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就是「欺軟怕硬」

——讀《家屬的關注能減輕監獄對同修的迫害》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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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讀了上述文章,使我想起我們地區今年四月發生一個有趣的故事。

我們地區從外地遷來一位老年女同修,在去年「清零」運動中被警察誘騙簽了「三書」。警察承諾:「你簽了字照樣煉你的功,我們不會管了,你不簽,馬上帶走……」該同修由於不知是圈套,又怕「牢獄之苦」,就違心的在「三書上」簽了字。去年底在講真相時,警察又把她抓了。

今年四月初,法院要給她判刑。我們地區同修整體提前給她發正念,判刑那天整個一上午,一部份同修近距離給她發正念,大部份在適合的地方或者在家給她發正念。他兒子從外地專程趕回來為她辯護。

在法庭上他兒子問:「請問法官先生,我母親是一位大字不識幾個的家庭婦女,她甚麼時候、用甚麼辦法,把你們的哪些或者哪一部法律給搞壞了、使的你們不能實施了?《憲法》、《刑法》、《婚姻法》,還是其它哪部法律?」(哄堂大笑)法官無言以對。

這位同修的兒子接著說:「你們若指不出來,那這罪狀就是莫須有、就是誣告!比如,我說你昨天殺了兩個人,可是我指不出被你殺的是哪兩個(因你根本就沒殺人),你說我這原告是不是誣告了你!你是不是要判我『誣告罪』?我若起訴你們誣告罪,不過份吧。

「我翻遍中國所有法律條文,沒找到『煉法輪功犯法』的法律依據。甚麼個人講話、司法解釋、評論員文章等等都不具備法律效益,作為法官,你們是懂得的。因為立法權是人大立法委員會。我媽甚麼法都沒犯,你們為甚麼要給她判刑?你們可能說『這是上面的意思』。那你們的『維護法律尊嚴、堅持法律公正』的職守,是不是喪失了?我要起訴你們『徇私枉法罪』,是不是恰如其分!

「另外,你我都知道法律(社會法)只是做人的最低準則,良知才是我們人必須恪守的最高法律。你們明知法輪功學員(包括我母親)都是好人、沒做任何壞事,你們硬給他們栽上個罪名(破壞法律實施)、胡謅些『證據』(救人免災當成罪證),把他們投進監獄,你們的良知當真就那麼安然嗎?如果你們自己或家人、特別是子女遇到甚麼不測,你們後悔不(善惡有報是天理)?後悔藥上哪兒買,恐怕還得求救法輪功,法輪功能起死回生,你們知道不知道……?」

這位同修的女兒接著說:「我媽癱瘓在床十多年,我們全家痛苦不堪,沒人問津。現在我媽煉法輪功煉好了,我們全家安心了、日子好過了,你們卻要給她判刑,請問我媽到底犯了甚麼法、還是招惹你們誰了?你們是和我媽有仇還是與法輪功有仇?你們不讓我媽煉功、還給她判刑,你們誠心不讓我們好過,是不是?我媽若是舊病復發,我就把我媽送你們家去……!」

在場司法人員面面相覷,最後法官說:「你們把媽領回去吧。」

過了三天,法院又把「三年半徒刑判決書」送到該同修家。該家人問:「你們是小孩過家家呀,怎麼出爾反爾?」來者答:「那天法官頭昏,案子辦的不恰當,這(判決書)是我們領導的意旨。」

兒女們說:「父債子還,娘難兒替,天經地義。我們替媽去,我們媽堅決不能去!我們父親被你們整死了,老媽再被你們整死,我們還活不活呢!……」

來者們猶豫再三,說:「我們回去商量商量再說。」

臨走時,該同修兒子說:「請你們轉告你們領導,認真學學國家《憲法》第35、36、37、38,39條;學學《刑法》第251、252、253 、254 條,免得人們誤認為他們不是人民法官、而是『梁山泊宋江一流』的。」

因問題還待解決,我們繼續給她、給法官、法院領導發正念。

過了三週,法院來人通知:「你們媽沒事了,在家好好煉吧。」

直到現在,這位同修也平安無事。這是我們地區法輪功被迫害以來的首例,這說明甚麼呢!「弟子正念足 師有回天力」[1]啊!願有類似問題的同修由此收穫多多。

註﹕
[1]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師徒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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