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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陽縣法院刑庭李志勇、陳洪強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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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從2017年起4月起,河北省保定地區構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劃了三個片,分別由高陽、順平、涿州檢察院和法院非法審理。迄今為止知道的保定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子」,先是由被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在區檢察院審理並上報市檢察,市檢察院再報保定市中級法院,由保定市中級法院把案子指定給高陽檢察院和高陽法院,高陽法院開庭走個過場,再把開庭情況上報給誰不清楚,最終是保定中院,中院給結果後再返給高陽法院,高陽法院再把結果通知律師。目前知道安國、蠡縣、高陽三地構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子」由高陽檢察院、法院負責。不法人員認為的「大案」可能還要報省。

保定市高陽縣法院刑庭庭長李志勇、副庭長陳洪強,甘願充當邪黨打人的棍子,共非法枉判了保定市及三個縣市的17位法輪功學員。2016年劃片前,有4位高陽縣法輪功學員被枉判,他們是李金營、劉香玲、劉香菊、馮志勇;劃片後,從2017年4月起有13位法輪功學員被枉法判決,他們分別是:保定市的韓俊德、李秋豔、孫立英、張喜梅、高金萍、陳秀梅、郭志萍、吳俊蘋,高陽縣的劉冬梅,蠡縣張小儉、吳新華、朱素榮、安國市馬會欣。其中韓俊德、高金萍都是七十多歲的老人,被非法判刑八年半和七年,馬會欣在被非法關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期間,於2020年11月7日被迫害致腦出血,9日高陽法院李志勇匆忙下達文書:在家監視居住半年,半年後再開庭。因此文書,保定市看守所不承擔任何責任,馬會欣被安國國保偷偷辦理出院手續,把剛做完開顱手術二十天的馬會欣監禁在安國市一家養老院。

李志勇、陳洪強的具體犯罪表現:

在正常人的思想中都有這樣一個概念:法庭,名副其實就是講法律、公正的地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不幸的是,李志勇、陳洪強並沒有想把事實與法律對應起來,曲意逢迎上級的心理,迴避事實,枉顧法律,上欺下騙,製造了一起起冤假錯案及家庭悲劇,上述法輪功學員郭志平的丈夫,在郭志平被綁架後,整天以洒澆愁,半年後悲憤離世,年僅六十歲剛過。

通常認定案件有兩大依據,一是人證物證,二是法律條文。首先從人證物證上看李志勇、陳洪強是怎樣知法犯法、玩弄法律的。

一、 對公安的非法取證、證據的虛假置之不理

例如,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報導:「律師指出起訴書中多處違法:如:派出所所長邊繼輝去朱素榮家抄家,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也沒留下扣押清單,第二次去竟翻牆而入;抄走的真相台曆,到派出所後過了一段時間,才清點,清點也沒有證人在場。」 「對於律師的質詢,公訴人沒做任何回應;對於律師和家屬辯護人提出的無罪陳述和證據,公訴方也沒做任何回應。」從中看出,當事法官李志勇並不否定這種虛假證據,最終依此枉判朱素榮。

再如,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報導:「律師發表質證意見時指出:

1. 案件來源違法。僅憑工作摸排,重點監控就上門搜查屬於違法行為。這樣就是選擇性執法,知道誰是法輪功學員就選擇性的上門搜查,既然修煉法輪功家裏肯定會有相關的書和物品,那麼就會被認定為證據。
2. 搜查扣押後,沒有給當事人扣押清單,已屬違法。
3. 在派出所的四次筆錄沒有當事人簽字,所以沒有任何意義。但是警察詢問的問題有誘供的嫌疑。」

然而不論律師怎樣指出公安證據涉嫌造假,李志勇怎樣無言以對,但仍將其作為罪證對法輪功學員吳俊萍非法枉判。

二、 所有的「案子」都不見、也不讓證人出庭

這是開庭審案史上的一大「奇葩」。開庭沒有證人,也不出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為甚麼這麼「奇葩」呢?這就叫做賊心虛。他們的所謂「證人」都是被連蒙帶騙的,都不知道自己是「證人」。當有人找到這些所謂「證人」問他們為甚麼作證時,這些證人都驚的目瞪口呆:「我不知道啊」,「我沒有那樣說啊」,「我怎麼成證人了?」2014年指證孔紅雲的「證人」就是這樣的,兩個老太太,當告訴她們公安把她們當成「證人」後嚇壞了,一個勁的說:「我們可不幹那個事。」

