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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資料未遂」成罪名 女教師家人控告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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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錦州市法輪功學員劉玉榮去年十一月去友人家尋求幫助時被警察綁架;今年七月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之後被非法判刑一年,罪名竟是:預備發資料未遂。劉玉榮的姐姐日前向錦州市檢察院控告參與綁架、構陷、誣判劉玉榮的七個公檢法人員。

劉玉榮女士,今年六十歲,原凌海市翠岩鎮中學教師,二零零八年因修煉法輪功被中共法院誣判六年。二零一三年因突發嚴重腦出血,被遼寧女子監獄主動辦「保外」提前出獄。後經過煉功,劉玉榮身體漸漸恢復,仍留有後遺症。她出獄後到了退休年齡,卻辦不成退休,沒有任何經濟收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劉玉榮去法輪功學員康老太家尋求幫忙找工作,被蹲守在康家的警察綁架,當晚被關押到看守所非法刑拘。當天在康家被綁架的一共有十一位法輪功學員。

國保警察在之後非法訊問中,已明知劉玉榮去康家是為找工作,依然迅速對她實施非法批捕。為了得到構陷的證據,警察還引誘劉玉榮承認到康家不是去找工作的,而是去取資料、準備發資料的。劉玉榮不予承認。

最後因為實在找不到任何構陷劉玉榮的證據,警檢方最後給劉玉榮定了「預備犯罪(發日曆)未遂」的誣陷罪名。凌海市法院遂以此對劉玉榮非法判刑一年,罰款兩千元。

劉玉榮的姐姐劉玉君,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向錦州市檢察院、法院控告參與構陷、迫害劉玉榮的七名公檢法人員:錦州市太和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劉長傑、副大隊長李蕾、錦州市太和區北郊派出所所長劉晉、凌海市檢察院檢察官曾強、凌海市法院女法官許冰、錦州市女子看守所女所長陳睿蕊,譴責他們執法犯法,罔顧事實,存心迫害法輪功學員,要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並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釋放劉玉榮並予以賠償。

以下是劉玉榮的姐姐劉玉君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控告人得知妹妹劉玉榮被警察抓走,專程趕到錦州,人地兩生,轉了一天,打聽不到下落,只好請律師。得知妹妹二十七日去一老太太家請幫忙找工作,趕上警察在她家蹲坑,就一起給抓了,當晚送進看守所。妹妹說是錦州市太和公安分局國保(以下簡稱「太和國保」)、北郊派出所人員抓的。

還有,妹妹在看守所血壓很高。錦州附屬醫院確診她患有嚴重「腦出血」,高血壓三級,屬極危組。我們一家人非常擔心。

妹妹被抓一週多,沒有任何辦案單位、人員與家屬聯繫,因為她病情特殊,控告人只好主動找到辦案單位說明情況。到北郊派出所找到所長劉晉,說明希望儘快放人,否則出了問題家屬無法承擔。劉所長說已知悉她的病情,但是他們派出所說了不算,他們只是在執行市局、太和分局國保大隊的統一部署去抓的人。

控告人去了太和分局,要求會見國保大隊長劉長傑。控告人把妹妹劉玉榮得過「腦出血」、現在又出現高血壓的危險情況作了說明,希望放人。劉大隊長說:劉玉榮身體很好,給別人體檢花了300塊錢,給她花了600塊錢,她現在身體沒事。並說劉玉榮已經被批捕,讓控告人在批捕書上簽字。控告人沒簽。

控告人告訴劉大隊長,劉玉榮當年在監獄因「腦出血」被辦保外提前放回家的,因不能輸液,醫院也放棄了治療,她是從醫院被抬出來的。後來通過煉功,身體逐漸恢復,現在左側身體依然麻木、浮腫,思維反應慢。如果她再有問題,我們家裏沒條件再花錢給她治。

劉玉榮當年在凌海市翠岩中學,教書盡心盡力、兢兢業業,她帶的班連年在鄉統考能拿第一,是鄉里公認的好老師。因教學勞累得了很多疾病:腎盂腎炎、周身浮腫、胃潰瘍、眩暈症、乙型肝炎、膽囊炎、腎結石等。疾病幾乎迫使她要離開教學工作。這時,經人介紹學煉了法輪功,幾週後,她身體全好了,又能精力充沛地教書了,她太高興了。而且通過學法輪功的書,她明白了很多道理,在利益、得失上看開、看淡了,不跟人去爭去鬥、與人為善,她感到自己的心胸變寬廣、心態變祥和了。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劉玉榮因發放真相資料,二零零八被凌海市法院非法判了六年刑,被開除公職。二零一三年瀋陽監獄給控告人家裏來電話說劉玉榮病危,讓儘快過去。趕到監獄醫院,她身體打不進去藥,監獄才允許把她接回當地治療。接回後,住進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確診為嚴重「腦出血」,住院期間身體依然不能輸液,醫院放棄治療,同意出院。

家人在錦州給她租房住下就近照料。她清醒時,就要聽法輪功師父的講法、試著活動、煉功打坐,身體漸漸恢復。她想通過打工掙錢維持生活,可身體不行,沒人敢用。二零一七年到退休年齡去辦退休,社保說她是被開除的,一九九七年之前的十四年工齡都不能算了,還剩下十一年多的工齡,需要補足十五年,才能領到養老金。再補四年多要四、五萬元,她補不起。她認為這樣不合理:首先她做好人沒錯,更沒犯法,入獄、失去工作本身就是冤枉;在她年老、衰病的晚年時,社保還要扣除掉她一九九七年之前自己辛辛苦苦工作的十四年工齡,沒道理。她向多方申訴、求助無果,她養老金一直沒辦下來,至今沒有退休金。除了有病,她一無所有:無家、無房、無地、無工資,生活多靠親友們接濟。

