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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馬智武上訴 法院維持十四年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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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馬智武二零二零年六月在老家固原市涇源縣被綁架、構陷,十一月被非法開庭,儘管律師依法從多方面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依然被非法判刑十四年。馬智武不服,提出上訴,被非法駁回、維持冤判。2021年8月上旬,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2021]寧刑終10號《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沒有公開審理,審判長曾憲斌,審判員張明、徐寧,書記員黃怡。

馬智武
馬智武

馬智武先生,原是寧夏銀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的司機,今年50歲。一九九八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不到兩個月,就達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馬智武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是單位、親朋好友公認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馬智武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絕食反迫害,卻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馬智武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再次被綁架、構陷

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幹。六月五日,在寧夏公安廳有關人員、固原市原州區國保大隊馮隊長、教導員楊富春的操控下,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涇源縣被綁架,使用的車輛被扣押(已要回)。六月二十五日,馬智武被固原市原州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零年八月下旬,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分局將該迫害案件移送固原市原州區檢察院,因誣陷罪名中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原州區檢察院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將案件移送寧夏固原市檢察院檢察二部,辦案檢察官馬志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馬智武被固原市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固原市中級法院。馬智武在接到《刑事起訴書》後,根據其所列構陷內容書寫了《控告書》,控告參與迫害的單位和個人,並交看守所轉交相關部門。

當庭要求迴避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固原市中級法院開庭,馬智武向主審法官提出:要求公訴人馬志剛迴避,理由是:公訴人馬志剛檢察官在看守所訊問馬智武時,馬智武明確告訴馬志剛,國保教導員楊福春及其隨從在綁架馬智武時,沒有著正裝,沒有出示警察證、搜查證等任何執法許可證件,置《憲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於不顧,不聽也不讓馬智武講話。馬志剛沒有採納和了解馬智武反映的情況,故認為馬志剛不能公平、公正的依法辦案,應該迴避。

馬智武又提出:庭審時公訴席、審判席上的共產黨員必須迴避;因為共產黨員是無神論者,我是有神論者,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對於馬智武提出的迴避請求,法官徵求了律師的意見,一位律師依法律法規提出了三點理由,另一位律師提出了兩點理由。經法官商議、請示後決定暫時休庭,甚麼時間開庭等通知。

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一位律師到法院找到辦案法官,將《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要求所有證人出庭》的等書面材料交主審法官,被法官扣留了一下午進行所謂「黨的方針政策思想教育」。律師以《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回之。

信仰自由、律師請求法庭無罪釋放

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再次開庭,法庭否決了十九日開庭時提出的迴避請求,也沒有安排任一證人出庭作證,沒有出示法官的《不迴避決定書》;審判長是刑庭庭長趙軍萬,陳繼國和趙奇法官為審判員,書記員是劉曉梅,主公訴人是馬志剛。庭審一直持續到晚上22時許結束。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中,律師就信仰問題說,《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給予了充份的肯定;到處是「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宣傳標語。《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躬行、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一九九八年我們國家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其相關條文可見,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至於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本身均不能受任何制約。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範圍之內。」

庭審中,律師就法輪功資料問題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依照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發的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的《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出版、持有、傳播法輪功各類文檔和音視頻都是合法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因此公訴人拿不能出庭作證的,莫須有證人提供的,證明馬智武信仰法輪功和提供給莫須有證人的法輪功紙質或電子文檔入罪,是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侮辱公民正義良知的違法行為。法律懲罰的是行為,人的思想、信仰入罪是違法的。

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對法輪功信仰者處罰的依據是違法的。思想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處行為,這是法的基本原則。

律師依法依規有理有據的發言被公訴人馬志剛強行打斷,並叫囂說:律師在法庭上宣講的資料來源不明,這些東西是從哪裏來的?要求法庭調查。律師說這些東西現在還貼在官方網站上,又笑著說:公訴人你是我們法律界的老前輩,你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你都不知道,你顛三倒四的說不清楚,還不讓我說。公訴人馬志剛又胡說律師「攻擊共產黨」,並氣急敗壞地請求法庭把兩位律師逐出法庭、拘留、罰款。

