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富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到了武清區檢察院院關於他的《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之後感到非常震驚,震驚於當地公安機關某些執法人員言而無信,公信力極度缺失。因此致信給檢察官唐明,信中表示,「我在這件事上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我在小區門口貼了一張『法輪大法好』的紙條,只是在行使我國憲法賦予李敏富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已。」李敏富發現了那些經手辦理案件的偵查人員,存有重大違法偵查辦案,並要求盡檢察官唐明快讓公安撤案,結束其不正確的取保狀態,還他自由和清白。以下是事件經過。
李敏富一九九六年九月大學畢業回到了家鄉的縣城──楊村,進了天津市武清最大一家國營機械廠任職技術員。一九九七年的一天早晨在運河公園看到有一處煉功人群,寧靜祥和地站在那裏煉功,旁邊樹上掛了個「義務教功」的條幅。因為好奇,李敏富從此加入法輪功的修煉。隨著修煉時間不長,之前困擾他的偏頭痛(來自家族遺傳)的症狀就不翼而飛了,上學時得的肺結核病遺留症狀也大為好轉。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團夥瘋狂迫害法輪功,在政治高壓下政府許多部門紛紛表態,李敏富認為,作為一名公民同時又是一名法輪功的修煉者、受益者和知情人,自己有責任和義務把所知道的真實情況向政府反映。二零零三年三月初李敏富懷著平和肅穆的心態進京上訪,被地方接了回來。第二年,李敏富哪也沒去,甚麼也沒做,就因為不答應放棄上訪的權利,就被地方的派出所給綁架到洗腦班,後來被非法勞教,身心受到的傷害很大,在社會中損失也是很多。李敏富的父親因此身心俱疲、含冤離世,李敏富之前談婚論嫁之伴侶亦不得不離他而去。勞教回來後,李敏富無處安身,由姐姐接濟,讓李敏富常住在她在第六城的房子,順帶著照看老娘。李敏富從此深居簡出,悶頭過活。
因為一張傳單 遭警察李水綁架、非法抄家
時間流轉到了二零二零年七月,當時新冠疫情蔓延全球,各國政府束手無策。七月中旬的一天下班晚飯後,忽然想起了之前的一天早晨在家門口撿到的一個塑料袋,裏面裝著幾個帶著膠的紙條和幾個小葫蘆,當時沒仔細看就拿李敏富屋裏收起來了。後來看到紙條和小葫蘆上都寫著「法輪大法好」的字樣。知道很有可能是同樣煉法輪功的人放到門前的結緣勸善的贈品。之前也曾撿到過別的廣告和物品,所以不以為奇。因為親身經歷和親眼見證了法輪功的治病奇效。
「沒想到,在回住處的路上,被一個中年男子一把攥住手臂。一開始我不明所以,看到後面還跟著一個稍微年輕一點的男子,他讓前一個給我戴上手銬。這時,我才知道他兩可能是警察。」李敏富表示相信是個誤會。後來知道,前一個是個協勤,後一個是南樓派出所的所長。李敏富讓他出示證件,他出示了,警號忘了,名字叫李水。
李敏富感覺著應該和自己在小區門口貼紙條有關,但是又不確定。現行國家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李敏富又讓他出示一遍證件,他就又讓李敏富看了一遍,確實是警察證,叫李水。他倆帶著李敏富走回到小區門口,問那個寫著「法輪大法好」的紙條是不是李敏富貼的,李敏富承認了。然後,李水就打電話叫車,把李敏富拉到派出所。那時,應該是21:00左右。
剛一走進派出所大廳,李水就當著其他跟隨的警察大聲說:「你就在監獄裏待幾年吧。」李敏富聽後也很生氣,即使真的涉嫌犯罪了,還有檢察院的審查和法院的審理,檢察院和法院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由法院宣判的。一個派出所的所長有甚麼資格和底氣居然說出上面的話?
