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開庭前,李豔霞本人都沒有接到開庭通知。
八月十七日上午十點開庭。李豔霞的辯護律師指出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認定和明確的十四種邪教(公通字[2000]39號)裏面沒有法輪功。兩個法官馬上問律師:「那你是不是要認為法輪功不是×教?」
在質證環節,律師要求當庭出示證據原物。法院拿出一袋U盤、硬盤等電子設備。律師要求出示小冊子、書籍等。法官問:「你是不是要每本書都看哪?」律師說:看書籍、小冊子中是不是有違法犯罪的內容。
律師通過詢問李豔霞,使二月九日發生的誘供、騙供在法庭上呈現了出來:二月九日一早李豔霞被帶出去做核酸檢測,又帶回住地非法抄家,後又被帶回派出所非法提審,下午四五點警察告訴李豔霞可以跟女兒見個面,當時讓李豔霞和女兒打了個照面,然後立刻把李豔霞的女兒推開了,隨後要挾李豔霞,只要簽字就讓她見女兒。當天他們一直沒有給李豔霞吃東西,李豔霞在又冷又餓、胃痛、想見女兒的情況下被迫在筆錄、清單等上面簽字了。簽完字之後只讓李豔霞和女兒見了一分鐘的面。
公訴人陸明軍威脅說:李豔霞你今天的「認罪態度」直接影響你的量刑。
李豔霞最後陳述說:法輪功不是×教,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她表示如果法院判有罪的話本人一定上訴。
庭審在十一點二十左右結束,當庭沒有宣判。
李豔霞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在家中被塘廈公安分局國保尹義偉、田心派出所警察陳如松等數十人非法闖入,綁架搶劫。田心派出所警察陳如松等人連夜對李豔霞進行所謂「審訊」,態度惡劣,不給她吃喝,讓李豔霞的精神和身體飽受折磨。並在二月九日讓李豔霞見家人前,威脅李豔霞在所謂的「證據」前簽字,並拍照,威脅不簽不給見,李豔霞當時的狀態不好,在陳如松的威脅和糊弄下簽了字。
二月十一日李豔霞被劫持到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因當時疫情原因先關押在大有園工業區隔離,在大有園工業區非法關押近三十多天。三月十日,構陷李豔霞案子被遞交到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
李豔霞於三月十八日下午被轉到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當天被提審至晚上8-9點,從十九日至二十四日被連續提審,從早上10點一直提審到晚上5-6點,連續提審七天,反覆不停地重複被問同樣的問題,午飯只給一個饅頭和一點水,導致李豔霞精神恍惚。構陷李豔霞案子六月七日被檢察院移交到東莞市第二法院。
七月二十四日,律師接到法院電話通知,構陷李豔霞的案子將在八月十七日上午九點半在東莞市大嶺山法庭四樓第六審判庭視頻開庭,家屬限兩人旁聽。
目前李豔霞還被非法關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家裏年邁的雙親、家人親屬都在期盼著她趕快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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