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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輪功學員許文龍被迫害情況書寫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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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濟南法輪功學員許文龍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被警察從家中綁架,後被濟南歷下區公安局下令關到歷下區智遠派出所「監視居住」半年。然而家人、律師均不得探視,許文龍至今安危不明。

為了幫助許文龍,以下是法律人士根據他遭迫害的情況寫的兩份法律文書《刑事控告書》與《立即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撤案申請書》。

第一份法律文書:《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略
被控告人:略
被控告人:略

控告事項: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對許文龍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責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責任。
3、依法立即釋放許文龍。

事實及理由:

許文龍,男,36歲, 2010年7月畢業於中央美術學院,多次獲得獎學金和各種獎項,品學兼優,為人正直、善良,受到老師和同學的嘉許。

2022年4月份,智遠派出所警察綁架許文龍,將他雙手上背銬,用一根鐵鏈子反穿起來,一直銬到第二天下午,給其辦理了監視居住。

2022年10月4日下午三四點鐘,三個自稱警察身穿便衣的人,未出示身份證件就闖進許文龍家中,不由分說兩個人一起把許文龍按倒在地上,並騎壓在他身上,許文龍發出痛苦的慘叫。許文龍動彈不得,眼鏡也被打到地上。許文龍的左衣袖從肩膀到手腕都被撕開了。

智遠派出所的所長指揮警察將許文龍塞入車中綁架到派出所。許文龍對一個滿嘴髒話的胖警察說:「你打的我耳朵該是骨膜穿孔了,我要做司法鑑定。」胖警察不承認打人,許文龍要求找警督,胖警竟罵罵咧咧的喊到:「我就是警督!」

第二天早上,智遠派出所警察強迫給許文龍戴上沉重的腳鐐,並對他暴力折磨。警察的高聲咒罵聲,腳鐐的嘩嘩聲,許文龍被擊打和推搡得撞擊、跌倒,以及他的慘叫聲不絕於耳。在這過程中,兩個看守他的警察談論的內容竟然是:「一顆腎三、四十萬哪!」令人不得不懷疑智遠派出所對許文龍的綁架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預謀。

許文龍如廁時,警察還在打他,他發出悲慘的哀叫聲,聲音很低、很痛苦。一警察說:「X的,弄死你!」接著許文龍「啊」的大聲慘叫。怕許文龍被虐待的情況被派出所裏其他的民眾看到,一群警察衝出來,有男有女,一邊罵罵咧咧,一邊自欺欺人的說沒打人。

此後,家人僅僅得到了許文龍被非法拘禁到司裏街派出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半年的通知。但是派出所拒絕讓家人及律師探望許文龍,連眼鏡也沒能捎進去。許文龍目前杳無音信,生死不明。

一、被控告人濫用職權違法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無固定住處的。固定住處應該不僅限於當事人作為產權人的房屋住處,也不僅限於當事人戶籍所在的房屋住處。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同時,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從《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一是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其二是對於特定犯罪種類,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被控告人決定對許文龍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違法犯罪行為,理由如下:

1、當事人有固定住所,住所地在濟南市高新區舜奧華府。

2、當事人被認定涉嫌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該條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必須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但是,公安機關未及時通知家屬。

二、許文龍信仰合法,被控告人對許文龍實施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
見附件。

三、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沒有事實依據,整個辦案過程完全是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即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犯罪行為,其信仰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其更不符合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形,被控告人的行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法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責任,立即釋放許文龍。

此致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濟南市公安分局
濟南市監察委
濟南市人民政府
抄送: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軍委、全國政協、公安部、司法部、政法委、國家安全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監察委員會、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區政法委、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公安分局、區司法局

附:《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控告人:略
2022年12月

第二份法律文書:《立即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撤案申請書》

申請人:(略)
姓名:××× 性別:X 民族:××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地址:×××X 聯繫方式:×××

申請事項:

1. 立即解除對許文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 立即撤銷對許文龍的立案。
3. 立即釋放許文龍。

事實與理由: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立案後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檢察院處理刑事案件規則》中的二百八十七條: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許文龍,男,36歲, 2010年7月畢業於中央美術學院,多次獲得獎學金和各種獎項,品學兼優,為人正直、善良,受到老師和同學的嘉許。

2022年4月份,智遠派出所警察綁架了許文龍,將他雙手上背銬,用一根鐵鏈子反穿起來,一直銬到第二天下午,給其辦理了監視居住。

2022年10月4日下午三、四點鐘,三個自稱警察身穿便衣的人,未出示身份證件就闖進許文龍家中,不由分說兩個人一起把許文龍按倒在地上,並騎壓在他身上,許文龍發出痛苦的慘叫。許文龍動彈不得,眼鏡也被打到地上。許文龍的左衣袖從肩膀到手腕都被撕開了。

