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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遭六年冤獄病危 錦州優秀教師又被關押構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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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錦州市優秀教師劉玉榮,堅持修煉法輪大法真、善、忍曾經遭六年冤獄被迫害致病危,被停發養老金、生存堪憂,近日又遭綁架、非法關押構陷。

劉玉榮告訴會見律師,目前血壓高,但是錦州市太和區國保,全然不顧她腦出血後遺症的身體狀況,又予以批捕。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劉玉榮因去一名老年法輪功學員家請給找一份臨時工作,被蹲守在老年法輪功學員家的錦州市太和分局國保大隊和北郊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晚被送進錦州市看守所非法刑拘。

當天晚上,不法警察共綁架了九名法輪功學員,其中大多數都是七、八十歲的老太太,最大的八十四歲。目前已得知有六人(康姓學員、劉寶蓮、張素琴、張淑媛、胖王、李淑芳)已經回家,其餘的法輪功學員都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市女子看守所。

劉玉榮曾經是一名優秀的教師,二零零八年因修煉法輪功曾被冤獄六年,二零一三年因突發嚴重腦出血,被遼寧女子監獄主動辦「保外」提前出獄,後經過煉功身體漸漸恢復,仍留有後遺症。她出獄後到了退休年齡,卻辦不成退休,沒有任何經濟收入。

為維持生存,劉玉榮只能做些陪老人保姆一類的工作,生存艱難。此次又因去找臨時工作被連帶綁架,太和國保以她曾被判過刑為藉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劉玉榮老師刑拘。

錦州市太和國保多年來一直積極參與迫害轄區內的法輪功學員,目前又指使所屬派出所警察採取蹲坑等方式大肆綁架法輪功學員,近日已有十餘名法輪功學員先後被綁架,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並加緊構陷法輪功學員。同時凌海檢察院、凌海法院積極配合錦州當地的迫害,已對近十名法輪功學員予以冤判、重判並勒索罰金。

相關人員信息:
一、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地址:錦州市太和區解放西路205號
郵編:121011
副局長:張久義0416─5178820辦、13940694055
國保大隊長:劉長傑
國保大隊副大隊長:李蕾(男)0416─5165688辦、13940696877
警察:於柳 劉星
二、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北郊派出所
地址:遼寧省錦州市錦義街1200米,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營盤村。
電話:0416─4685110
所長劉晉:13841638786
教導員王洪:13500468707
副所長張欣:13841615646
副所長張某:15604063998
副所長段伯禹13841636951
其他警察:
祖立軍:治安警察13941697778
王慶嶺:治安警察13504168877
張闊 警察
郭大偉 治安警察 13464688634
郭雨時 治安警察 13342192211
吳鳳祺 社區警察 15604968246
李非 社區警察 19804167212
於 洋(女)戶籍 15640602087
王洪濤 消防警察 15698705876
宋猛 警察 15241503398
李繼超 警察 13941661519
朱宇 輔警 13188138117
范標智 輔警 15754173575
高顯峰 13841688012
賈岩 輔警 15141652621
趙亮 輔警 18004963661
三、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西郊派出所
地址, 錦州市太和區平和裏16-96號。
電話:0416─5179807
四、錦州市女子看守所
地址:錦州市錦娘路211號
所長:陳睿蕊
五、凌海檢察院
郵編:121200
地址:凌海市商業路56號
辦公電話:0416─8191070、0416─8191067
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批捕科 電話:0416─8107161
遼寧省凌海市檢察院公訴科 電話:0416─8107195

附:劉玉榮寫給社保部門的求助信:

生平簡介 我叫劉玉榮,女,59歲,遼寧省凌海市翠岩鎮人,是一名女教師。從事教育事業二十六年,工作兢兢業業,多年被評為優秀教師,是學校、學生、家長公認的好老師。

我的家鄉位於凌海市貧困的西北山區,小時候過著吃不飽穿不暖的生活,讀書成為我的奢望。小學畢業時,媽媽說,你三個姐姐都沒讀幾天書,就上生產隊幹活了,你也別念了,也上生產隊幹活吧!年終也能多領點口糧。我沒聽媽媽的話,堅持要上學,媽媽尊重了我的選擇。媽媽也深知,沒文化是受窮的根。

我的願望是當一名老師,讓所有像我一樣想讀書的孩子都能有個前途與希望,「老師」又是一個高尚的職業。開學了我上了初中、又讀了高中。1980年「十年制」高中畢業高考落榜後,只能到生產隊幹農活了。

