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惠萍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十月十二日被非法轉為刑事拘留,十月二十一日被濂溪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劉惠萍,湖南常德人,二零二一年和江西省九江市法輪功學員鐘慶淼結婚,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她來到丈夫居住的城市九江市濂溪區,和丈夫及讀小學六年級的繼子生活在一起。
劉惠萍的繼子,現年十三歲,現在讀小學六年級,說話很晚,快到六歲時才非常勉強的四個字叫爸爸媽媽,更很難說出一句連貫的話,到市婦幼保健醫院智力檢查,說只有三歲小孩智力,屬於先天發育遲緩,經過一年的康復訓練,測試還是三歲左右的智力,到入學年齡,學校拒收,後來求情說好話,並說小孩成績差不怪老師和學校,才勉強收下。劉惠萍盡心照顧先天發育遲緩的繼子與八十三歲的公公。劉惠萍對繼子如親生的一樣,連孩子的生母都說,這幾個月,兒子臉比以前圓了一點,胖了一點,臉色也比以前好看多了。
而且劉惠萍還盡心照顧八十三歲的公公,大約八月份的一天,外面溫度有三十八、九度,公公突然全身發冷,躺在床上不能動了,鐘慶淼當時在外面跑車,就是劉惠萍及時給其公公找被子蓋、燒開水、找藥給他吃,老人才緩過勁來。老人年紀大了,每年偶爾有那麼一兩次這種現象,如果家裏沒人的話,他的生命隨時都可能出現危險。
法律不但不允許嫌疑人自證其罪,也不允許司法機關強制家屬旁證其罪。但是濂溪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在沒有監護人在場,對未成年且智力尚存缺陷的孩童誘供,強制家屬做筆錄、錄製影像等作為構陷親屬的證據使用。這是違背法律、道義、人倫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性質極其惡劣。我們看到文革時期,多少家屬被矇蔽或者強制告發親人,結果導致親人被迫害甚至慘死,家屬內心懺悔、悔恨的心理重壓伴隨一生,中共邪黨泯滅人性的手段簡直空前絕後!
鐘慶淼面對妻子被構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依法向九江市濂溪區檢察院辦事廳(案管)遞交了刑事控告書,要求對公安辦案人員及負責批捕的檢察官連真依法追責,但是負責接待的檢察官江雅清違法拒絕接收控告書。
十一月十日,鐘慶淼再次到濂溪區檢察院辦事廳,檢察院的領導安排人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作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依據,該內部文件中明確了法輪功就是×教,但是該文件徹頭徹尾就是一份非法、無效的文件,該文件的內容完全是最高法院迫於江澤民的淫威而作出的政治表態和跟風,為了鼓動各級法院參與對法輪功的司法迫害。它本身並不具有審判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更不屬於司法解釋,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依據。
1、法發[1999]29號形式上像規範性文件,但其實是一個偽規範性文件,因為它沒有權利義務性內容,不能作為判案依據適用。
實際上是一份證明最高法院參與群體滅絕罪的犯罪證據。
2、不公開的文件不能作為審判依據。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個「通知」在提到邪教組織時,加上「特別是「法輪功」×教組織」。但只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不公開的文件不能成為法律依據,也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的依據。
3、法律具有規範性,規範性必然要求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針對一般性的人或事作出規定,而不針對具體的人和事,而且可以反覆適用。這一點使法律同非規範性文件(如判決書、處罰決定書等)區別開來。
法律的規範性決定了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的規範性也決定了法律不能直接針對特定人、特定事項直接下結論。無論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或者兩高的司法解釋都是做抽象的一般規定,都無權也不能直接點名誰是邪教。所以中共的法律解釋中也只是對「邪教組織」下定義,誰符合了這個定義,誰就是邪教組織。比如中共完全符合這個邪教組織的定義,那麼中共就是邪教組織。
中共最高院的通知,直接污衊法輪功是×教,是針對特定群體下的污衊性結論,不具備法律的規範性,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執行,其本質是煽動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仇恨法輪功,對法輪功犯罪。
4、最高法只是審判機關,只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不能制定法律,也無權認定誰是邪教,其最多僅僅是司法解釋權。
5、該文件內容違憲違法、超越世俗權限,同時違反國際法。
該文件的內容違反了《憲法》中對公民信仰自由和保護表達權的基本原則,將刑罰指向特定群體、而非指向具體犯罪行為。
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不是宗教,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
6、該文件違反上位法屬於非法、無效的文件。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最高法的這份未公開的文件因違反《憲法》是無效的,屬於非法、無效的文件。
7、檢察機關無權依據最高法院出具的偽規範性文件辦案。
檢察機關辦案依據的只能是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卻依據了最高法的一份未公開的內部通知,這是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目前,鐘慶淼仍堅持控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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