最近發生的一件事也是這樣,「證人」雖然對法輪功不理解,但是對她被成為「證人」非常吃驚,對當事人被枉判也表現出難過。當派出所知道當事家人見了「證人」後,立即施壓法官和證人,並栽贓家屬威脅證人。這正應了《九評共產黨》裏的那句話: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他們做不到的。

這樣不能見光的「證人」,中共法庭能讓出庭嗎?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不能當庭對證,當事人有甚麼辦法呢?沒任何辦法,對法輪功學員這樣,對普通百姓更是肆無忌憚,因為法輪功學員不停的在曝光、揭露,國外在制裁,他們也非常忌憚,所以保定市就把法輪功學員的案子指給縣裏,讓下面的法官當替罪羊。那普通老百姓就更慘了,平時沒事說邪黨如何好,一旦遇事了,邪黨馬上就讓你知道甚麼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還有更奇葩的,被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人,不懂邪黨套路的,都糊裏糊塗的成了自己至親的「證人」。比如,抄家時,家人也在家,把東西弄走時,對家人說:「這些東西是你家的,你簽個字吧。」家人單純的認為比如電腦確實是自己家的東西,簽就簽吧,一簽家人就成了「證人」了。有證人了,就可以移交檢察院了。《九評》有言:「騙」是中共邪黨的九大基因之一。

從法律角度上講,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最高法院)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使用。這種偷摸行騙的伎倆,怎敢讓證人出庭?上述法輪功學員孫立英在被非法開庭時,其丈夫要求作為證人出庭,李志勇把他拒之門外。孫立英被枉判八年。

三、從枉顧法律上看李志勇、陳洪強的犯罪表現

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定罪,都依據刑法三百條,當律師在法庭上講:「《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不適合法輪功,屬於錯用、濫用法律,一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有甚麼能力破壞法律實施?沒有犯罪客體,沒有犯罪後果,沒有受害人,沒有社會危害,談何犯罪?」審判長和公訴人都無言以對。

律師問:依據刑法三百條,我的當事人到底破壞了哪條法律,請出示法律相關條例。說我的當事人散發法輪功的宣傳品對當地人造成極大的傷害,我請問公訴人,對誰造成了傷害,傷害到甚麼程度,有沒有醫院鑑定證明,我要求公訴人讓證人出庭。審判長和公訴人都默不作聲。

當律師在法庭上出示2011年《國務院公報》第28期,全文刊登的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明確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制定的關於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兩個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明確的態度,即允許法輪功出版物出版。法輪功書籍在中國完全合法。審判長和公訴人都面露尷尬之色。

再比如針對《鑑定意見》,律師講這個《鑑定意見》沒有鑑定人簽字,保定國保大隊沒有鑑定資格。國保大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應屬無效證據。

但是,不管律師在法庭上如何用法律說話,如何要求對方出示證據,法官李志勇尷尬之餘,不是公正以待,而是棄之不理,敲鐘子讓進行下一項。這樣一項一項進行完了,宣布休庭,不久宣判。

一八四八年,《共產黨宣言》宣告「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誕生。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地寫道:「共產主義要消滅永恆的真理,消滅所有宗教和所有倫理道德」。這是魔鬼統治中國的時代,它讓人沒有了自己的靈魂,充當魔鬼的代言人。

法輪功的基本原則「真、善、忍」是普世的價值,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從的道德規範;法輪功學員都是在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任何冠以法律名義對法輪功學員的打壓、迫害,就是魔鬼在扼殺人的真正靈魂。

人在做,天在看。古時有竇娥被冤殺,沒人為竇娥說公道話時,天開口了,讓當地大旱三年;當基督徒被扣上火燒羅馬城、殺嬰、祭嬰等罪名後,羅馬百姓拿迫害基督徒取樂時,天開口了,四次大瘟疫讓強大的羅馬帝國消失了;當明末忠肝義膽的袁崇煥被成千上萬無知百姓生啖其肉後,天開口了,史上最不可思議的瘟疫肆虐流行,只染明軍、明人,不染清軍和投降清軍的明軍,也不染為袁崇煥抱不平的袁崇煥的鐵騎軍,科學至今無法解開這一怪事。

以江澤民為首的邪黨黨徒,自導自演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嫁禍法輪功,挑起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當前新冠病毒此起彼伏。歷史如此驚人的相似,然而有多少不是迷中人?

這一頁最不光彩、最黑暗的歷史即將落幕。在最後關頭,法輪功學員依然慈悲地講清真相,揭露李志勇、陳洪強的犯罪事實,也是意在警醒二人,同時呼喚被矇蔽世人的正義良知。當正義之劍落下時,作惡者的機會就再也沒有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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