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這樣否定迫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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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這些年自己經歷了太多、太多了,通過學法,明白了怎樣才能否定迫害。

特別是,師父說:「我是李洪志的弟子,其它的安排都不要、都不承認,它們就不敢幹,就都能解決。你真能做到,不是嘴上說而是行為上要做到,師父一定為你做主。而且師父周圍也有很多護法,有很多佛、道、神,還有更大的生命,他們都會參與,因為不被承認而強加的迫害是犯法的,宇宙的舊理也是不允許的,無理的迫害是絕對不行的,那樣舊勢力也不敢幹。就是大家儘量的走正。」[1]

這段法對我的指導太大了,受益太多、太多了。特別有兩次被綁架迫害,按法的要求做到後,第二天我就回家了。有同修說,出這麼大事能回來,不可思議!

怎麼做到的呢?首先沒甚麼怕心,也沒有或基本沒有負面思維。一般警察都把自己當作執法者,把我們當作犯法者,一開始,就會審問我們姓名、住址、電話及配偶的信息等,這時,我就會馬上反問警察:你是以甚麼理由審的我?他會說,是刑法三百條。這時,我會立刻再反問他:刑法三百條就只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我們是不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另一個問題就是哪條法律、法規被我們破壞,你們實施不了了?請你給我拿出法律條文來。這時,多數警察馬上就無語了。

我發現大多數警察根本不懂法律。這時,我們立刻轉換角色,成為主角,就開始審問他們了,告訴他們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你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們才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者。

這時,我們就開始講基本真相了,國務院新聞出版署第50號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頒布了公通字39號文件14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文革的前車之鑑等等,如意發揮。同時,我也告訴他們,我們所有的私人物品,與刑法三百條沒有任何關聯性,所以我不會回答你與本案無關的任何問題。

做到這一步時,也就沒有筆錄了,會感到師父已經開始解體警察背後的邪惡因素了。

我們千萬不要怕警察,因為這不是人對人的迫害,是另外空間邪惡因素幹的。

只要我們在巨難面前,真正做到不配合邪惡因素,邪惡因素立刻解體。千萬不要因怕心,法理不清,放不下人的東西,被警察誘騙。如果一問一答,基本就把自己送進黑窩或寫了「三書」,後悔來不及呀!

個人體會,有不在法上的地方,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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