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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臨澧人社局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吳傳英呼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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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臨澧縣法輪功學員吳傳英被縣人社局停發養老金,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委託常德中信律師依法行政起訴,並於六月十五日開庭。十月十一日,法庭作出吳傳英勝訴判決:

一、確認臨澧人社局於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停發原告吳傳英基本養老金的行為違法;
二、責令臨澧人社局於本判決生效的20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吳傳英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撤銷被告臨澧縣政府作出的臨政覆議決(2021)01號<行政覆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臨澧縣人社局和臨澧縣政府共同承擔。

判決生效已有兩個多月,可臨澧縣人社局有關責任人拒不執行法庭判決。吳傳英數次與臨澧人社局、社保中心、法規科及李清、張辛春兩位副局長諮詢(局長劉豔菊已調縣人大任職),要求按判決恢復補發她法定養老金。

直到十二月十六日,臨澧人社局不僅沒有對原告吳傳英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恢復、補發法定養老金,並要以民事起訴法庭堅持追繳。

年近70歲的吳傳英被迫繼續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並呼籲相關機構、相關人員關注。

臨澧縣供銷社退休女職工吳傳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臨澧縣法院、澧縣行政訴訟庭、縣法院、縣人大、縣紀委、縣婦聯、縣人社局等單位依法維權,已發出《刑事申訴狀》與《維權信》,力致有關領導要求恢復發放養老金,以維護修煉老人的合法生存權。

吳傳英今年已滿68歲,二零零五年退休。二零零六年九月因信仰法輪功被冤判8年刑期,已回家近7年。臨澧人社局為執行上級錯誤決策,追繳她14年來已領取的13萬多元養老金,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已擅自停發她養老金17個月。

為此,去年十月二十日,她向臨澧司法局覆議股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可臨澧人社局沒有開出告知書被退回。經幾個月數次找多位局長、主辦人及經辦人員,於二零二一年元月十四日才給開出了追繳停發養老金的通知書。此時,停發養老金已達六個月,司法局在縣人大領導的督促下給予了受理。

這期間,吳傳英給省巡視組、人社局領導寫過信,期盼他們能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公民老有所養的生存權。縣政法委、司法局、單位領導出於關心也與人社局有過多次協商,但人社局執意執行上級部門違憲規章堅持追繳。司法局行政股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以「不當得利」支持人社局停發追繳她13萬多元養老金的錯誤決定。

依據行政訴訟法十二條第十項規定,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吳傳英委託常德中信律師依法行政起訴,澧縣行政訴訟法庭立案後於六月十五日開庭審理。吳傳英自己在法庭也理直氣壯、義正詞嚴地作了依法維權辯護。十月十一日,法庭作出吳傳英勝訴判決。

臨澧縣人社局不執行法庭行政判決,隨意剝奪公民養老金,給年近70歲的老年人生存生活帶來困難與心身傷害。這違反了憲法、立法法、保險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違反了監獄法和國際人權法。

吳傳英認為縣人社局這樣做是違法的。她不能配合這害人害己的瀆職違法行為。為了自己,也為了所有親人同胞的美好未來,她已向有關單位領導與親人同胞寄出《刑事申訴狀》和補發、恢復養老金的《維權信》。她在維權信中真誠相告:

法輪功學員信仰的是佛法、天法。在末法末劫、大災大難中救人是她們的使命。再苦再難自有清白、公正的那一天。可我對有關人員的瀆職行為深感遺憾和可憐。我真的為親人同胞無知的對大法犯罪,多次為你們傷心流淚、甚至出聲哭泣!因為我擔心親人同胞聽信謊言,無知仇視佛法,違憲違法參與剝奪她人的信仰權與生命生存權,會給自己招來急劇消減天賜福份與意想不到的麻煩!為此,我必須申訴維權。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吳傳英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人社局被告無權扣發原告服刑期間養老金,也無權要求原告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其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告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綜合以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中國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

二、根據《立法法2015》第八十條規定,在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情況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無權擅自規定剝奪公民養老金。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包含養老金法律條文的有《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公民享有養老金的權利。

《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顯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中引用原勞動部2001、2003年的兩份函件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屬於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門的權力和職能。該人社部發〔2019〕84號涉及剝奪公民養老金、引用原勞動部函件的部份,是明顯以打擦邊球的方式直接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的規定,竟然把勞動部辦公廳的函件擺在了《憲法》之上,應屬違法、無效。第二

被告扣發原告的養老金,是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作為。此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2003年向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出兩份《函》的時候,國家還沒有對個人養老金權益進行保護的統一法律。在2010年制定《社會保險法》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2003年的兩份《函》明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當時就應當予以廢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不包括部門規章。但是,原勞動部的兩份函件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法院有權對其審查以確認其是否合法。