後來鄉里招民辦教師,我符合條件報名了。1984年,考了全鄉第一名,我被錄取了。開始任教的第一所學校是劉家溝小學,離我家六七里路,都是溝溝坎坎的鄉村土路,上坡下嶺,過小河,騎自行車也騎不了幾步。當時的學校環境很艱苦,沒有辦公桌,校舍在山坡上,沒有院牆,幾間石頭砌的房子,山牆歪扭著,好像要倒下來一樣。沒有窗戶,用大塑料布遮擋,風一刮呼呼啦啦的,教室裏也沒有一套堅固的桌椅。不久又把我調到同樣偏遠的郭荒小學,這裏校舍略好一點,校園也沒有圍牆,上下課聽敲鐘聲(一塊廢鐵軌),在這裏我一幹就是四年,其中的艱辛說不盡。上下班走的路,冬天得起大早,天沒大亮就得啟程,晚上天黑才到家,可以說兩頭不見太陽。嚴寒冬天,凍手凍腳,戴口罩,戴帽子,到學校滿頭的冰霜,口罩凍得像冰罩一樣,趕上大頂風車子一步也騎不了。夏天烈日當頭,出門就一身汗,到了學校,身體很多部位衣服都濕透了,真是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到了春天常常是風沙撲臉睜不開眼睛,這對一個女孩子來說,沒有很強的意志,是很難堅持的,我就這樣堅持下來了。

四年後我調回我村的學校,擔任二年級班主任,一直把這班學生送到小學畢業。在這幾年裏我對工作認真負責,想把每個學生都教好,我把當天沒學會的學生留下來義務輔導成為我的教學常態。我大部份備課都是在家裏備課,星期天休息,我幾乎都在備課,鄰居來串門總說我,你咋不出來聊天呢,你總寫,總也看不見你出來。

那時我和這三十幾名學生形成了共同奮發學習的整體,畢業考試全鄉通考,中學老師監堂,考完回到學校,班長抱著個盒子來到我面前,把盒子放在辦公桌上說:「老師這是咱班學生獻給老師的紀念品,我們給老師買了一塊石英表。」我當時很感動,我說這得多少錢啊,你們又不掙錢,趕快退回去。門口已經站滿了學生,齊聲說:「老師你收下吧,這是大家獻給老師的心意」。這些天真的孩子太讓我感動了,我對孩子們說:我總批評你們,特別是那幾個頑皮的孩子,我對你們要求很嚴厲的,你們不恨老師就行了。孩子們說:「老師都為我們好,我們知道。」

就是這般學生,參加通考、抽考,歷年都是名列全鄉前一二名的成績。再接新的班級,成績同樣也都是提升到全鄉前三名,我也因此多年被評為鄉優秀教師。也因此我在鄉里,在學生家長中,也小有名氣。

在教學的同時,自身經過刻苦努力,於一九九二年我考入裏錦州市第一師範學校,在職邊教學邊進修,一九九五年畢業,民辦教師轉正了,戶口農轉非,同時我在農村分的地也被收回了,我成為一名正式教師。民辦教師我幹了11年,每月工資26.5元,鄉政府在年底按每月補貼50元。轉正後我每月工資開400多元,08年入獄前,月工資漲到1400多元。

由於家鄉山區貧困,我又是非常傳統的女性,看到周圍與同事們多有成家後不好的結局與悲劇,感到當今傳統、本份的好人太少了,要找一個投心對意、可信賴的人對於我來說太遙遠了,因此我決定一生獨身,就扎根在山村從事教育事業,把全部精力,愛心,都投入到家鄉孩子身上,這就是我一直沒成家的原因。

患病重生

一九九五年,我又調到中心小學工作,擔任四年級班主任,我一如既往全身心投入教育工作,我的工作得到了鄉里、校裏、和學生家長的認可,對我給予了肯定。

十幾年從教,身體積累下很多疾病,不太注重自己一直硬撐著,怕耽誤了學生的學業。後來嚴重了,手腳浮腫、胃脹胃痛得不行。錦州幾大醫院都醫治過,都沒有明顯效果。

一九九六年,我接觸了法輪功,僅學、煉一週多的時間,我的身體就好了,真達到無病一身輕。我太高興了,這樣對我熱衷的教學工作就更有信心和熱心了。法輪功治好了我的病,我當然十分感激了。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出版了很多書,我們都可以上網下載,不收一分錢,這麼好的功法,我是最大受益者。我通過學、煉、修,越來越認識到法輪功不只是祛病健身,他是有悠久歷史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在這個特殊歷史時期,李洪志先生把他拿出來在世間傳,大法的核心就是重德,按真、善、忍高標準要求自己做好人。這個大法與古往今來所有修煉方法都不同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在人類社會中修煉不用出家,人類社會中任何一員都可以一邊工作,一邊正常生活狀態下修煉。真修者,修得好的人,他必然是社會上各行業中品行最佳、最優秀者,這是大法中要求做到的,也是在大法中實修必然的表現。用更明白的話說,就是在修煉過程中,不斷的要求自己做好人,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最後達到高境界,佛家講修的正果的人,道家講修道得道、成為真人的人,西方宗教講達到升天堂標準的人。

