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女士,約49歲,原是西安市戶縣惠安化工廠一民品分廠的技術骨幹。一九九七年六月,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工作上任勞任怨,兢兢業業,生活中孝敬父母關心弟妹。
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王華因堅守法輪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屢遭中共人員迫害,她遭迫害經歷計有:被非法勞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遭嚴重經濟迫害,被勒索、開除、扣押工資及退休金等。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華在戶縣草灘村講真相時,被警察綁架、抄家、非法關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構陷。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非法庭審王華女士,審判長是蓮湖區法院法官權波蓉,公訴人是蓮湖區檢察院檢察官陳博。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員踐踏法律的行徑暴露無遺。律師問公訴人陳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沒有物證,物證是否隨案移送?陳博答:還在公安。既然偵查機關沒有向檢察機關隨案移送,那麼作為公訴人是如何進行審查起訴的?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在構陷法輪功學員王華一案中存在多處違法:
1、開庭前案卷首先要移交至西安市中級法院走個程序後,再返回蓮湖法院,再分配給法官。蓮湖區法院審理案件應具有獨立審判權。上下級法院只是監督關係,不是領導關係。這一點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西安市中級法院明顯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2、法官權波蓉在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華一案中的違法行為還有:
(1)作為主審法官,權波蓉在法院沒有給當事人王華送達開庭傳票、令其知曉開庭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的行徑屬於違法。
(2)在庭審前,律師要求依法去掉王華身上的戒具手銬、腳鐐,遭到權波蓉無理拒絕。
(3)庭審中,律師對王華髮問,遭到權波蓉無理打斷,剝奪了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利。
(4)庭審中,律師針對違法庭審及公訴人陳博審查起訴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下來,遭到權波蓉反對和無理阻撓。
(5)庭審結束後,律師請求法庭允許與被告人適當交流並簽署幾份委託書(疫情原因視頻會見無法當面簽署委託書),亦遭到權波蓉極力阻撓。
(6)權波蓉與公訴人陳博因懼怕事實真相敗露,互相勾結,在庭審中越過了對案卷所有證據材料的質證階段。僅憑這一點就讓整個庭審淪為非法。
據悉,權波蓉違法行徑被曝光後,她氣得夠嗆,很不甘心,遂以蓮湖區法院名義將辯護律師投訴到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蓮湖區法院是西安市「610」專門指定迫害西安市法輪功學員的三個定點法院之一(另外兩個是雁塔、灞橋)。作為定點法院的法官權波蓉,她還曾非法庭審過法輪功學員李雪松、馬蘊華、呂安敏等,並對馬蘊華非法判刑九年、勒索罰金兩萬;對呂安敏非法判刑三年。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 地址:蓮湖區柴家什字88號 郵編:710002
審判長:權波蓉17829751505 029-87627637(辦公室) 029-87627639(辦公室)
法官助理:李維 19890986745
陪審員 :齊紅 董朝暉
書記員:桑彤15129211170
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 地址:蓮湖區藥王洞49號 郵編:710003
公訴人:陳博 029-87325028,13572097359
西安市中級法院 地址 西安市未央區北二環東段139號 郵編710016
刑一庭庭長:張燕萍 13571911661 029-87658226(一直參與)
副庭長:戚利賓13772152733 馬建國13389282952 029-87658222
法官:駱成興18702938281袁兵13572505610 鄧少波13152021770
常鵬(審判長)18700833754、張超13636811117、尚柏延15002976669 劉淼18629505553
刑一庭內勤電話 :029-876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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