智遠派出所的所長指揮警察將許文龍塞入車中綁架到派出所。許文龍對一個滿嘴髒話的胖警察說:「你打的我耳朵該是骨膜穿孔了,我要做司法鑑定。」胖警察不承認打人,許文龍要求找警督,胖警竟罵罵咧咧的喊到:「我就是警督!」

第二天早上,智遠派出所強迫給許文龍戴上沉重的腳鐐,並對他暴力折磨。警察的高聲咒罵聲,腳鐐的嘩嘩聲,許文龍被擊打和推搡得撞擊、跌倒,以及他的慘叫聲不絕於耳。在這過程中,兩個看守他的警察談論的內容竟然是:「一顆腎三、四十萬哪!」令人不得不懷疑智遠派出所對許文龍的綁架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預謀。

許文龍如廁時警察還在打他,他發出悲慘的哀叫聲,聲音很低很痛苦。一警察說:「X的,弄死你!」接著許文龍「啊」的大聲慘叫。因怕許文龍被虐待的情況被派出所裏其他的民眾看到,一群警察衝出來,有男有女,一邊罵罵咧咧,一邊自欺欺人的說沒打人。

此後,家人僅僅得到了許文龍被非法拘禁到司裏街派出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半年的通知。但是派出所拒絕讓家人及律師探望許文龍,連眼鏡也沒能捎進去。許文龍目前杳無音信,生死不明。

一、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無固定住處的。
固定住處應該不僅限於當事人作為產權人的房屋住處,也不僅限於當事人戶籍所在的房屋住處。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同時,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從《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一是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其二是對於特定犯罪種類,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

公安機關決定對許文龍實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違法犯罪行為,理由如下:

1、當事人有固定住所,住所地在在濟南市高新區舜奧華府。

2、當事人被認定涉嫌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該條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必須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但是,公安機關未及時通知家屬。

二、申請人認為本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因為:
1、許文龍修煉法輪功,就是按照《轉法輪》的要求,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再加上每天去做法輪功的煉功動作。這屬於信仰範疇、強身健體範疇,不構成犯罪。

2、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該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

3、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就等於告訴別人法輪功好、對社會對人民有好處,破除某些污衊法輪功的謊言、澄清事實。這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更何況所說屬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三、將法輪功學員當成犯罪予以刑事追訴是二十多年來司法機關的恥辱

從一九九九年以來,中國很多公檢法機關把法輪功學員當成犯罪予以追訴,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同時把這些當做前科做為這次被迫害為依據 這實際是法律機關的恥辱。 因為:

1.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務是除暴安良。而法輪功教人修煉真善忍,卻被司法機關當成鎮壓對像。公安機關在抄家搜查證據的時候,看見法輪功、「真善忍」三個字就當成證據、列入扣押目錄,其他東西就捨棄、不列入扣押證據目錄。然後累加扣押證據總數、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檢察機關、法院也按照這個方法辦案。這是司法機關的恥辱。

2.公安機關在辦理法輪功案件的時候,就是要求法輪功學員轉化;只要能夠「轉化」,保證自己「不煉了」,揭批、悔過自己曾經修煉「真善忍」的歷史,就可以免除處罰。堂堂司法機關讓人揭批、悔過「真、善、忍」的修煉,這是司法機關的恥辱。

3.公檢法機關、其他各國家機關是法律實施的工作機關;而法輪功學員只是堅持修煉法輪功,散發一些宣傳「真、善、忍好」的資料,對任何國家機關的工作以及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都沒有任何破壞,公檢法機關將「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扣到法輪功學員頭上,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這是司法機關的恥辱。

4.從一九九九年以來,公檢法機關偵查、提起公訴、判決很多法輪功學員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卻始終無法向法輪功學員說明:被破壞的到底是哪一部、哪一條法律、行政法規。這是司法機關的恥辱。

這些恥辱是江澤民等人利用權勢干擾各級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這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5.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具的相關司法解釋【兩高(2017)3號】規定:關於「破壞法律實施案件」的證據是否構成「邪教宣傳品」,由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該規定把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認定意見」列為證據形式,超越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明的八項證據類型;同時,等於授權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具有「鑑定機構」的資格,既違反了司法鑑定的法律制度,也違反了《立法法》關於立法授予國家機關職權(權限)的程序。這是司法機關的恥辱,破壞了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

按照該解釋規定,也意味著公安機關擁有完整的權力對自己抓捕的人進行定罪判刑。因為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既負責抓人,又收集各種形式的資料作為「證據」,同時又最終負責「認定」其所收集的證據是否所謂「邪教宣傳品」,而檢察院、法院只能根據兩最高的解釋予以接受。這個規定,置檢察機關何地?法院、法官豈不成了傀儡?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司法機關的恥辱。

