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錢者只捐錢,卻不按照法的要求對項目負責。
2)接受捐款者給錢就要,給多少都敢要,甚至有的不清點資金數目,致使存放的資金遠遠超過實際需要。明顯違反了大法「不存錢」的規定。
3)對資金使用不嚴肅。手中存有資金,為把錢花出去,就會不顧實際需要儘量多印資料,從而造成大法資源浪費。
師父教誨:「糟蹋大法弟子資源就等於也是在干擾破壞大法。」[1]希望各地同修謹遵師父教誨。
以上是個人的認識。我認為,講真相不在於做了多少事,也不在於捐了多少錢,而是在於做事是否符合大法的要求,是否能在三件事中放下執著,錘煉自己,提高自己。因考慮以上問題其它地區也可能存在,加之多次交流無效,冀請各地同修就此予以交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二零一零年紐約法會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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