三、養老金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原告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只不過該財產權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齡條件。養老金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個人財產權範疇,凡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按法定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的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對於離退休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其已經完全履行了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所有義務,其在工作期間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

用人單位必須明確的是,其為個人繳納了部份養老保險金後,該保險金就屬於個人而不是單位了。而社保部門必須明確的是,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

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因此,原告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被告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非但如此,根據《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其它家庭關係相關法律規定,養老金對於家庭而言,它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可能兼具贍養老人和撫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是對整個甚至多個家庭生存和生活來源的剝奪,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行為。

四、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看,縣人社局剝奪原告養老金,均屬師出無名、於法無據。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任何民事法律關係糾紛,原告對於被告沒有任何債務,被告當然無權扣發原告養老金。在網上搜索「服刑人員養老金」會發現,個別地方的社保中心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服刑人員返回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這樣的案件能夠被立案本身就是對《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嘲弄。「不當得利」作為案由,只能是民事訴訟案由。國家行政機關以「不當得利」為由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從行政責任角度看,人社局雖然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但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其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為個人徵收養老保險金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保險金佔有和處分的任何權力。人社局無權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事實上也沒有可行政處罰的情形和法律文書,人社局扣發原告養老金也沒有遵從《行政處罰法》的基本程序。簡言之,原告陷入冤獄,從法律形式上說是刑事處罰,而非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和實施處罰行為的主體更不是人社局。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我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我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被告取消原告養老保險金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法院判決書確定。而且,假設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處罪犯罰金刑罰的同時,也不能同時判決取消其養老保險金,因為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另外,養老保險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五、《監獄法》38條明文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享有與其他公民的同等權利。」

臨澧縣社保局無文字無電話通知,非法擅自停發我17個月社保養老金。停發、扣發服刑人員和刑釋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反《憲法》、違反《監獄法》的違法行為。勞社部、勞社廳的部門文件因違憲、違法而無效。社保部門應該依法停止追繳,同時補發、恢復每年物價因素的社保金調級,按月及時足額補發原告已停發的養老金。

六、勞社部、勞社廳及一些地方政府規章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部、勞社廳的覆函及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勞社廳等文件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養老金,不是退休人員的『生活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其性質本屬原告家人的共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一般的家庭,可能養老金同時承擔了對老人贍養和對子女撫養的功能,社保部門以服刑為理由剝奪停發追繳養老金,顯然是剝奪、限制了整個家庭的基本生活、生存、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條件,既嚴重違反,又缺乏基本人道甚至人性。」

七、相關部門擅自停發服刑人員的養老金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一)規定: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三)規定: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而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位領導:您看了以上的一些法律法規也應該知道停發、追繳養老金都是違法的。

八、法輪大法千古奇冤。

而我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做一個好人,使自己道德提升有了一個健康的好身體,不僅減輕了家庭的負擔,也節省了國家的醫藥費。我與他人一樣修煉法輪功於人於己、於國於民有利無害。

李洪志師父在《轉法輪》中說:「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唯一標準」。我以前覺的自己是個好人,覺得自己比別人好,可是用真、善、忍的標準來衡量自己就覺得自己太差了。通過修煉法輪功使我從一個委屈、氣恨、自私自利的人,變成了一個無怨無恨、處處為別人著想、先他後我的人。修煉法輪功後,我知道了人生的意義,知道了人為甚麼活著。從此我的人生有了一個明確的目標,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斷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個返本歸真更高境界的人。

可我8年的冤獄折磨、2年多的非法拘留關押的陰影還沒退去,另一種迫害──經濟迫害加害。這種經濟迫害與被關入監獄的肉體、精神折磨並行,給本人及家庭帶來了家破人亡的巨大傷害。而今又非法剝奪追繳法定養老金13萬多元。這是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的產物。

九、執行錯令也將追究責任。

那些盲目執行江澤民「經濟上截斷」滅絕政策的人員,自以為是在執行上級的規定,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這是因為他們錯誤的高估了違憲和違法的勞社部文件及一些類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他們沒有理智的考慮《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習近平在18大報告也有過指示:「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現象,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以權代法,徇私枉法問題,嚴禁侵犯群眾合法權益。」勞社部門以部門規章代替法律,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超權越法,剝奪公民養老金,遲早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官只有及早判決撤銷錯誤決定,及早糾正違法侵權行為,才是對法律與人權的尊重,也是對自我人格的尊重與保護。

十、正義維權,天賜平安。

在這裏,我真誠的希望,在這場經濟迫害中,被裹挾其中的各位法官與各級領導,希望你們樹立起應有的道德良知和正義果敢,真正按法律辦事,這樣才能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於不敗之地。而這也正是為了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在為自己與家人選擇美好的未來。

