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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李玉芬被非法關押十四年 養老金被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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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赤峰市巴林左旗六十歲的法輪功學員李玉芬,兩次被非法勞教共四年、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再次被綁架、構陷,被非法判刑六年,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監獄遭受了種種迫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巴林左旗社保局就非法扣發了李玉芬在關冤獄期間至今的養老金,斷了她的生活來源。

李玉芬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得法之前,身體非常不好,長了子宮瘤,堅持上班很困難,每天下班都得先躺下休息一會兒才能下地做飯,她已經打算做手術了。正在這時,她有幸得到了大法。她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身心發生了巨大變化。數月後,這個鴨蛋大的子宮瘤也自動排下來了,從而她生命、生活都充滿了生機。

李玉芬為了把這麼好的法告訴更多的人,屢次遭到了中共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李玉芬被非法關押迫害十四年。早在二零零一年七月,李玉芬家被非法抄家,被劫持到左旗看守所迫害。兩個月後,她被非法勞教二年,被劫持到內蒙興安盟圖牧吉勞教女隊迫害。

李玉芬被非法關押在圖牧吉勞教女隊二中隊,被強制「轉化」迫害,被警察迪某某隔離,讓她在警察辦公室搭地鋪,二十四小時監控,不讓她與別人接觸。副大隊長周某某和二中隊長羅進芳對她拳打腳踢,薅著頭髮拼命往頭上臉上掄拳,打累了坐那歇著,歇完再打,把她的臉打得青一塊紫一塊的,腫得很大,很長時間才消下去。李玉芬被隔離迫害近一個月。她還被強制奴役,經常每天幹十幾小時的農活。有的重活男人幹著都費勁,也強迫她們幹。

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李玉芬又一次被綁架,被非法勞教二年,劫持到呼市女子勞教所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李玉芬被冤判四年,被非法關押在呼市女子監獄迫害。李玉芬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再次被綁架、關押構陷,被非法判刑六年,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監獄遭受了種種迫害。

這十四年的被非法關押迫害,使她的身心遭受了重大傷害。她的親人特別是父母無時無刻不為她的遭遇而傷心、痛苦,為她的身心健康而擔憂。李玉芬被第一次非法勞教期間,她的母親就已含冤離世了,臨終也沒能見到她心愛的小女兒。第二年,她的父親也含冤離世了;李玉芬在第二次被非法勞教期間失去了家庭,出來後無處可居,因此被迫在招待所住了半年。

李玉芬曾是赤峰市巴林左旗油漆廠職工。二零一三年三月,李玉芬借錢補交了養老保險金六萬七千多元。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退休後,她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可她最後一次遭六年冤獄迫害出來後,她又面臨著巨大的經濟迫害──巴林左旗社保局非法扣發了她的退休工資:要求她退還被非法判刑期間的領取的工資,還要退還給李玉芬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冤判四年冤獄期間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即這四年冤判期間不計算工齡,重新核算她的工資後,才能繼續給她發工資。因此,巴林左旗社保局扣發她的養老金這一非法行為,使李玉芬的生活更加艱難。

對法輪功學員的冤判和扣發養老金,都是極為不公正的。法輪功學員是按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守法公民。他們沒做任何壞事,沒觸犯任何法律,沒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言行,他們被判冤獄僅僅是因為講了真實的事實;勸人們按真、善、忍來做事;講善惡有報的道理。他們根本無罪,他們被冤判是中共江澤民集團的誣陷和迫害,是典型的冤假錯案。把法輪功當成「×教」,並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而是來源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在採訪過程中江澤民突然誣蔑法輪功是甚麼所謂邪教,隨後同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污衊「法輪功是×教」。其實,國務院和公安部確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包括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全國各地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44號覆函(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一些地方政府規章。然而該覆函和相關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因而無效。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確了以下兩點:

1、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和一些類似的地方性文件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2、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人社部門無權要求退休人員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因此,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人社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專業人士表示,退休養老金,是退休者通過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勞務合同並交足了所有保險金,並達到法定年齡後,才得到的養老金,而與退休後的判刑、服刑沒有任何經濟關聯。

事實上,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因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所以不僅不應該被扣養老金,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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