二十多年來各地公檢法機關辦理了許多法輪功案件,基本是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無論從道德上(把修煉「真善忍」當成犯罪和懲治對像)還是從法律上(違反基本的法律原則和要求),都是恥辱。

四、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不能構成該罪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至2021年2月初,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集中統一對外公開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610部。許文龍的行為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在哪個區域內不能實施了?在哪個時間段內不能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答案均是「沒有」!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綜上所述,許文龍既不具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又不存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所以,申請人不構成《刑法》第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五、審判案件需終身負責,必將終身追責

作為國家行政司法機關卻無視法律和基本道德,把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當成懲治對像,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發生的特殊現象,是江澤民等人利用權勢干擾法律機關工作導致的。這必然把具體承辦案件的法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陷入法律風險之中,因為刑事法律對於刑事辦案人員的規定是最嚴格、最嚴肅的。

現在已經有許多機關、人員在盡可能的迴避法輪功案件,或者在無法迴避的時候儘量迴避自己直接違法。例如:一些警察在看到法輪功學員、或者接聽到不明真相的人關於法輪功案件的報警時,採取各種方法迴避辦理。

再例如,一些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接受下級公安機關送來的法輪功案件、要求作出認定的時候,雖然不敢退回、只好作出認定,但認定內容只是「屬於法輪功宣傳資料」,不再認定為「邪教宣傳資料」。這是由於他們已經清醒、所以不再承擔其本來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至少不直接犯法律錯誤。

迫害法輪功不得人心,必然會遭到歷史的否定。

法輪功是遵循「真善忍」的指導、要求自我道德昇華的佛法修煉,但是遭到江澤民等人發動的政治運動的欺壓,這是發生在中國的一場悲劇。為了達到迫害目的,江澤民等人利用手中權勢對各級法律機關從上到下予以欺壓,將法律機關當成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但是迫害良善不得人心,壓制法律機關、破壞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則不得人心,也是必然的。即使在江澤民等人的權勢炙手可熱的時候,來自於國家機關內部的反抗就不斷出現。例如: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

2011年,新聞出版署發布「新聞出版署第50號令」,宣布已經被廢除的行政文件清單,其中的第99項、第100項就是在1999年之前頒布的關於禁止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其頒布的司法解釋文件中,始終沒有直接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即使在1999年、2000年,兩最高審委會、檢察委員會都不能通過直接點名「法輪功」的文件。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都沒有通過點名「法輪功」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規文件。

在國內,許多主持迫害法輪功的高官例如周永康、薄熙來等人已經鋃鐺入獄。在國際上,包括江澤民等人的迫害法輪功人員成為許多國家議會甚至政府譴責的對像、以及司法訴訟的被告。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被中國國家否定、被國際社會否定,是必然到來的一件事情。

綜上,申請人認為,為避免製造冤、假、錯案,不應當追究許文龍刑事責任,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許文龍清白和真正自由。

此致
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抄送:
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智遠派出所
濟南市公安局紀檢
濟南市監察局

附證據材料:
1.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50號
2. 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
申請人:
2022年12月

郵寄地址:
郵編 地址 單位名稱 電話
1、100745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010-67550114轉紀檢監察組
2、100745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最高人民法院 監察局 010-851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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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45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舉報中心 010-67556131
5、100726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檢察廳 010-65209114轉刑事申訴檢察廳
6、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東街5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來訪接待室 010-65124966
7、100053 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甲2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 信訪室 010-12388
8、100035 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內西街甲2號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信訪室 010-65257807
9、100035 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法制工作委員會 010-6309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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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紀委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府學胡同甲2號,郵編:100010
15、國家監察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裏西大街41號。
16、中紀委信訪室,監察部舉報接訪點地址:郵政編碼:100010北京市東城區府學胡同甲2號投訴電話:010-64014567
17、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 信訪室: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內西街甲2號 電話12388 郵編:100813
18、中央政法委: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街14號。電話:010-65257807
山東省內地址:
濟南市政府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電話0531-86056217,郵編:250099,濟南市市長:於海田。
濟南市歷下區政府地址: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99號,電話:0531-88150105,郵編:250000,歷下區區長:楊福濤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旅遊路22039號,電話:0531-85037111,郵編;250014,檢察長:王樞棟。
濟南市檢察院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奧體西路166號,電話:0531-83012627/83012514,郵編:250000,檢察長:鮑峰
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地址: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35號,電話:0531-88521616 ,郵編:250000.局長:李偉。
濟南市公安局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旅遊路1777號,電話:0531-6666110,郵編;250099,局長:王茂禎。
濟南市監察委: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電話0531-66601021,郵編:250099,紀委監察委主任:楊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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