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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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近期,凌源多名法輪功學員被無端綁架後非法關押,最痛苦、最煎熬的是我們這些家人了。在此希望你們一定要堅強,因為我們的親人需要我們堅強,需要我們照顧好自己,同時需要我們能夠想辦法營救他們,使他們少承受一些迫害,使他們儘快的獲得自由,闔家團圓。

這些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我們是他們最親近的人,是最了解他們的人,他們犯了甚麼罪了?傷害到任何人了嗎?!這個我們最清楚了。他們是修心向善的好人,是最遵守國家法律和道德的好公民,而且是修佛之人。他們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原則不斷提高道德水準,從而獲得了心靈的淨化和身體健康,這是公認的事實,包括參與抓人的許多警察也都不得不承認這是不爭的事實。

法輪大法使人心向善,身體健康,法輪大法受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尊敬和愛戴。而只有在中國大陸遭到迫害。他們被綁架的藉口是學法、煉功、上訪、講真相、散發或製作資料等。

可是你們知道嗎?從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文件上來看,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而迫害大法弟子卻是違法的。被警察抄走的所有財物包括打印機和資料等,都是私人財產,這些東西與犯罪無關。因為從1999年7月20日非法鎮壓法輪功至今,中國政府沒有出台過任何一個法律文本說法輪功是×教(即使是沒有法律意義的其它公開文件也沒有說法輪功是×教)。翻遍《憲法》,翻遍中國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定性法輪功違法。「法無明文不為罪」,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下面詳細說一說信仰法輪功合法,迫害有罪:

1、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一有立法權的機構,人大的決議才有法律意義。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沒有提到法輪功。而公檢法卻把這個《決定》作為法律依據來給法輪功定罪,這本身就是在執法犯法。

2、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立法權。

《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而且此「解釋」從頭到尾都同樣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因此 「兩高」的兩個司法解釋根本不適用法輪功,與法輪功毫無關係。

3、2000年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見公通字2000年39號文件)以及2014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和公安部從新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都沒有法輪功。

4、公檢法給法輪功定罪的依據,除了上面提到的還有的就是《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可是這些文件都違反了《憲法》第5條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所以,這些「通知」文件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

5、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被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審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被廢止 的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製法輪功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製管理的通知》。這50號文件說明,印刷、出版、持有、傳播法輪功宣傳品不在被查禁範圍,完全合法。這個50號文件,在百度上查找「新聞出版署50號令」,即可查閱。

6、《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

《刑法》第300 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這一罪名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明確:從法律學角度和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看,中國法律沒有法輪功是×教這一說。所以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沒有名冊、也沒有組織,是群眾的自發活動,所以更不是×教組織。同時也沒有誰能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目前公檢法系統把《刑法》第三百條生硬的套在法輪功學員身上,是在濫用職權;事實證明,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指控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持有法輪功資料、講述法輪功真相就能破壞法律實施嗎?法律就不能得以實施了嗎。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的百姓,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有條件實施這一犯罪。

7、傳《九評》、勸「三退」、「講真相」不違反法律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由於《憲法》具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輪功學員傳《九評》和「勸三退」也是完全合法的。

因為法輪功不是×教,所以法輪功宣傳品不是×教宣傳品,所以不是給法輪功定罪的依據。修煉法輪功、講法輪功真相,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其目地是為了宣傳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讓分清是非善惡,讓人知道善惡有報的天理,因此保護善良,遠離邪惡,以保平安。

8、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是不成立的

《憲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至今沒有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決定、命令說取締和反對法輪功,因此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是不成立的。其實,真正鎮壓法輪功的是迫害元凶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的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了這個說辭。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同樣標題的社論。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的講話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同樣沒有法律效力。

以上的敘述,足以證明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荒謬的。信仰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而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因為他們把「上面」的所謂「命令」當作法律來執行,而放棄法律原則,是在迫害無辜,執法犯法。

綜上所述,我們的親人沒有違法,他們是無辜的被迫害。我們有理由去找參與迫害的單位和責任人,去要求他們無條件釋放我們的親人。告訴相關參與者,我們的親人是好人,是這個世界上最好的人,我們的家裏離不開他們。對此提出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1、去參與綁架的單位了解近況,問親人情況,關押在哪裏,案子誰負責,姓名、電話。誰負責找誰,問他們有沒有傳喚證或拘留證,檢查、搜查證明文件,抄查物品清單等。警察上門是傳喚還是拘留?證件上有沒有註明案由,傳喚、拘留證上有無局長簽名。而且要質疑:是否立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因為立案後才可能有搜查證,立案須經縣級以上批准。如果刑事立案,可向對方要立案決定書,並詢問誰批准的?(以上這些文書不僅看清楚而且拍照留下來,必須看清楚了。要是警察阻止拍照可以問他:你要是合法的,也不怕留下你的證據,不合法更要留下證據,好追究你的責任。)若沒有手續強制帶走就是違法的,警告他們,對他們違法的行為一定是要控告的(警告須有理有據),抑制他們無理迫害。如果被推脫、不搭理、不接待,遭冷落等,問他姓名、警號、電話(用筆記下)。若他說管不了,上面命令。讓他告訴上面是誰,歸誰管,逐級去找。