我們相信很多人的內心是善良的,但黨性和盲目執行上級命令讓他迷失和埋沒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幫人就是幫己。現在不是有很多人到處燒香拜廟,祈求平安富貴嗎。然而,有一句話叫:「公門裏面好修行」,其實根本不用花錢上香。人都會老,看見這些修煉老人的難處,是否應該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們自己在過著富足、舒適的生活時,讓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時,是否也能讓別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飯吃,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呢?舉手之勞就可以行善積德,勝過燒多少香啊。

還有一句話叫:「德不配位必有災殃」。按江澤民的滅絕政策行事,昧著良心給善良的法輪佛法的修煉者製造痛苦和苦難,那就是在急劇消減自己的福份,那會給自己的將來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在停發、追繳養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經得起法律、歷史和良知的檢驗的決定,也是給你們自己帶來幸福美好的明天!

十一、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

古羅馬帝國國王尼祿縱火燒城,嫁禍迫害耶穌與基督徒,招來四次大瘟疫,使強大羅馬帝國付出了慘重的生命代價。現在,全球天災人禍大疫不斷,就是末法末劫人類道德敗壞,在迫害救人的大法與大法徒時沉默不語,視而不見,甚至為了名利權位,不分是非善惡助紂為虐,更有甚者顛倒黑白、恩將仇報,這樣的人不醒悟、不改錯已在最危險中!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反省自己,誠心向善,敬天信神,善待救人的佛法與法輪功學員,瘟疫就會轉向走開、以至消失。

大家知道,東德守衛柏林牆的士兵,開槍打死偷偷翻牆逃向西德的人,當柏林牆推倒後,這個士兵也被判刑。在法庭上,他為自己辯護時說:他是在執行命令。可法官說:在面對這些無辜的逃亡者時,你可把槍口抬高一釐米,這也是一個有人性,有良知的人應盡的義務。

我們再看看文化大革命後的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因緊跟四人幫,殺害了很多北京的老幹部和市民。當四人幫倒台後,雖然他畏罪自殺了。可是追隨他的那些曾經的手下,也都一個個的遭了清算,其中多人被處決。人要站的高,看得遠。走跟風害人的老路也是在害自己。

是啊,有詩雲:善惡終有報,天道好輪迴,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請看一人之下,億萬人之上的江青,文革中,她驕傲自大,狂妄至極,她製造了多少冤案,結果怎樣?判死緩!十年後上吊自殺!現實中,大家也看到了,曾經追隨江氏參與打壓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孫力軍、蘇宏章、傅正華等人先後都遭了惡報。

多年來,臨澧縣公安局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局長趙傳俊、朱祖峰、他倆早已不在人世,毛世秋因違規違紀於2018年被撤除職務,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劉宏模早已得了腦溢血成了半身不遂。原公安局副局長楊華在患絕症偷偷住院換腎臟求保職保命中,2017年8月卻東窗事發,因違規入股涉爆違法犯罪鋃鐺入獄。原柏枝鄉政法委書記郭衛東因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在某年冬夜因電烤爐起火與妻兒三口全家燒死在家中。臨澧縣2012年給六位法輪功學員,判冤刑的審判長蘇基銀也因犯事,已於2021年停職受審,臨澧縣政法委正副書記畢金生、何柏林也於2020年、2021年先後隔離審查。這不就是參與迫害佛法與大法學員的現實報應嗎?

其是,對法輪功有意無意參與心身迫害與經濟迫害的各級官員,也是受謊言毒害的可憐的受害者,替罪羊。我不願看到任何親人同胞再走他們害人害己的老路,期望能從中吸取教訓,不再仇恨救人的法輪佛法與法輪功學員,誠心敬重佛法,維護法律的神聖與尊嚴,以免成為受害的替罪羊,犧牲品。

為了讓更多的有緣人明真相,得福報,我在維護養老金的同時,也給縣法院遞交了無罪《刑事申訴狀》。願善良的各位領導以自己的天賦使命與智慧,為冤屈者做主,為正義發聲。敬請捍衛憲法、立法法、國際人權公約,督促臨澧縣社保局停止追繳、停發我社保金的非法行為,同時補發、恢復我被停發17個月的所有法定養老金。以顯司法、社會的公平正義,確保佛法修煉人與其她老人一樣老有所養的生存權利,這是你們福報千秋、福報子孫,功德無量的正義之舉!

各位善良有緣:

世上有大冤,人類有大難,不可視不見。
心中存善念,正義維人權,終生無遺憾。
祝善良有緣:家家都幸福 人人得平安!

養老金維權人:吳傳英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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