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說是派出所的警察,無論如何要見我一面。他說如果我要是覺的怕影響不好,他們可以不穿警服,不開警車。我想我不能配合他們。他見我猶豫,又有點威脅的說:「無論走到哪裏,也得見到你。」我不想讓他們上門,我說去找他們。
我去了以後,這個警察果然沒穿警服。他反覆強調,是「上級」安排他們進行全國性的「敲門」行動。這說明他心裏知道,「敲門」行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所以才一個勁的找所謂的合法性。我要他的手機號碼,他趕緊給了我。
他拿出幾張紙來給我看,我一看,還是所謂「簽字」的那一套,我不能配合。我說:「我從來沒違法。你非要見面,咱們見了,我還有急事,得走了。」他說:「得去你家拍個照片。」我不同意,他非要去,說在外面拍也行。
我往家走,他安排的另一個人跟在我後面錄像,意思是怕上級說他糊弄。從這個細節我看出,他們也跟他們的上級互相提防,互不信任。網上經常有常人用錄像來揭露他們,我們更可以曝光邪惡。這個跟著我的人又低聲的問我:「你到底還煉不煉?」我沒回答,直接走了。
回去後我又一想,不行,這個事是他們一級一級派下來的,我和我的單位是受害者。那個警察應該給我們保證不再騷擾才行,我得找他。我打電話過去,我說:「你非要見我,咱們見面了。你得保證,以後不再找我單位了,不能沒完沒了。」他把電話掛了,我再打,他不接了。我想有他的手機號碼,救他就容易了。
在所謂「清零」行動的時候,單位的人打電話找我,用吞吞吐吐的口氣跟我說話。我曾經有意體驗過,你甚麼都不配合,他們還真沒辦法。如果你體會一下這種感覺,就能增強自己的信心。我很嚴厲的說:「迫害二十年了,這還沒完了?!」對方就不敢再問甚麼了。過後我想了想,最早那批參與迫害的人上年紀了,現在換上來的都是年輕人,也應該給他們講真相。
第二天,另一個人打電話告訴我:「領導對政府也很生氣,這還沒完了。這個也是上邊安排的,沒辦法。」我說:「只有執法機關,還得是有確鑿證據才能抓人,你為甚麼來找我?你只要影響我的正常生活了,我完全可以起訴你。如果起訴你兩次,你考評兩次不合格,就會被開除了。」他們找我,就是為了飯碗而被逼無奈,我反制回去,真要砸他飯碗,他肯定會害怕了。
之後,他又找我,說:「領導說你們都是好人。」我說:「這個是咱們共同被騷擾,把咱們都推到對立面上了。」我這麼一說,一下子我們就有共同語言了。現在他們搞迫害也沒有那個底氣了,他們也想糊弄過去。我說:「你都沒從我這裏問出甚麼,他們能問出來甚麼嗎?但是你心裏應該明白,我沒有違法,大家都知道我是好人。」
後來,幾個人又找我談話,我給他們講真相,講我修煉大法以後做的好事,後來遭到中共惡黨的種種迫害,很多東西都是電影裏才有的情節,我今天不說,你們可能真想像不到。我也講了本單位迫害法輪大法的幾個惡人遭了惡報。我說迫害法輪功就是錯的、非法的,應該抵制,這個你們肯定知道。
我告訴他們我們單位那幾個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被抓的,得癌症的,我都一一講給他們聽了,對他們的震撼很大,最後他們走了。
過了幾天,又打電話給我妻子,我妻子聽我說了以後,正念起來了,非追問在哪裏得到她的電話的?要告他們侵犯個人隱私。對方就再也不來了,並且以後見了我,還客客氣氣的。
法輪大法是正法,人間也一定能體現出來。在常人社會這一層,大陸現行的法律體系,《憲法》效力最高,是其它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違反《憲法》,憲法是上位法,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和中國政府加入的國際條約等效力低於《憲法》,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效力低於法律,國務院各部及委員會等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效力和地方政府規章更低於法規。
迫害法輪功連公開文件都沒有的口頭命令,是違憲違法的重罪,發布口頭命令的人都應該抓起來。所以面對面的時候,應該是他們氣短心虛才對。抓住這一點,我們應該從被動走向主動。
大法給予我們的智慧會讓我們清除邪惡。比如:居委會找我們,他們理由就是我們給他們找麻煩。但是我們應該告訴他們,是他們和我們共同受到了迫害,不應該是我們簽字,是應該他們保證不再找我們才對。
另一方面,我們一定要掌握主動,不是被動的他們讓我們幹甚麼,我們不幹就行了,而是要掌控事情按照我們的安排發展,這個非常重要。
我們跟對方有兩個角度,公對公和個人對個人。公對公,就是我們作為公民,面對騷擾或者迫害我們的公職人員,指出這種行為的違法之處,維護我們的正當權益。對個人,就是從對方的切身利益出發,講他們做這些事情會對他們造成甚麼損失,比如:法律後果,各種惡報的例子。
以上是我的一點經歷與體悟,不足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