他們是執法機關,我們親人被他們關押,我們找他們問明情況合理合法。過程中儘量表現咱們懂法律,讓他們感到咱們懂,會收斂很多。最關鍵一點把握住讓他出示個人信息、綁架我們親人的完備手續及定罪的法律依據。警察說是邪教,我們反問他:你把邪教的證據拿出來。他們拿不出法律依據,我們要告訴他們,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恰恰是他們在抓好人,在犯罪,讓他們明白這一點,咱們要由被動變為主動。他們剝奪我們親人權利的時候,很順手。很多警察都覺的大法弟子太好欺負了,迫害是沒有代價與風險的。我們這樣做是在抑制他們為所欲為,讓他們知道他們並不佔理,提醒他們要擺正良心,停止作惡。

我們要知道,不管警察搜集了多少所謂人證、物證,抄了幾卡車資料,有多大的資料點,我們都不違法。不是說發資料多了罪名就重。我們根本就沒罪,我們只是在行使我們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們把無罪的人抓了,是他們有罪。我們的親人沒做虧心事,所以我們心不虛、理不虧。

2、在所謂的「扣押物品清單」上,不要給他簽名,我們可以自己列出物品清單來讓它們簽名!因為是他們搶走了我們的東西,他們應當簽名才對。他們要我們簽名,其目地是為了將來對學員構陷非法判刑當偽證,千萬不能上當。在他們提供的所有法律文書上,都不能簽名,因為它們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如「拘傳通知書」、「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庭審記錄」、「判決書」、「釋放通知書」等,一概不予認可。但是,所有這些法律文書都要拿到手,並妥善保管好,作為反過來追究它們法律責任的證據。而決不能配合他們的要求留下口供筆錄。以前有大法弟子被綁架後,警察在非法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向該大法弟子丈夫核實她是否煉法輪功,她丈夫說是,並被要求在筆錄上簽了字,在判決書上她丈夫成了她被非法判刑的證人。

3、初期可以請律師去會見親人,當地律師也可以,價格每次幾百到一千以下,可以講價,目地是和親人溝通情況,相互鼓勵配合;向被關押親人了解綁架過程,搜集警察在綁架抄家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如是否穿警服、是否出示證件,是否打開執法記錄儀等。《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條: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或者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第二章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

4、法律規定公務員年年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就辭退。在當今有案必立,不立違法的嚴管下,迫害法輪功案件的一系列違法環節,都能被控告起訴。一旦立案,永遠寫進檔案,年度考核不合格,只有下崗(失業)。

我們可以告訴他們:「肆意違法搞迫害,遲早會被控告起訴。為啥上邊壓下來的命令基本都是口頭傳達?不留證據?怕留把柄給你,怕將來治你罪的時候被牽連。一貫違法作惡,一定沒有前途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檢法人員都是公務員,公檢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無證搜查、隨意抄家、非法取證、延期留置、非法拘留、違法批捕、違法審判等等,都是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都在違反《公務員法》,都該受到刑事制裁。

5、揭露並控告公檢法人員的「程序違法」行為

邪惡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不但適用法律是錯誤的,而且其程序往往也都是違法的。最常見的程序違法包括:刑訊逼供、超期關押、手續不全等。因為他們在做壞事,因此誰也不願意在有關法律文書上簽名,怕將來承接責任,所以往往法律手續辦不全。 對於違反程序的行為,我們要及時制止並警告他們違法,將會受到控告。事後我們可以委託律師,主動控告他們的罪行,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借助法律制止迫害。

我們有必要認真的了解一些有關的法律常識,知道這些惡行已經違反了惡黨自己制定的法律。這裏僅以「搜查」為例,看清警察是怎樣違法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到一百一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在公安人員正常的搜查中,應該必須具備以下手續:

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二、搜查證上必須有本市公安局局長親筆簽字;

三、搜查證上必須有本轄區派出所所長簽字;

四、搜查證上必須列出兩條以上懷疑或確定犯罪事實;

五、搜查證上必須有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須會同在場人員和持有人查點,當場列出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員(居委會或親屬或鄰居)、和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案。

如果程序違法,可以控告他們。即使搜查手續完備,他們也違反了「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法律。

總之,我們知道,我們的親人是無辜的,我們明白了我們的親人沒有違法,我們可以用我們的辦法去找各個相關執法部門,要求他們釋放我們的親人;或去諮詢律師幫我們提供法律援助;或委託律師幫我們營救親人、做無罪辯護、控告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等等。

我們不能眼見著我們的親人無辜被迫害,被關在黑窩裏承受痛苦和魔難,更不能眼巴巴的看著我們的親人被一步一步的走非法的法律程序後送進黑監獄,給我們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和永遠的痛悔。我們一定要盡力的為營救親人而盡我們的努力,那麼希望就在眼前。因為我們是正的,烏雲遮不住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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