一九九五年,中學缺教師,中學校長點名要我調到了翠岩中學,我在中學擔任從初一到初三的十個班的思想品德課教學,同時還擔任一個班的班主任,可以說一個人幹的是兩個人的工作量,但我毫無怨言,因為我要按真善忍的高標準要求自己。我要求自己要真心、誠心對待我的學生及工作,我要愛我所有的學生,我要善待所有的人,我要寬容所有的人,包括對我不好、傷害過我的人。我選擇了當老師,最好的老師就得甘心像蠟燭一樣燃燒自己,把光和熱奉獻給學生。在初中十多年的工作中,我帶的班級紀律是全年組最好的,其間,經常有慕名而來我班就讀的學生,小學校長把他女兒放到我班裏學習。還有一個班的一個班長他把他的桌椅搬到我班來聽課,我和這個班長談心跟他講,人可貴就可貴在能替別人著想,如果你是班主任老師,你的班長像你這樣做,你心裏該多難受哇!你要為你班主任著想啊!你如果需要我幫助或輔導甚麼你個別來找我,我一定幫你。就這樣他愉快的回到的班級。

我是教授思想品德課的,很感慨這個大法真是高德大法,對我個人的修養、為人、處事、工作、包括教學都有很大指導和借鑑作用。按這部大法去做人,那一定是一個越來越高尚的人。為此我買了電腦、打印機等,通過互聯網,隨時能看到大法師父與全世界大法學員的消息與資料,同時也能為當地其他法輪功學員能看到大法消息提供一下幫助。我深知當今政府、學校及社會各方面的人還大多不了解法輪功真正是甚麼。

蒙冤入獄

九九年後,打壓法輪功很嚴重,那時我的全部生活除了全心全意工作外,只是多了一個早晚在家煉功學法(法輪佛法)。即使這樣,在二零零八年奧運前,所謂的維穩大排查,凌海國保警察突然把我的家給抄了,把我綁架到看守所,冤判了六年,送進監獄。在看守所、監獄期間我受到了無法描述的折磨與非人的虐待、酷刑。我一生沒離開過學生與學校,沒想到人間還有這樣的警察夥同犯人一起行惡的行為簡直就是獸與魔鬼才能幹出來的。我被多次迫害成病危,在此就不細說了。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我在監獄被迫害出了嚴重的腦出血,監獄醫院治不了了,放棄了醫治,獄方主動給我辦理保外就醫。獄警押送由錦州附屬醫院去的救護車把我從瀋陽遼寧省女子監獄接出來,住進了錦州附屬醫院,附屬醫院(遼西最大最好最權威的醫院)確診後也沒有太好的治療方案,給我打針輸液和在監獄時一樣,根本就輸不進去。三天後醫院同意我出院回家,我妹妹給我在錦州市內臨時租了個樓房,我被抬出醫院,抬上了樓。上樓後,我只要清醒我就聽師父講法錄音,我能動就盡力煉功,就這樣才使我的身體奇蹟般逐漸向好的方面變化,從這一點上也足以證明法輪功的超常,才使我今天還能寫這封信。

孤苦伶仃

在我入獄之前,我和母親住在一起相依為命,因我入獄後母親日夜想念淚水洗面,過度悲傷成疾,兩年後去世。我與母親的住房,當地修水庫整體搬遷,我家的房子折價後被拆除,我一回來,人、家都沒了。拆房補償款我的那部份經我姐、我妹交給了我,我回來後住院及這些年的生活主要花這筆錢。由於監獄對我長達五年半的酷刑與迫害,對我身體各方面損傷非常嚴重,只說表面上,頭髮快掉光了,滿口牙齒全部鬆動已經凋零一大半,剩下的牙沒有能用的了,想拔牙、鑲牙又沒錢,兩、三年只能吃稀飯和流食度日,五十幾歲的人像個七老八十歲的老太婆,現在左半身仍然是麻木的。

