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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有法輪功書籍遭誣判一年 昆明八旬黎燕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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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昆明西山區法院日前以持有法輪功書籍為由,對81歲的法輪功學員、退休主管護師黎燕雲非法判刑一年,罰金2000元。黎燕雲老人認為自己依法修煉法輪功,沒有違法犯罪,判決是強加的,已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黎燕雲給一舊同事講法輪功真相,並贈送她一本二零二二年真相小日曆,結果被該同事在國安工作的兒子惡告。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西山區東陸派出所警察突然闖到黎燕雲家裏,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沒有出示警察證,也沒有講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非法抄家,還撬壞了黎燕雲家裏的抽屜,搶走了《轉法輪》等大量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私人財物,隨後由於黎燕雲老人年紀大和健康原因,看守所拒收。隨後她被所謂「取保候審」處理。

二零二二年七月底,東陸派出所馬姓警察突然傳喚黎燕雲到派出所,說:「根據上邊指示,我們要將你的案子轉到西山區檢察院。」黎燕雲老人說:「我沒有犯罪,這是強加的。」馬姓警察說:「我們也沒有辦法,這是上邊的意思,要走程序。」從馬姓警察的話中可以看出,東陸派出所警察不是依法執法,而是以所謂上邊的指示、意思進行執法,這種做法與憲法法律是相悖的。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天,昆明西山區檢察院檢察官王柯景將黎燕雲老人傳喚到派出所詢問:還煉不煉法輪功?相片裏的書籍資料是不是你的?你認不認罪?如果認罪就從輕處罰,不認罪就重罰。黎燕雲回答說:我修煉法輪功沒有犯罪,認甚麼罪,是你們在犯罪!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馬姓警察拿著一年前曾經問過的一張照片和一張在黎燕雲老人所住小區門口監控錄像拍的相片,再次詢問查實,企圖構陷。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對黎燕雲非法庭審。審判長鄧睿、陪審員馬千茜、鄧惠元及書記員田夢霞等法庭人員,無視黎燕雲自我辯護意見和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的意見,以公訴人指控黎燕雲家中「收藏的法輪功書籍及法輪功資料是為繫犯罪準備」為由,用所謂《刑法》第三百條「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老人非法判刑一年,罰款2000元。

黎燕雲老人接到判決後,認為自己依照《憲法》賦予公民權利修煉法輪功,沒有違法犯罪,認為西山區法院判決應用法律錯誤,指控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黎燕雲已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西山區撤銷判決,還自己清白,歸還被公安警察搶走的私人財物。

黎燕雲在上訴書中強調:警察從自己家中非法抄走的法輪功書籍和法輪功資料,只能證明上訴人是一個法輪功修煉者。這些書籍和資料告訴人:如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升修煉人的道德修養和心性境界,誠念「九字真言」能得到神的護佑,其對社會、對人只有百利而無一害。根據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表示,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也是合法的,是無可非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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