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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公安局虛構事實設「11.30」專案組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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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以虛構事實成立的所謂「11.30」專案組,始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該局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曾凡鳳,之後警察又接二連三的綁架了數名法輪功學員,實施刑訊逼供,導致法輪功學員黃春蘭被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劉嘉被毆打致大腿骨裂、膽囊被切除……

所謂「11.30專案組」全稱「11.30利用邪教(中共才是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案專案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彭州市法輪功學員曾凡鳳被闖入家中的警察非法抄家,並被綁架到彭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凌晨零點二十分左右,彭州市法輪功學員聶宗華被闖入家中的十幾個警察非法抄家,銀行卡、社保卡、工資卡、兩輛汽車被搶走,聶宗華被劫持到彭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彭州市法輪功學員、退役軍官周進霸,在街上被彭州光明派出所七、八個警察綁架,同時抄家;被非法關押在成都市郫縣安靖看守所,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回家。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早上,成都市法輪功學員劉嘉去彭州辦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警察綁架。下午兩點左右,劉嘉在成都的家被抄。劉嘉後被警察毒打致大腿骨裂,並被切除膽囊。(請參看《成都法輪功學員劉嘉被毒打切除膽囊、非法批捕》)

◎與劉嘉同時被綁架的還有彭州法輪功學員龔一斌(一說是龔敏)被成都市國保警察及彭州市軍樂派出所警察綁架,後續情況不明。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八點多,71歲的彭州市法輪功學員葉芳被闖入家中的七、八個警察非法抄家,並被劫持到成都市郫縣安靖看守所,於二月二十五日以取保候審形式回家。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一點,黃素蘭在其住所處被成都市國保和彭州公安綁架到彭州市雲端酒店,三天後,即一月二十三日,黃素蘭被刑訊逼供迫害致死。家屬見了遺體,黃素蘭脖子上有一道傷痕。(請參看《成都市法輪功學員黃素蘭被迫害致死》)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十點,彭州公安局警察私闖民宅,在未出示工作證、傳喚證或拘留證、搜查證的情況下,搶劫了羅國平、楊志夫婦的私人合法財物當作所謂的犯罪證據,羅國平、楊智夫婦被綁架後,非法拘禁在彭州市雲端酒店。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點多至下午四點,彭州市公安局警察提審羅國平的過程中,只要羅國平不按照他們的要求供述,辦案人員就用拳頭毆打羅國平小腿,導致羅國平受傷。羅國平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被帶離酒店非法拘禁至成都市雙流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楊志被非法監視居住。二零二二年十月,楊志被解除監視居住。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羅國平被取保候審回家。

法輪功學員劉嘉遭迫害情況及警察違法事實

成都法輪功學員劉嘉現年53歲,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早上他開車到彭州辦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及彭州市軍樂派出所的警察綁架,當天被劫持到彭州市「都市雲端酒店」四樓,以「我局正在偵查11.30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非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居住的房間有監控,窗戶是全封閉,幾個人輪流看守。第二天,警察開始輪番毆打劉嘉,把劉嘉拉到一個沒有監控的房間暴力毆打,六個警察,一天三頓打,致劉嘉左腿骨裂,將他迫害致膽囊炎。劉嘉遭萬分痛苦中被拉到醫院切除膽囊。劉嘉在此酒店被非法關押了十八天,每天幾乎不見陽光。在律師的干預下,一月二十四日,劉嘉被非法拘禁到彭州市看守所。入所時雙腿充血,無法站立行走,由兩名保安攙扶著走,沒有體檢,在大廳身體被脫光拍雙腿傷情,右膝蓋處有腫塊。三個月後,劉嘉被關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劉嘉被彭州市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月退偵兩次。六月七日下午,劉嘉的律師王光琦到彭州檢察院向案官辦遞交辯護手續並要求閱卷。得到的答覆:承辦檢察官何岩柏交代,辦劉嘉案的辯護律師必須到北京市司法局和彭州市司法局雙備案,才可以閱卷;瀆職拒絕接受王律師遞交的辯護手續材料;違反法律規定,故意刁難律師會見。

辦案警察涉嫌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1、辦案警察明知劉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採取非法搜查的方式將當事人的合法私人財物搶劫走拒不歸還,涉嫌非法搜查、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辦案警察搜查時未主動出示警察證和搜查證,扣押物品時,未給他或其親屬扣押清單,事後索要也拒絕履責交付。家用轎車和2000元現金與指控的罪名無關,但是至今拒絕歸還。

2、辦案警察濫用職權違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將當事人非法拘禁到「都市雲端酒店」。《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劉嘉在成都市武侯區有固定住所,本案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採取指定監視居住適用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對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違反法律規定。

3、辦案警察濫用職權剝奪律師會見權。本案不屬於偵查期間律師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准許的案件類型,違法指定監視居住期間,辦案負責人羅先進(彭州市公安國保大隊長)吳某等違法不准許律師會見劉嘉,企圖掩蓋辦案警察違法犯罪行為,律師向彭州市公安督察投訴,謝大隊長等人拒絕履行監督,嚴重破壞法律實施。

4、辦案過程中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故意傷害導致當事人左腿骨裂、膽囊被摘除。

5、彭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何岩柏濫用職權剝奪律師的閱卷權等。

劉嘉案直接責任人:

彭州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
電話:028-68819883
第三檢察部部門負責人黃明江
檢察官何岩柏

彭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大隊長羅先進1351817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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