馬智武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前後的身心變化,修煉法輪功能祛病健身,提高心性做好人。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合理合法的,自己做好人、帶動他人做好人是無罪的。

下午15時,法庭強行轉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秘密審理。所有旁聽人員被攆出了法庭。

律師當庭說:公訴人拿幾百年前劉伯溫的預言來給馬智武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拿當前仍在發生的疫情來說事,全世界都知道吹哨人李文亮等八人的故事及隱瞞疫情的事實,難道你不知道嗎?也要給馬智武冠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全世界轟轟烈烈的抗疫高潮中,中醫、西醫、各種宗教群體、民間組織及個人都在挖掘、奉獻、傳播抗疫良方,馬智武出於慈悲想讓更多的人活下來,加入了這一行列,這也要給馬智武冠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這不是和全國的抗疫自救唱對台戲嗎?

律師請求法庭無罪釋放馬智武。馬智武修煉「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應該是受社會提倡和保護的人,不是法律懲戒的對像,不應該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人民警察綁架關押,更不應該被固原市原州區檢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固原市檢察院非法起訴,最不應該被固原市中級法院非法庭審、冤判、罰款、剝奪政治權利。

被枉判十四年 上訴並控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寧夏固原市中級法院法官到固原市看守所向馬智武宣讀了該院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所謂《刑事判決書》:馬智武被固原市中級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其中「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十三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冤判兩年,合併執行十四年,勒索罰款三萬元。

法官宣讀完《刑事判決書》,馬智武不服當場提出要上訴。隨後律師免費為馬智武代理上訴並向寧夏高級法院遞交了《馬智武刑事上訴狀兼刑事控告狀》,馬智武家屬也向相關部門發出了《控告寧夏固原市等地公檢法人員楊富春和單棟、馬志剛、趙軍萬和董軍五十二人以上徇私枉法罪》;律師和家屬多次到寧夏高級法院面見辦案人員。

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馬智武刑事上訴狀兼刑事控告狀》顯示「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人馬智武,因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法院(2020)寧0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以利用甚麼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還處罰金三萬元等等。上訴人抱著最大的求真向善尚忍之心提出上訴並進行控告。」

一、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法院搞暗箱操作,明知固原市檢察院指控的兩個罪名都屬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卻違法將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部份不進行公開審判。是怕造成枉法審判的追責吧?

二、固原市檢察院指控上訴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不外乎是《九評共產黨》、《真實的江澤民》等電子書刊,這些是過去十幾年以來,法院審理法輪功修煉者案件一直都公開出示的材料,裏面沒有任何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換一個罪名,就把內容隱藏起來了,難道是怕旁聽人員知道真相?

三、固原市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全部都不能成立。公訴人馬志剛,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罔顧事實,歪曲證據,斷章取義,涉嫌濫用職權,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引導公訴人馬志剛,拒絕排除非法證據。

2020年6月4日夜晚,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人開出租車送客途中,遭到固原市原州區國保大隊突襲抓捕、搜查。在法庭上,辯護律師要求出示相關視頻錄象資料,予以證明並將其非法搜查所得予以排除。審判長宣布:搜查合法,不需要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四、在(2020)寧04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中,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宣稱: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法律秩序,根據所謂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一大堆法律判處……

迄今為止,國家沒有任何法律明令禁止普通公民修煉法輪功。

公訴人馬志武,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卻以2004年發表的《九評共產黨》以及稍後出現的《真實的江澤民》等書刊內容,來指控和認定本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人現在煽動顛覆了國家政權。江澤民只是一個退休人員,公訴人馬志剛、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抬舉他來代表共產黨和國家政權,不允許人對他有所非議,不知是不是對國家當今的執政者心懷不滿。

五、公訴人馬志剛、審判長趙軍萬、審判員趙琦、陳繼國無疑都是共產黨員,但是向黨表忠心的方式不應當採取違法亂紀的言行來進行。作為司法工作人員,還是應當遵紀守法,不冒錯案終身追責的風險為好。面對媒體高調宣傳、大街小巷鋪天蓋地的「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標語橫幅海洋,不可不注意。