我要生存

從監獄出來後,我早就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隨著身體、精神逐漸恢復,我邊問邊找,找過教育局、人事局,他們不管,說我是被開除的,跟他們(部門)沒關係了。我找勞動局、事業保險單位、社保局他們說辦不了或不能辦。二零一九年我又去找社保,告訴我說可以辦理,但是需要我再補交四年八個月養老保險金,得補夠十五年(在學校工作期間已繳納十一年四個月)才能給辦退休。我說我的教齡已有二十六年,超過十五年了?!他們說,(我是被開除的)那些工齡被清零了,都不算了。

我快六十了,身體不好,打工沒人要,社保讓我補錢我也交不起。因為信仰「真善忍」,蒙冤入獄,被開除公職,被迫害成腦出血。現在是無房、無地、沒家庭,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無依無靠,貧病交加,多年來一直靠親友的照顧和資質維持生存。

扣押我退休金依據的文件違法

造成我不能正常辦理退休手續,涉及違反的相關法律與規定:

1、《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其中第四條: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以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我是公辦教師,在貧困山區翠岩鎮從教近26年,完全符合上述條件。

2、社保部門依據最高檢察院的「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以及勞社廳函【2001】44號和勞社廳函【2003】315號的非法性。

《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的頒布、實施使本人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勞動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於2008年9月18日執行;《社會保險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於2011年7月1日實施。也就是說,這兩部法律尤其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使城鄉居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換而言之,退休人員享受養老金待遇只有兩個前提,即「達到退休年齡」、「參保繳費滿十五年」。而停發養老金只有一種情況:「退休人員死亡」。

綜上,勞社廳函【2001】44號和勞社廳函【2003】315號是非法的;而最高檢的「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更是違法的。

為了制止地方濫發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5月16日下達了《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發文件」, 防止損害公民權益,影響國家的公信力。

3、以最高檢的「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和勞社廳函【2001】44號無效文件停發本人養老金的非法性。

1)以勞社廳函【2001】44號無效文件停發本人養老金的非法性。

2001年3月8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轉發了《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中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這份文件內容在2011年頒行的《社會保險法》中找不到依據。按照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該文件應歸於無效。而且該文件根據《立法法2015》第五章的規定履行備案的情況,該文件也沒有備案;該文件設定的減損公民權利、增加本部門權力的規範,也沒有法律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顯然,作為部門規章的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在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的情況下,自行規定「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等,應當視為「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其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文件。

而且本人養老金被停發時間是2020年8月份,此時《社會保險法》已經施行,本人在其法律的保護下,正常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侵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2)以最高檢「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的扣發本人養老金的非法性

2020年3月5日,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向各省市檢察院下發了「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提示中說:「為進一步規範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領取工作,維護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為民生基金的安全和社會的公平穩定提供法制保障,根據院領導批示精神,現對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問題進行專題書面調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中央領導對此專門作出批示,高檢院黨組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

且不說最高檢第五廳的這些所謂「提示」嚴重越權,違法,其實,最高檢也僅僅有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司法效力的解釋,稱為「司法解釋」,但司法解釋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否則無效。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僅僅是最高檢的內設部門,不能代替最高檢出台司法解釋,即使是最高檢,也無權對養老金的問題作出任何司法解釋,何況最高檢的內設部門呢?最高檢第五檢察廳的工作職責只是負責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監督,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檢辦理的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的偵查,從法定的職權角度看,最高檢第五檢察廳沒有出台針對養老金方面的「提示」的權力,對於公權力來講,法無授權即禁止!最高檢第五檢察廳無合法授權出台的所謂針對養老金方面的「提示」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這份文件不但不是社保局非法剝奪養老金的依據,恰恰是最高檢第五檢察廳相關人員違法犯罪的證據。

所以,最高檢「關於開展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基本養老金專題書面調研的提示」是非法性。

這份「提示」,不僅下達到了各省市檢察院,而且各地社保部門也幾乎是人手一份。兩個不同的部門,使用同一個所謂「文件」,實施同一件事,這是匪夷所思。

在這個「提示」的作用下,各地社保如同得到了所謂的「尚方寶劍」,公開的、明目張膽的掠奪法輪功學員(也含判刑人員)的養老金,社保人員出具這個「提示」時,口氣也很大。不難看出,在大陸各地瘋狂侵吞法輪功學員養老金的行為中,最高檢第五檢察廳的這個「提示」真的是為虎作倀,企圖為社保局撐腰壯膽、提供所謂「合法」依據的作用。

4、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停發

實際上,就養老金的來源而言,是職工退休前按月從自己工資中扣繳的部份,與所在單位按比例繳納部份之和,多年累積而成。就其實質而言,養老金並非政府對個人的福利。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過是代為保存而已。至於在養老金中有國家財政補貼的部份,那也是來源於納稅人所納的稅金,而退休人員也是納稅人中的一員,也承擔了納稅的義務。所以養老金完全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哪個機構贈與的,與判刑、服刑沒有任何經濟關聯,更不是社保的錢。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