李敏富被帶到南樓派出所後院一個審訊室裏詢問,由兩個年輕的警察(三十多歲的樣子)進行。主要詢問的警察叫張偉(手機號:16622399833)李敏富告訴他們:「李水所長濫用職權犯罪,破壞憲法實施。」他們就不說話了,他們破壞的是憲法第三十五條和三十六條的實施。後來,他們又換了一間審訊室詢問李敏富,最後,張偉他們也沒讓李敏富看他們的筆錄,更沒有讓李敏富簽甚麼字。
一會兒,他們又帶李敏富上車去了住處。他們把李敏富的錢包和鑰匙沒收了,在李敏富錢包裏找到了小區出門證。到了樓下,他們把小區的保安也叫來了,還有幾個人在樓下等著。然後,看到李水拿著一張A4紙離著李敏富十來米遠對李敏富說那是搜查證,都沒讓李敏富看清。(後來李敏富才知道,搜查證和後面的立案決定書都是需要局長簽字的,李水離開的時間只夠他回南樓派出所一趟,根本沒可能去分局找局長簽字,若如此,沒有局長簽字的搜查證不僅沒有法律效力,若在,正是李水違法犯罪的證據。)他們用李敏富的鑰匙打開了李敏富的家門。李敏富真擔心家中八十來歲的老母親會不會受到驚嚇(她老人家耳背,李敏富只希望她安度晚年)。
當時,包括李水本人共是十一個人,沒有人穿警服都只穿黑色T恤。把李敏富戴著手銬讓他坐在客廳中間的小凳子上,這樣,就把李敏富正當防衛的權利也剝奪了。他們開始在李敏富住的房間和客廳裏裏外外的翻東西。李敏富看到現場只有一個人帶有執法記錄儀,也不知道打開沒有打開,即使打開了也不可能記錄下所有的場面和行為。李水先是倚在客廳西南角的羅漢床上休息,然後還傳來了鼾聲。李敏富媽聽到動靜出來查看,李水和個別警察很客氣的勸李敏富媽進屋休息。
後來,覺得他們把李敏富兩台用於生活和娛樂的筆記本電腦,四部手機,三整套共一百二十餘本法輪功書籍,還有師父一張相片連鏡框,一塊和田玉籽料玉墜帶紅色裝飾盒;三個音頻播放器好像還有一、兩個U盤。他們把李敏富的東西用李敏富的收納箱抬走。臨出門之時,李水只撂下一句話:「反正你也不簽字。」
當時,李敏富又被他們劫持到了南樓派出所,又擾擾攘攘的過了後半夜。第二天白天,帶李敏富去醫院檢查核酸。然後,又到天色將晚,他們又準備送李敏富去看守所,因為去中醫院查出李敏富有肺結核症狀,所以看守所拒收。又用車拉回派出所,折騰到天亮。
遭警察王龍、張炯亮欺騙 答應取保候審、簽字
在這兩晚一天的過程中,他們沒有讓李敏富喝一口水,吃一口飯,睡哪怕一小會。李敏富提出過飢餓和睏倦,他們不加理會。
天亮後,曾開車拉李敏富去看守所的警察王龍(手機:13622182966)過來問李敏富:「給你辦取保候審行不行?」李敏富那時不太懂得法律,聽人說過取保候審之後就沒甚麼事啦。李敏富就問王龍:「取保候審之後是不是就沒甚麼事啦?」他肯定的回答李敏富說:「只要您在這一年之內不再做法輪功的事了,一年之後就沒事兒了。」
然後,由一開始詢問李敏富的張偉,給李敏富辦取保手續,想讓李敏富找保人,李敏富找了李敏富姐;接著又讓李敏富交3000保證金。然後,張偉還說要給李敏富判緩刑。這一年間,由片警張炯亮(手機:13642005110)和李敏富聯繫。一開始,每個月都打電話叫李敏富去,去了之後就叫李敏富填一個甚麼筆錄。這個所謂的筆錄是他們事先做好了的,叫李敏富簽字按手印。有一次,李敏富不願做這種既違背自己的良心又違反實際情況的事情。張炯亮就嚇唬李敏富說要把保證金沒收,還要把李敏富收監關起來。李敏富很無奈,最後在他軟硬兼施下還是屈辱的簽了字按了手印。
直到二零二一年六月的一天,張炯亮說到七月十四日就給李敏富解除取保候審。六月底,武清區公安分局來人了,是兩個法制科三大隊的一個叫程樸(手機:13920626961),另一個叫周潤泰,說是預審科的來準備給李敏富辦解除取保候審,也是沒讓李敏富陳述案情,只是問了李敏富一些問題,也沒做記錄。同樣是在電腦上劈里啪啦的打出一份材料類似詢問筆錄一樣的東西讓李敏富簽字,並說認罪態度好可以從寬處理。李敏富看到上面寫著甚麼破壞法律實施,李敏富心想:自己麼破壞法律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了?李敏富最後沒在程樸的那張紙上簽字,他們就走了。
