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被取保候審的同修關注最高檢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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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則》明確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的規定。明確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為防止辦案拖延,嚴格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明確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

換句通俗的話來說,新規意思是,在公安部門實際辦案過程中,移交到檢察院批捕科的案件被否定後,往往公安釋放人都是要求家屬必須辦取保候審手續才讓走,但是如果檢察院是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為由不予批捕的,公安機關就必須立即撤銷案件,不能再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必須要求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儘管新規已經出台,但由於很多被迫害的同修不了解、不懂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導致不少地區中共公安裝聾作啞,依舊我行我素,有藉口來騷擾同修,同修白白承受不必要的迫害。

另外就是所謂的逮捕後,也不允許公安部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偷奸耍滑,有意拖延關押。法定時間一到,必須通知家屬放人。

師父說:「你中共邪黨不是標榜你「偉、光、正」、對全世界說你是講法律的嗎?好,那我就請律師。有一些為法輪功、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辯護中講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1]。那麼被迫害後辦了取保候審的同修,也可以用這冠冕堂皇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我們對法律不太懂得運用,那麼建議請律師出面,讓公安機關書面取消取保候審和撤銷案件,有保證金的一併退回。這種純粹是法律、法規技術角度操作,無關乎信仰,沒有難度,白紙黑字的法規已經擺在那裏,律師都會願意去和公安機關交涉,效果一般會比較好。

如果出現公安部門故意推諉不處理,可以讓律師直接向同級檢察院控告,因為從法律層面上,檢察機關對公安部門工作有監督和糾正的權力。

萬一出現同級檢察機關包庇情況(這種情況很少),可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控訴,依法能夠得到解決。

希望看到的同修互相轉告一下,維護同修的正當權利,避免邪惡因素鑽空子。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個人當前的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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