其實,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常識並非晦澀難懂,卻把大家都難住了。我想,如上面所言,這裏有個公職人員真的為國家和人民利益負責的問題,大家都能本著這樣一個原則,我們的社會是不是更好?!老百姓都在祈盼著……

在經濟體制改革後,退休金變成了社保養老金。國家把企事業與職工的債務關係轉給了社保。但其本質沒變,退休人員與社保之間仍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只要本人還活著,那麼我的養老金,就是我個人財產,無論我在哪裏都應該得,而不應被社保部門以任何理由停止發放。

5、社保人員不依據《社會保險法》行政,涉嫌濫用職權。

社保部門在行使其職能的權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合法授權的範圍內行事。而剝奪養老金,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因為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財產罰,只有罰款和沒收非法財物,絕無扣發養老金一說,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處罰。所以社保部門只有確保公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職責,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的權力。

所以,服刑人員領取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是合法行為,任何部門不應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予以剝奪,否則即涉嫌違法。

那麼社保部門以執行上級不合法文件為由,停發本人的養老金行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之(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其之(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而在2019年6月1日施行的新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社保人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以社會保險法為準則履行自己的行政責任理所當然,反之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社保部門停發本人養老金的行為,嚴重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完全是非法的。

法輪功學員入獄是冤案

我因堅持信仰入獄,這本身就是一樁冤案。法輪功千古奇冤22載。這與一般的刑事犯罪還是截然不同的。歷史將明鑑。即使在現在的中國,法輪功也是完全合法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而且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所謂打壓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是針對「邪教」的,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可在百度搜索「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

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1999年10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發了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其中的第99項和第100項明確廢止了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也就是說法輪功書籍在中國出版是合法的。(在百度搜索「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即可看到原文)

前人大委員長喬石當年在對法輪功做了數月調查後,在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說:「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那麼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天安門自焚」案曾欺騙了無數的世人,但此偽案漏洞百出。2001 年8 月14 日,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在聯合國會議上,就2001 年1 月發生在北京的「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並聲明說:「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政府一手導演的」。在場的中共代表面對確鑿證據,沒有辯辭。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 法輪功書籍中明確要求不殺生,不自殺。

這麼多年,法輪功學員一直在踐行著「真善忍」原則,法輪大法在世界100多國弘傳,其主要著作《轉法輪》被翻譯成40多種語言文字,在世界廣為流傳,受到各族裔民眾的喜愛,修煉者遍及社會各界,有許多高級知識分子都修煉,台灣一地有50多萬人修煉。法輪功受到國際褒獎4500多項。

在中共非法庭審的法庭上,許多正義律師紛紛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可見是非、正邪一目了然。所以社保部門硬要依據一個冤案的結論,繼續衍生出其它的歧視和懲罰措施,那不是錯上加錯,等於是讓冤枉者,冤上加冤嗎?

所以,對於類似這樣的自上而下「以權代法」的犯罪行為一定會被清算,如同文革後的平反,如當年的德國納粹分子至今仍被清算一樣,對我們的扣工資,是江澤民在迫害初期定下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群體滅絕政策的一部份。明白的人都在給自己找退路,自救。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就是高層也大多採取口頭傳達,不留證據的方式在做,他們把責任都推卸到基層人員身上,找替罪羊。《公檢法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就是明顯的例子,那個《公務員法》的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錯誤的命令,要受到追責。介紹一個以一代全的案例:

遼寧省凌海市法輪功學員魏秀英,行政起訴凌海市社保局案在凌海市法院開庭審理。魏秀英和她聘請的律師,依法對凌海市社保局違法停發、扣發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一事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凌海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發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全額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三、駁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訴訟請求。

這說明凌海市社保分局扣發魏秀英養老金違法,魏秀英勝訴。也意味著面臨同樣問題的全國服刑人員被剝奪養老金受害人群都勝訴了。

結語

社保部門領導和相關辦事人員,相信你們看了以上的這些法律法規也應該知道對我所謂停發、追繳養老金的行為都是違法、沒有法律依據的。作為國家公務員,你們執行違法的行政行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所以,透過我的苦難經歷以及許多法律解析,希望你們能夠仔細斟酌思量,我是一名孤苦無依的老人,被剝奪的維持生存的退休金,等於是斷掉了我的生路,但是我還是希望你們明白,你們這樣做是違法的,請不要為難一個無助的老人,更不要繼續違法辦公,那樣同樣會給你和你的親人們帶去不應有的損失和遺憾。

二零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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