李敏富想和辦案警察要《立案決定書》看一看簽字的情況,他找個藉口推脫了。李敏富這個案子一年不到換了三個辦案警察,第一個叫王龍,就是誘騙李敏富做了取保的那一個,不久後據說就調離了;第二個叫張偉,就是既要求李敏富出保人,又叫李敏富交保證金的那一個;第三個叫張海瑞,就是宣布已經給李敏富解除了取保候審卻沒有依據,而且拖著不返還保證金的;最後,張海瑞說張炯亮是辦案警察,後來,張炯亮矢口否認。等快到了七月十四日,張炯亮口風又變了,說公安先取保一年,然後,檢察院再取保一年,最後,法院可能還要取保一年。這是在赤裸裸的鑽程序法的漏洞把法律程序變成處罰措施。說好的一年後就沒事兒呢?怎麼說變卦就變卦呢,不是欺騙是甚麼?
八月二十六日下午,武清區法院王姓工作人員通知李敏富八月三十一日去法院拿起訴書。
公安對李敏富發起的公訴沒有法律依據
李敏富在信中向檢察官唐明表示,「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衷心希望你們檢察院的所有工作人員都能夠堂堂正正的履行作為一個合格的檢察官應當履行的職責,明明白白的審查辦理經手的所有案件。」並堅決表示自己在這件事上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李敏富說:「在小區門口貼了一張「法輪大法好」的紙條,只是在行使我國憲法賦予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已。主觀上也是為了別人好,包括派出所的執法人員。要是時任所長的李水能夠嚴格依法辦事,就不僅不會抓我還應該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本人樓道經常收到各類廣告業、宣傳冊,其時,廣告宣傳未必屬實。有誰認為那是違法犯罪呢?我的所為也沒甚麼太大區別呀?!只是多數廣告為了促進經營盈利……我只是為別人好沒想賺誰的錢。我想盡綿薄之力阻止疫神進入我所在的小區。」
由於張偉第一次問詢不了了之,都沒讓李敏富看和簽字,再加上王龍滿口答應一年後就沒事兒,誤導了李敏富。李敏富也以為李水就是嚇唬自己一下,沒有立案,直到武清分局預審科的程樸和李敏富見面,李敏富才知道事情並不像李敏富想像的那麼簡單。
李敏富強調自己沒有違法,自己的行為是受憲法保護的,他表示,「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法律、法規包括甚麼司法解釋都不能與這個國家母法相抵觸,否則,無效。因為在取保狀態,我又膽小怕事想得多,即使找到了工作也無法安心去工作,這不是干擾了我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了嗎?所以,首先要求您儘快讓公安撤案,結束我的不正確取保狀態,還我自由和清白。」
片警張炯亮總逼迫李敏富簽字,這種行為已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第五十條規定,違反了程序法。李敏富的那些簽字依法應不被採信;同樣,李水帶人搶走李敏富的私人財產並不製作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更沒讓李敏富在哪簽字,同樣違反了程序法。
信末,李敏富依法提出以下四點要求:無條件歸還李敏富的在押物品;立刻無條件撤銷對本人的違法起訴;立即解除對李敏富的強制措施;讓李水給李敏富道歉並為李敏富被非法關押和取保給予經濟補償。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否則自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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