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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張思琴被迫害致死 親屬向看守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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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省報導)遼寧省大連市金普新區炮台法輪功學員張思琴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大連看守所被迫害致死。她的家屬悲憤異常,日前向看守所進行投訴。

六十九歲的法輪功學員張思琴,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晚六點半被炮台派出所鄒姓、陳姓兩個警察以去檢查身體為由拉進警車,劫持到大連看守所關押。不久後,在一月二十七日早七點半在監室被迫害致死。

家屬認為,看守所監控視頻清晰顯示張思琴進看守所當晚即發生身體不適,但看守所沒有給予必要的救治,甚至到她出現死亡症狀前一兩天,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來人已經生命垂危了,監所仍然不採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最後人都死亡了,才拉到醫院救治走一個流程。家屬認為看守所在張思琴死亡這件事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炮台派出所也應負有重大責任(炮台派出所所長劉所長13332246099)。

以下是張思琴的家人給看守所的投訴書──《關於張思琴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死亡一事的意見》:

大連市看守所的各位領導:

作為張思琴的親屬,對張思琴在看守所內死亡一事,深感悲痛和無法理解,在親屬經看守所安排查看了張思琴被綁架到看守所後的監控視頻後,對張思琴的死亡結果更是無法接受,作為家屬,我們認為張思琴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出現現在的結果簡直可以用眼睜睜的等著人死來形容。作為親屬,有幾點感到不解,在此提出來。

第一,張思琴繫經體檢後才被你們看守所羈押,看守所在接收時勢必亦認為身體符合條件,才予以接收,這證明張思琴在被非法關押前身體是健康的,那為何會在被關押僅僅八九天的時間出現如今死亡的結果,這期間發生了甚麼不可告人的事?有沒有違法違規的影響張思琴身體健康的情形存在?作為家屬,我們非常迫切的要知道。

第二,經過查看監控視頻:張思琴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傍晚六點半被關進看守所,當天晚上即發生身體不適,監控視頻清晰的看出被關押進看守所後當晚就出現了下地需要人攙扶,無法睡覺的情況,看守所也沒有給張思琴提供餐食。第二天一早連衣服都是別人幫忙穿的,在那樣的境況下,可見身體有多不適才會出現連穿衣服都無法獨自完成的情況。

發生了甚麼事情才會導致張思琴身體出現如此嚴重的狀況?

另外根據監控顯示非法關押第二天一早開始,在看守所這八九天的時間裏,張思琴持續性的病理性嘔吐,身體虛弱,無法站立,而且一天嘔吐多次,吃了就吐,吃了就吐的情況,等於身體裏沒有一點食物,看守所每天提供的只有粥、饅頭、雞蛋等簡單的食物。

張思琴發生如此嚴重的病理反應,看守所為何沒有給予必要的醫療措施?只是簡單的給予藥品,連診斷都沒有,就單給藥,是否對症不說,在吃了幾次藥,狀況非但沒有改善,反而越發嚴重的情況下,為何仍然沒有採取救治措施?作為家屬我們不得不就一個細節提出疑問,張思琴本身是全口假牙,在被非法關押時就將假牙取下來,如果說這是規定,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張思琴身體如此差,本來就吃一口吐一口,還沒有牙,其本人又多次要求使用假牙的情況下,為何沒有給予安排?饅頭雞蛋等根本無法吃,你讓她怎麼活?連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權都不能保障嗎?

再者,一月二十五日,張思琴已經出現發抖,需要兩個人扶著坐,監室打報告,監所的處理措施仍然是餵藥,吃不進去就強行灌,本來就已經生命垂危的,還上來五個人手腳併用的強摁著灌藥,這與草菅人命有何不同?這一天張思琴已經出現不能自主站立躺臥了,已經如此嚴重,為何仍然沒有任何救治措施?這麼多天,醫生在哪?為何不進行及時救治?最令家屬不解的是,一月二十六日凌晨兩點二十分張思琴都已經出現抽搐了,同監室人都起來了,可見狀況有多糟,就這樣無人照顧,直到早上九點多,才將張思琴帶出去(此時張思琴已經無法行走,繫用輪椅推出去的),帶出去十分鐘又送回來了,試問這十分鐘能進行甚麼救治?就抽個血?甚麼措施沒有,接下來依然就是餵藥,沒有其他有效的救治措施?

一月二十七日凌晨張思琴已經出現發熱狀況,兩點四十分已經明顯看出狀況不好,如此嚴重的情況,監所仍然還是沒有將其送醫救治,只是讓監所人員觀察情況,這有甚麼用?只是找個人觀察人是否還活著嗎?看到這些,家屬真的是無法接受,這一夜,她該有多麼無助,一早人已經連扶著都坐不住了,七點零七分,打報告,七點二十五分醫生仍然沒有到,同監室人多次呼叫,沒有生命體徵了,醫生七點三十分才到,足足半個小時醫生才到場,幹甚麼能來得及?醫生到場後,進行了簡單的緊急救治措施,打氧氣沒反應,血壓也沒有了,七點三十四分喊值班室,喊了三次才有應答,七點三十五分將人抬走,此時,人已經死了。

第三,綜合上述張思琴在監所內這幾天的情況,家屬認為張思琴在身體異常時,監所沒有採取及時有效的救治措施,在出現那麼明顯的健康異常狀況,仍然不改變應對措施,就連出現死亡症狀前一兩天,就是個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來人已經生命垂危了,監所仍然不採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到後,人都死亡了,拉到醫院救治走一個流程,又有甚麼意義呢?作為家屬,我們認為監所在張思琴死亡這件事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作為家屬,我們認為:張思琴的死亡與監所存在因果關係,監所應當為其行為負法律責任,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就張思琴的死亡事件承擔賠償責任,以給張思琴一個法律上的交代、也給家屬心靈一個安慰。

以上意見,望看守所聆聽採納。

張思琴家屬
二零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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