑洒,一邊潑還一邊罵,弄的被子衣服全是濕的,監房的水會流動,妄圖阻止我們煉功。」

◎劉德瑚,女,六十三歲,嘉魚縣簰洲灣鎮法輪功學員。在嘉魚縣看守所期間被多次毒打。劉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大寒冷的冬天,我被非法關押嘉魚縣看守所。在監號裏,我們堅持學法煉功,看守所獄警李思艮用冷水一盆一盆對著我們潑,頭髮、衣服、被子都濕了,故意冷凍我們,妄圖阻止我們煉功。」

14.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

在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反覆播放誣蔑誹謗法輪功的電視節目,企圖用謊言欺騙法輪功學員,毒害世人。這是中共邪黨一貫洗腦、毀人的伎倆。

二、嘉魚縣看守所獄警(包括駐所檢察官)觸犯了哪些法律?

1.觸犯《憲法》

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觸犯了《刑法》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是法律界公認的鐵律。

根據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公安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歸屬國務院的《法制晚報》再次全文刊登了這個三十九號文件,法輪功不在其中。

根據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這說明國務院沒有把法輪功書籍作為非法出版物,擁有法輪功類書籍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3.觸犯《檢察官法》

根據《檢察官法》第七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隱瞞、歪曲事實,違規採信關鍵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
(二)毀滅、偽造、變造、隱匿、篡改證據材料或者法律文書的;
(三)暴力取證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獲取證據的;
(四)明知是非法證據不依法排除,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重要依據的;
(五)違反規定立案或者違法撤銷案件的;
(六)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八)違反規定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九)非法搜查、損毀當事人財物或者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根據《檢察官法》第八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出現錯誤,導致案件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對明顯屬於採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未予排除造成錯案的;
(四)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造成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觸犯《刑事訴訟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觸犯了《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命令,通過610傳達,都是電話、傳真,看完立即銷毀,不留證據。這更說明江澤民和610的迫害法輪功的命令是明顯違法的命令,誰執行誰犯罪。

5.觸犯了《警察法》

三、看守所獄警、駐所檢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5.《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共產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7.《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10.《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
1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嘉魚縣看守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責任人及單位信息:

熊文生,前任嘉魚縣第一看守所長:13508640569、13307247728;0715-6332618(宅)。
舒頂郊,前任嘉魚縣第一看守所獄警:13476889587。
李春林,男,漢族,湖北嘉魚人,1968年1月生,大學學歷。2018年至今任嘉魚縣看守所所長。
梁前湖,嘉魚縣第一看守拘留所獄警。
李世銀,嘉魚縣第一看守拘留所獄警。
汪旋,嘉魚縣第一看守拘留所獄警。
陳朝裕,男,1999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嘉魚縣公安局長:0715-6513216(辦)、13886525599(手機)、18995829301(警務通)。
操文卿,男,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任嘉魚縣公安局局長(已遭惡報成階下囚)。
羅達,男,1967年9月生,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嘉魚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兼黨組書記。
易一鵬,男,1968年9月生,通城縣人。2019年7月至今,任嘉魚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兼黨組書記。
徐墩全,男,嘉魚縣公安局政委(負責管國安):0715-6513217(辦);13907247968(手機)、18986618968(警務通)。
孔雲龍,男,嘉魚縣公安局副局長(負責迫害法輪功):13886525599(手機); 0715-6513219(辦)、18995829306(警務通)。
陳名保,男,嘉魚縣「610」主任:18907247977 (陳名保妻子金成培)。
王芙蓉,女,嘉魚縣「610」副主任:18907247101。
黃賓鴻,男,嘉魚縣政保科長:18995829589。
周文得,男,嘉魚縣政保科警察。
孫宗文,男,嘉魚縣政保副科長:18907247535、18907247658。

附錄一:嘉魚縣看守所、公安局通訊地址
嘉魚縣看守所
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魚岳鎮梁家山;郵編:437100。
嘉魚縣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發展大道101號;郵編:437100;
電話:0715-6513231。
咸寧市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淦河大道18號;郵編437100;
電話:0715-8256471、0715-8232114。

附錄二:咸寧市公安局現任負責人信息

吳曉波,男,1969年9月生,湖北應城市人,武警退役軍人。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第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湖北省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副主任;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湖北省紀委監委第四審查調查室主任;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寧市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書記、督察長,提名市公安局長;2021年12月至今,任咸寧市黨組成員、副市長、公安局書記兼局長、督察長。

魏濤,男,1967年10月生,湖北赤壁市人。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任赤壁市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赤壁市副書記、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崇陽縣檢察院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2007年2月至2011年10月,歷任崇陽縣縣委委員、檢察院書記、檢察長、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兼書記;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機關黨委書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機關黨委書記;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任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副書記、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員;2021年2月至今,任咸寧市市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繼續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

盧衛軍,男,1966年11月出生,湖北大冶人。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任咸安區委常委、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9年2月至今,任咸寧市公安局副局長、咸安分局和溫泉分局黨委書記兼局長。

王悍文,男,1965年6月生,湖北崇陽人。咸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紀委市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徐紅兵,男,1964年2月生,湖北通山縣人。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任赤壁市法院書記、代院長;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赤壁市法院書記、院長;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任咸安區法院書記、代院長;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咸安區法院書記、院長;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咸寧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組長;2019年10月至今,任咸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咸寧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咸寧市檢察院派駐公安局紀檢組組長。

余江,男,1979年8月生,湖北咸寧人。現任咸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田紅強,男,1970年1月生,湖北赤壁市人。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通城縣常委、政法委書記、副縣長、縣公安局長、邪黨書記、督察長,通城縣法學會會長。2019年12月至今,任咸寧市公安局副局長。手機:18995829000。

程偉,男,湖北咸安人,1971年11月生。2009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政委;2016年7月至2021年,任赤壁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委政法委員會委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2021年2月至今,任咸寧市公安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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