總之,本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人,對檢察院的指控,以及固原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全部否定,一律不認可。在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書中所講的事實與理由僅僅屬舉例性質,反正對於本案所涉及到的證據和法律,高級法院會一一審查的。本刑事上訴兼刑事控告人確實無罪,應當被立即釋放,不多言了。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馬智武家屬在控告代理人幫助下,向司法相關部門面呈了或向其他政府部門呈交或郵寄了《控告寧夏固原市等地公檢法人員楊富春和單棟、馬志剛、趙軍萬和董軍五十二人以上徇私枉法罪》控告狀,點明被控告人(違法犯罪嫌疑人):辦理馬智武案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等地公檢法人員五十二人(名單見後)以上,其中主犯:楊富春和單棟,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國保教導員、大隊長;馬志剛,固原市檢察院馬智武案公訴人;趙軍萬和董軍,固原市中級法院馬智武案審判長、院長。

控告人認為,指控和判決馬智武有罪,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二審應改判無罪;辦案公檢法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只有會道門一種,未列法輪功;經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簡稱兩高解釋)等,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為邪教;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認定和向社會公布的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也未見有中央國家機關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規範性文件。因為法輪功依法不是邪教,公檢法機關辦理本案適用處理邪教案件才適用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解釋,屬適用法律錯誤。故無論馬智武有無製作、傳播法輪功的行為,以及數量的多少,都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和信仰行為,和犯罪無關。

馬智武曾患有嚴重的鼻竇炎(做過穿刺),痔瘡、前列腺炎等多種疾病,多處求醫不能治癒,痛苦不堪。1998年5月經人介紹修煉法輪功,兩個月就達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感到法輪大法的神奇。修煉法輪功後思想境界提升了,不再追求物質利益和權力、節制慾望,凡事替別人考慮,親屬和顧客口碑很好,20多年來沒去過醫院沒吃過藥。修煉法輪功利於身心健康,利於社會,沒有危害社會。不可能構成犯罪。

一審判決認定馬智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子虛烏有。該事實認定是依據查獲的與馬智武有關的U盤、光盤、手機中有《九評共產黨》、《江澤民其人》等內容。我認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就是煽動或鼓動別人來有計劃、有方式、有手段、有資源等或以暴力方式進行顛覆國家政權。只是述評共產黨崇尚暴力,靠鼓動窮人搶奪富人財產、以欺騙和暴力起家以及維護統治;評價江澤民是漢奸出賣了中國大面積領土、是鎮壓法輪功的幕後總責任人等。但這些內容是作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評、控告權,屬合法的言論自由。

憲法和共產黨黨章都規定和約定,歡迎公民對國家機關和黨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監督、控告。因為反革命罪已經取消,批評或反對共產黨、政府、社會主義的言論,屬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況且這些文章都不是馬智武所寫。因此,一審判決故意混淆是非、歪曲事實違法判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侵權瀆職罪立案標準也規定:「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本案固原市等地的辦案公檢法人員,明知追究馬智武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而堅持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是一起錯案或假案,應當糾正,並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俗話說的白社會是按照公開的法律辦事的,按照自己不公開的規則辦事是黑社會。被控告人不遵守國家法律,按照自己內定的規則辦案,相互勾連,是體制內的黑惡勢力團夥。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公然徇私枉法,屬頂風作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依法嚴懲。

本案是團夥共同犯罪,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國保大隊長楊富春和公安局長童東、曾新富,固原市檢察院一審公訴人馬志剛和檢察長樊百安;一審固原市中級法院審判長趙軍萬和院長董軍,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劃、組織、領導作用,是主犯。公檢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不知情的,應當承擔管理失職責任。

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嚴懲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控告人。

結語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法輪功能讓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應該是受社會提倡和保護的人,不是法律懲戒的對像。馬智武不應該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警察綁架關押,不應該被固原市原州區檢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固原市檢察院非法起訴,不應該被固原市中級法院非法庭審、冤判、罰款、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該被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再次非法公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枉法維持冤判。

當今社會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一個被社會公認的好人,卻在公檢法的枉法操作下變成了「罪人」。顛倒了社會公理,顛倒了民眾的認知。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控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驅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

涉馬智武案人員、單位信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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