妹妹原是民辦教師,靠自學轉成公辦,戶口農轉非,因此,土地被收回。入獄前和母親一起生活,相依為命。她二零零八年被入獄,母親著急上火,第二年去世。她從監獄回來,母親沒了,與母親同住的房子,因蓋水庫佔地給扒了。因她沒有耕地,只得到一點房屋佔地補償款。二零一三年至今,她的住院費、維持生存等就靠這點錢,生活極其儉省,偶爾幹點陪老人、保姆之類的活兒,掙點錢貼補。如果不被開除,她月工資六、七千元,但親屬們知道,她能活過來已是萬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妹妹到康姓老太家請其幫忙聯繫找個臨時工作,被在康家蹲坑的警察抓走,當晚送看守所刑拘。次日,康老太因血壓高,取保出來,康老太講,她已告知國保警察,劉玉榮確是去找工作的。太和國保仍堅持不放人。

劉玉榮被投入看守所一個多月、被批捕,作為家屬沒被通知、沒有給任何憑證:拘留通知書、批捕通知書等。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親屬委託律師到太和國保進行交涉。國保大隊正、副大隊長劉長傑、李蕾沒露面,派一名警察出面接待,警察告訴律師:劉玉榮已經承認自己發(法輪功)資料了。當日下午,律師趕到市看守所會見劉玉榮,核實劉玉榮是否承認自己發資料?劉玉榮說:沒有,是太和國保讓她承認自己發資料了。劉玉榮還請律師轉告,她目前的血壓是110/170,因此,看守所鑑於她的身體狀況,不干涉她煉功(維持健康狀況)、沒安排她晚上站崗、值班等。

可是,此前控告人向劉長傑說明情況時,劉長傑很肯定地說,劉玉榮身體檢查正常,沒事。從常識講,腦出血後遺症,最怕再出現血壓高,她在看守所吃不好、睡不好、心情不好、血壓110/170,在太和國保眼裏這都不算事兒!控告人一家乾著急上火,沒用,太和國保根本就沒當回事。作為親屬,控告人全家申訴、求助無門。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律師向太和國保說明,劉玉榮無罪,沒有關押理由,並提交了「要求釋放申請書」。太和國保沒有給予答覆。代理律師同時向凌海市檢察院遞交了「撤銷逮捕申請書」、劉玉榮親屬就太和國保的諸多違法辦案情形向經辦檢察院──凌海市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控告書》,要求依法審查偵查機關的違法辦案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經辦機關──凌海市檢察院均未予答覆。律師向凌海市檢察院遞交的「審查必要性申請書」,說明劉玉榮無罪,而且鑑於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關押。

凌海市檢察院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回覆的「凌檢羈審通〔二零二二〕1號」稱,經審查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理由是:劉玉榮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具有社會危險性。

之後,控告人委託律師通過電話多次與凌海檢察院進行溝通、交涉,要求撤銷批捕、放人。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凌海市檢察院檢察官曾強告知律師:不能放人,只能輕判。並說明這個結論是經凌海市檢察院檢察長馬量認定的。因為的確沒有找到任何構陷劉玉榮的證據,給劉玉榮定的誣陷罪名是:預備犯罪,未遂。

律師與檢察官曾強交涉:劉玉榮案確實沒有任何可供(構陷)起訴的證據,建議不予起訴。曾強透露,劉玉榮承認如果她得到(法輪功真相)台曆可能會去散發。律師認為,如果依照這個邏輯,一個人當了官就可認定他日後一定會貪污、把路過銀行的人隨便都給抓起來,因為懷疑他將來可能會去搶銀行,靠主觀猜想、推測就能給人定了罪,是多荒謬和不負責任的行為!法律是要講事實、講證據的。

在審查起訴階段,控告人出於關心妹妹、了解案情進展,多次打電話給辦案檢察官曾強詢問,接通電話,對方問明來由後便說:打錯了。然後掛斷不再接聽,拒絕親屬詢問案情。

直到二零二二年六月,控告人給凌海市法院法官許冰,去電話詢問案情進展,許冰說:等著、等著。等到七月十三日下午,家屬又給許冰法官打電話詢問,許冰反而質問家屬怎麼得到的她手機號碼,公安號不允許隨便打,還威脅說要查查家屬的手機號。

七月十八日早上八點四十分,控告人與委託律師到凌海法院遞交辯護意見,電話聯繫主審法官許冰後,才被告知劉玉榮案已於七月十三日上午審理完畢,審判結果未定。家屬、律師驚訝不已:七月十三日下午五點十分時,家屬電話詢問許冰,劉玉榮案子咋樣了?想見見劉玉榮本人。主審法官許冰並未告知家屬案件已於當天上午「審理」完畢。害代理律師、控告人七月十八日趕到凌海法院白跑一趟。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凌海市法院下達(2022)遼0781刑初97號《刑事判決書》,對劉玉榮判刑一年,罰金兩千元。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對妹妹劉玉榮的構陷、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屬非法、犯罪行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太和國保、凌海檢察院、凌海法院作為執法、司法機關,無視善惡、是非標準,不依據國家法律辦案,公、檢、法「一條龍」流水作業製造冤假錯案,知法犯法、執法犯法、陷害無辜好人,罪行更顯嚴重。

妹妹入獄至今,是控告人全家東拼西借、湊錢聘請律師介入,否則,近一年中,對劉玉榮在哪兒?健康、安危,都無從獲知。

控告人全家投訴無門,因此,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對錦州市太和國保、凌海市檢察院、凌海市法院,明顯非法的公務行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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