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家挨戶講真相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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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二零零五年開始,我和同修以賣襪子的形式開始挨家挨戶的講真相、勸三退。我們出去講真相是騎著自行車,有時走著去。

一天我和同修來到一個村子,給這家兩口子講真相,從邪黨建政以來搞歷次運動,從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六四學潮,講到迫害法輪功。法輪大法是佛法,是以真善忍為指導標準,讓人做好人的,我們是被迫害的。講為甚麼要三退,他們聽完後都很感動,說:我們今天可遇到貴人了,可謝謝你們了,要不我們也不知道這些,還以為電視說的是真的,我們都退。我說要謝謝就謝謝我們師父吧,是我們師父要我們來救你的。

我們又來到一家,老太太和孫子在家,我們給他介紹襪子,然後給他講真相,她說我們沒入過甚麼,但我相信你們,我是信神佛的。她拽著我的手,一再挽留我們在她家吃飯。我們謝她,祝她平安!

在出去講真相、發資料前,我們在家發正念,求師父加持,求師父把有緣人引到我身邊,然後清除所到之處另外空間干擾眾生得救的一切邪惡生命與因素;回來後也發正念,讓那裏的眾生都珍惜真相資料,明白真相得救度。

一天我騎車來到一個村子,一位中年婦女坐在大道樹蔭下乘涼,我到她跟前下車,我說姐妹你在這涼快哪。她沒吱聲,我說:跟你說件好事,三退保平安你知道嗎?她看著我沒說話,我說法輪大法好,你知道嗎?她還沒說話,我給她一個法輪大法真相護身符。她接過去拿在手裏看著,對我豎起大拇指,「啊啊」的喊著。原來她是個啞巴。她以這種方式和大法接上緣,被救度。

一次在一個村子傳真相後,剛到大道,對面來了一個騎自行車的小伙子到我跟前就「喀嚓」一聲,他下車一看是車鏈子掉了,我說:孩子,怎麼了?用我幫忙嗎?他說車鏈子掉了,我給他把車子,給他講三退保平安,他高興退了團隊,這時車鏈子上好了,他高興的說謝謝姨。這都是師父安排來聽真相的眾生。

還有一次到一個很遠的村裏發真相資料,在大道兩邊樹叢裏有一位老人在拾樹枝,我過去和他講真相,我問:你老有多大歲數了?他說七十一歲啦。我講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他說不知道。我給他講法輪大法是佛家大法。是以真善忍做好人的。是江澤民流氓集團栽贓陷害法輪功的。也講了為甚麼要退黨團隊。他不說話。我想他是被謊言迷惑的,怎麼會不知道呢?這十多年我們在這村裏發很多真相資料。我就給他講邪黨建政以來從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到迫害法輪功,歷次運動都是挑動群眾鬥群眾,造成中國人非正常死亡八千多萬。人不治天治,當老天要滅它時,可不能當它的替罪羊,現在天災人禍這麼多。我們這麼大歲數的人,都是經過這些運動的,可不能再糊塗啦。這時他說話了:我還是個黨員呢。他說他是怎麼入的黨的,他年輕時在生產隊裏幹活,一天生產隊裏小馬子掉到井裏了。大家都在那看,他不顧個人安危,拽著井繩子下到井裏把小馬子抱上來了。這樣生產隊長給他入黨了。我說:「大哥你救了一命,你可積了大德了!你給自己積德給兒孫積德。」他笑著說:「給我退了吧,我姓李。」我說給你起個化名叫李有緣吧。他說謝謝,你給我講這麼明白,都是這運動搞怕了。我說要謝謝就謝謝我們的師父吧,是我們師父讓我們來救你的。

二零一五年粘貼「法輪大法弘傳世界」粘貼被攝像頭錄上被人舉報,被非法拘留四次,在拘留所給同監視的常人講真相、講法輪大法洪傳世界,講三退保平安。一位年輕女子因村裏佔地不公,與人打架,把對方打傷,被送進拘留所。她說我要早知道真善忍,遇到這事,忍一忍,吃一點虧就吃點虧了,也不能到這鬼地方來。她流著淚和我說,給我退團隊。我也給拘留所警察講真相,告訴他們記住法輪大法好。他們有時點點頭,有時一笑了之。

眾生被救度後很感激的小故事很多。由於篇幅有限,不多講了。當然也有不聽的、要錢的、罵人的、要舉報的。有時正念不足,不敢講的時候,過後我也查找自己是甚麼人心在擋著,在法中提高上來。

師父說:「講真相,救眾生,這就是你要做的,除此之外沒有你要做的,這個世界上沒有你要做的。」[1]

迫害開始的時候,我們這的同修是發真相傳單、真相冊子,貼不乾膠。我們這裏是個鄉鎮,方圓幾十個村莊。我們這的真相資料都是從外地拿回來的,數量有限,有時不夠分的,做的面積也不大。我看到《明慧週刊》裏同修寫的《從鋤頭到鼠標》我看了很受啟發,我想我也能,我在心裏和師父說:師父,我也能從鋤頭到鼠標。後來我和當地協調同修說我也想學電腦,協調同修就和外地技術同修聯繫上了,很快給我們送來一台複印機,這樣解決了我們這裏的真相資料了。二零零六年底,協調同修領來外地技術同修,給我送來電腦和一台黑白打印機,教我學會了電腦。在師父的加持和同修的幫助下,我家也開了一朵小花。

二十多年的修煉路上有苦有甜,在師父的保護下,我從一個不懂的甚麼修煉,成為一名走出來證實大法的大法弟子,有看到眾生被救度後感激的喜悅,也有過不去關的苦惱,在今後修煉路上多學法,轉變觀念人心,抓緊修好自己,做好三件事,救度更多眾生,不辜負師尊的慈悲救度。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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